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补!芙蓉区促进文化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认定申报材料条件和补贴

20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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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认真落实好《芙蓉区促进文化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芙政办发〔2021]27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区文化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长任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和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委宣传部,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任办公室主任;同时设立综合审核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为组成单位。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若干措施》的统筹实施,政策完善和重要事项会商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组织协调和综合汇总,动议和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负责《若干措施》和实施细则修订意见的起草和政策解释工作;负责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有关重大事项;负责《若干措施》的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负责对《若干措施》及实施细则的修订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负责相关奖励项目的核查与初审工作。综合审核组负责对奖励申报对象的申报指标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报领导小组复审。

  二、奖励实施对象、认定条件和申报资料

  第一条特色楼宇建设补贴(牵头单位:区现服中心)

  1.奖励对象: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楼宇运营主体

  2.认定条件:①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②新建或改扩建商务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用于文化专业特色楼宇建设,预先报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组织认定、备案;③认定、备案后二年内该楼宇引进商事登记在我区、独立核算文化企业30家(含)以上且去化面积超过50%,启动“一事一议”议定补贴额。

  3.申报资料:①《芙蓉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申报表》;②楼宇运营主体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③引进的文化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能证明其使用面积的资料(购买、租赁合同等)。

  第二条企业入驻补贴(一)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1.奖励对象: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

  2.认定条件:①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②购买办公用房自用面积(企业方与业主方签订了正式的购买合同),经实地查验,企业自身实际使用的已装修的购买面积,不含商务楼附属和配套面积。

  3.申报资料:①《芙蓉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申报表》;②申报企业注册登记的相关证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③申报企业所购买办公用房合同、发票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④申报企业上级公司出具具备奖励资质的证明材料原件。(注:总部企业需提供①②③④项资料;成长型企业需提供?③项资料。)

  (二)租赁办公用房补贴(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1.奖励对象: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总部企业或成长型企业。

  2.认定条件:①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②租赁办公用房自用面积(企业方与业主方签订了正式的租赁合同),经实地查验,企业自身实际使用的已装修的租赁面积,不含商务楼附属和配套面积、转租、闲置和非办公他用面积部分,

  3.申报资料:①《芙蓉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申报表》;②申报企业注册登记的相关证照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③申报企业所租赁办公用房合同、发票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④申报企业上级公司出具具备奖励资质的证明材料原件。(注:总部企业需提供②③④项资料;成长型企业需提供?③项资料。)

  第三条企业培育奖

  (一)新增规上企业奖励(牵头单位:区统计局)

  1.奖励对象:年度内新认定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认定条件:①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经营,依法纳税;③按统计联网直报要求及时报送报表,统计基础资料齐全,有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3.申报资料:无,符合条件的企业“免申即享”。

  (二)经济贡献奖励(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1.奖励对象: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企业。

  2.认定条件:①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且工商及税务注册登记(正常户)在芙蓉区;②上年度在芙蓉区实缴税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大于0。

  3.申报资料:无,符合条件的企业“免申即享”。

  (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贷贴息(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

  1.奖励对象: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企业。

  2.认定条件:①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②申报期间进行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区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备案,且已完成一个年度还本付息。

  3.申报资料:①《芙蓉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申报表》;②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社团登记证、个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③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还本付息凭证。

  第四条平台品牌创建奖

  (一)文化产业基地奖励(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1.奖励对象: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企业。

  2.认定条件: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且工商及税务注册登记(正常户)在芙蓉区。

  3.申报资料:无,符合条件的企业“免申即享”。

  (二)“五个一工程奖”奖励(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1.奖励对象: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企业或个人。

  2.认定条件:①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②通过芙蓉区委宣传部或芙蓉区相关部门申报并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原创文化作品。

  3.申报资料:无,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免申即享”。

  (三)原创文化作品奖励(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1.奖励对象: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企业或个人。

  2.认定条件:①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②通过芙蓉区委宣传部或芙蓉区相关部门申报并获评国家级、省级权威奖项的原创文化作品。

  3.申报资料:无,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免申即享”。

  第五条知识产权奖补

  (一)知识产权奖励(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奖励对象: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企业。

  2.认定条件:①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②申报期间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3.申报资料:无,符合条件的企业“免申即享”。

  (二)版权奖励(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1.奖励对象: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企业或个人。

  2.认定条件:①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②申报期间获得《若干措施》明确的国家、省、市荣誉或者取得作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

  3.申报资料:①《芙蓉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申报表》;②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③《若干措施》明确的上级荣誉的奖牌、证书或公示性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文化推介奖(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旅体局)

  1.奖励对象: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企业。

  2.认定条件:①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②活动开展必须在区委宣传部或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报备;③申请单位为在长沙市芙蓉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并且文化推介活动开展地点在芙蓉区行政范围区域内的文化旅游体育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④项目主体只能申报一个类别,本年度已获得市、区级同类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上年度支持项目完成绩效较差的单位不得连续申报。

  3.申报资料:①《芙蓉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申报表》;②需提供申报奖项对应的各级党委宣传部或文旅厅(局)同意作为指导单位或主办单位的相关文件证明,提供不少于300字的文字介绍,10张活动场景照片。

  第七条人才培育奖

  (一)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奖励(牵头单位:区文旅体局)

  1.奖励对象: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个人。

  2.认定条件:①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②传承人必须是长沙市芙蓉区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区级非物质文化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并在当年经国家、省文化和旅游部门正式认定的传承人;③项目主体只能申报一个类别,本年度已获得市、区级同类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申报。

  3.申报资料:①《芙蓉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申报表》;②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③《若干措施》明确的上级荣誉的奖牌、证书或公示性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四个一批”人才及青年英才奖励(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1.奖励对象: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个人。

  2.认定条件:①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②通过芙蓉区委宣传部或芙蓉区相关部门申报并入选的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

  3.申报资料:无,符合条件的个人“免中即享”

  (三)名家工作室及企业创办奖励(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1.奖励对象:符合《若干措施》规定的企业或个人。

  2.认定条件:符合《若干措施》规定条件。

  3.申报资料:①《芙蓉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申报表》:②任职中国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理事、省文联所属各文艺家协会副主席以上职务的任命文件等佐证资料;③在我区设立文化名家工作室的佐证资料,或在我区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④文艺家一年驻工作室三个月以上的佐证资料;⑤活动方案及活动效果总结;⑥活动外宣资料(需有中央、省、市主流媒体报道)。

  第八条一事一议

  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或重点楼宇申报“一事一议”,由申报主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单位为区文化产业发展中心)。

  三、奖励的申报、审批和兑现

  (一)项目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按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和印证资料。区文化产业发展中心(区政府330、340办公室,联系电话84682217、84683812)负责奖项的申报受理。申报奖励的企业或个人有涉及《若干措施》第九条约束性条件的,取消其评奖资格。

  (二)部门审核:区文化产业发展中心在收到申报资料后,交由奖项牵头单位根据《若干措施》和本《实施细则》要求对申报企业、个人的相关资料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情况反馈至区文化产业发展中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分别由奖项牵头单位、综合审核组在《芙蓉区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三)方案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核查相关情况、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拟订当年扶持奖励方案,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四)结果公示:通过芙蓉区政府门户网站、芙蓉新闻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当年扶持奖励方案。

  (五)集中支付: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拨付计划,由区财政局按相关程序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本《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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