2024/1/11
小编根据各地政策文件,为大家整理了铜陵市各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申报奖励和申报条件标准等内容,详情如下,铜官区、义安区、郊区、枞阳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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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各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申报奖励
对主导制定(排名第1)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徽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2—5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给予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同一项标准有2个或以上单位符合条件的,仅对排名最靠前的1个单位给予奖励。除国际标准外,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单位的标准起草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45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21.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A、AAAA、AAA、AA级确认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10万元、6万元和3万元,对由低等级升为高等级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22.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对标达标平台发布的企业,每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23.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奖补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铜陵市各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申报条件标准
国家标准
主要范围:海上风电、海上光伏、海洋新能源、船舶设备制造、储能新能源、水下机器人等,国家标准体系如下:
(1)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分类、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要求和互换配合要求;
(2)资源、能源、环境的通用技术要求;
(3)通用基础件,基础原材料、重要产品和系统的技术要求;
(4)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5)社会管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
(6)海上风电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通用技术要求;
(7)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的技术要求。
我单位会进行邀请行业专家进行标准项目可行性、必要性等进行论证和评估,帮助完善各类申报材料,对接专业国标委会和主管部门,完成项目申报、项目立项、答辩等全流程工作。
行业标准
主要范围:海上风电、海上光伏、船舶设备制造、储能新能源、水下机器人等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我单位会进行邀请行业专家进行标准项目可行性、必要性等进行论证和评估,帮助完善各类申报材料,对接专业国标委会和主管部门,完成申报、立项、答辩等工作。
团体标准
按照团体标准管理的要求,重点围绕各相关单位在产业发展、引领市场等新领域、新产品的团体标准项目。
范围及专业领域不限
1.技术要求优于或严于对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项目;
2.可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空白的项目;
3.可带动行业整体发展,围绕产品分等分级、专利技术转化等方面的需求。
我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进行论证,科研院校、上下游配套企业共同制定。
铜陵市各地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申报流程
(一)标准起草
1、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分标委确认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制定标准工作计划,成立标准起草小组,并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按立项要求起草标准,鼓励组织生产、科研、营销、用户等方面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编写国家标准;标准工作计划和标准起草小组名单应当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标委备案。
2、标准起草单位应当系统地收集和整理国内外有关标准及规范、规程、文献等资料,及时掌握相关标准的现状、发展趋势和动态信息。
3、标准编写的层次结构(章、条、款、项)、格式、用语、公式、表格和字体,应当遵循GB/T1.1~1.2的规定。
4、在编写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1)工作简要过程,任务来源、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名单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2)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的,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3)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技术经济论证,预期的经济效果;
(4)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以及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有关数据对比情况;
(5)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关系;
(6)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7)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8)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 (9)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10)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标准草案完成后,分技术委员会应将标准草案广泛征求意见一个月,并根据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修改标准草案,形成标准送审稿,同时填写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
(二)征求意见
1、标准起草单位在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后,应当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送到分标委秘书处。分标委秘书处应当对标准的格式、内容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查;经审查同意后,起草单位将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寄送给部分委员和相关单位专家征求意见。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征求意见。
2、征求意见的专家应当涵盖相关科研、生产、使用、检测检验、培训、监管监察等领域,且专家中委员的数量应不少于10人。
3、收到征求意见稿的专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且反馈意见的专家数量应当超过征求意见专家数量的三分之二。反馈意见期限为自对方收到至回函日止30天内。
4、对于专家反馈的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进行汇总、分析和处理,并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完成标准送审稿和意见汇总处理表。对不采纳的意见,应当有充分的理由,并在意见汇总处理表中予以说明。
(三)审查和报批
1、标准起草单位将完善后的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送分标委秘书处。分标委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初审同意后,提交全体委员审查。审查采用会议或者函审方式。
2、审查前,由标准起草单位提出审查专家名单和审查申请。秘书处应当在审查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函审还应包括函审单)提交给审查者。
3、会议审查时,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函审时,也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方为通过。会议代表的出席率和函审单的回函率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二。
4、会议审查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均按弃权计票。
5、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应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
6、会议审查应当有会议纪要。函审时应当形成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审查,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7、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当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并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8、对分标委审查过的标准,原则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再进行审查;对于一些重要标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组织进行专门审查。
9、通过审查的标准,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连同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一式三份送分标委秘书处。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有该标准的原文或者译文一式二份。
10、标准起草单位提供上述资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电子文稿。制定、修订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还应当提供中文和英文通报单。
11、标准报批稿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复核和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经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查同意后,向国家标准委报批。
(四)发布和备案
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委统一编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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