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宜昌市科普基地申报条件、申报方式及程序

2024/2/26

2024年宜昌市科普基地申报条件、申报方式及程序等内容如下,宜昌市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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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科普基地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向社会公众传播普及科学知识、宣传展示科技创新成就、提高公民科学素质、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重要阵地,是我市科普能力建设的重要部分。主要包括场馆类、自然保护地类、生产示范类、教育培训类、信息传媒类5个类别。

宜昌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宜昌市科普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宜昌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与国际合作科。科普基地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申报条件

申报科普基地的主体应为市域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受法人单位依法委托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鲜明的科普主题,具备与开展科普工作相匹配的资源、设施、场所等条件,具有可供公众观看、阅读和索取的科普音像、文字、图片等资料;

2.在全市同行业或同领域中具有先进的科普展示水平和科技知识传播能力,并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

3.具有常设科普工作机构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三年科普工作规划;

4.配备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和科技志愿者队伍;

5.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能保证科普活动的正常开展;

6.近2年累计组织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普活动3次以上;

7.具有网站或微信、微博等对外宣传渠道,并定期更新;

8.接受市科技局、市科协的指导和下达的科普任务。

(一)场馆类科普基地是指以展示涵盖多学科、多领域或专题性科普知识的有形互动展品为主,长期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包括科技馆、教育文化场馆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申报场馆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科技馆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0平方米,教育文化场馆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2.具备与场馆面积、展品数量、参观人次相应的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和科技志愿者队伍,其中,科技馆专职科普讲解人员一般不少于2名,科技志愿者队伍不少于8名,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的科普专(兼)职讲解人员,不少于2名,科技志愿者队伍不少于5名;

3.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一般不少于200天,其中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天数不少于30天(含法定节假日),科技活动周、科普日等国家、省级重大科普活动期间对公众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并公布开放的具体日期和活动内容;

4.年接待公众一般不少于2万人次,其中属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组织内部具有科普功能并有条件向公众开放的场馆、实验室等,不少于800人次;

5.具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及实施能力,能利用多种手段和载体定期面向社区、学校、基层单位、农村等开展科普活动。

(二)自然保护地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显著科技内涵和科普功能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资源保护场地。申报自然保护地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获《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A级以上旅游景区(点)资质认定;

2.建有室内科普展馆,展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配有能容纳50人以上的多功能报告厅;

3.展示紧扣自然保护主题,传播科普知识内容准确,科技含量高,信息量丰富,充分体现科技元素,具备与旅游参观线路相匹配的科普旅游观光导览、导视系统,设有通俗易懂的科普解说系统,包括完整的科普讲解词、科普标识等;

4.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和10名以上科技志愿者队伍;

5.常年向公众开放,年接待公众不少于5万人次;

6.定期开展科普宣传活动,积极面向青少年组织开展环境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

(三)生产示范类科普基地是指在技术创新、环境保护、生物医药、食品健康、现代农业等领域,既具有行业代表性,又具备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能力的企业、产业园区等。申报生产示范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展示的生产技术或工艺流程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具有规模示范性;

2.建有固定的科普专题展厅,其中属于企业类的科普展厅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属于产业园区类的展示厅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3.设有安全的参观通道和匹配的科普标识,具有体现特色的科普解说词;

4.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科普讲解人员和8名以上科技志愿者队伍;

5.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其中企业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0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3000人次,产业园区类科普基地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150天、年接待公众不少于8000人次;

6.同周边社区、学校等建立长期联系,定期组织开展共建活动。

(四)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是指针对科普从业人员、科普志愿者、普通公众(青少年、城镇居民等)开展科普培训和实践的机构。申报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设有专门从事科普教育培训的部门;

2.具备一定规模的用于科普教育培训的固定场所及设施设备,用于科普教育活动的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3.开展科普教育和实践的内容特色鲜明、形式多样,具有完善的课程体系(教材、教学大纲、课程设置等)和明确培训计划,具备持续开发科普教育课程资源的能力;

4.专职教育培训人员不少于3名,并聘任一定数量的客座专家等兼职培训人员;

5.每年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年培训人员2000人次以上。

(五)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是指具有全市覆盖能力,以电子媒介(视频、录音、录像等)、印刷媒介(报纸、杂志、数据)等为载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形式,面向公众开展科普宣传的平台或机构。申报信息传媒类科普基地应具备以下分类条件:

1.具备主管部门批准的传媒资质;

2.具有一定数量的广播、电视、网站等科普栏目或报纸、杂志、书籍等科普出版物;

3.设有专门从事科普内容策划、制作、编辑等业务的部门,配有2名以上的专(兼)职人员;

4.有固定的栏目或版面针对创新文化、科技新闻、科普知识、科技成果、科普活动、科技政策等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并及时更新;

5.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申报方式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基地的审核与推荐工作。中省在宜单位可直接报送申报材料或与县市区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科普基地的需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多个部门、县市区就相同领域或行业联建共建科普基地。参与联建共建各方应当签订联建共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宜昌市科普基地申报表》;

(二)体现申报单位的科普设施、科普制度、科普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部门、单位的推荐意见, 各县市区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不超过 2家。

已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或国家、省科技部门参与联合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普基地,不再授予宜昌市科普基地称号。

四、评选程序及进度安排

(一)形式审查。市科技局收到各部门报送的《宜昌市科普基地申报表》(含附件材料)后,对相关基地进行资格复核。

(二)专家评审。对通过资格复核的候选基地,按照分类由市科技局共同委托的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分组评审,评审采取路演形式进行,时长不超过8分钟。

(三)名单审定。市科技局对我市2024年科普基地建议名单进行审定,确定2024年科普基地入围名单。

(四)名单公示。对拟入选基地,在市科技局门户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有异议者,应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和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五)发布名单。市科技局公布宜昌市科普基地名单,予以授牌。

五、运行与管理

(一)科普基地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准则,实行法人负责制,不断完善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广泛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特色、有实效的科普活动,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宣传作用,服务科技创新中心工作。

(二)科普基地每年应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等国家、省级重大群众性科普活动期间,积极组织开展特色科普活动,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发挥科普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

(三)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科技部门建立科普基地工作专项经费,对科普基地能力建设给予支持。

(四)科普基地每年底向市科技局报送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参加科普统计工作。市科技局每两年对认定的科普基地进行一次绩效评价,并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经费资助。

(五)科普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称号:

1.科普功能已经丧失或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

2.经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等次,经过一年整改期整改,仍不符合科普基地条件的。

3.宣传邪教、封建迷信,或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的。

4.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受到国家、省有关部门处罚的。

5.发生泄漏国家科技秘密或危害国家科技安全事件的。

6.损害公众利益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申报要求

(一)本次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分行业推荐原则,申报单位填写《宜昌市科普基地申报表》,将申报表、附件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至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由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至市科技局。

(二)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于2024年4月3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推荐函、《宜昌市科普基地申报表》、附件材料纸质版(两份)报送至市科技局616室,电子材料发送至邮箱,逾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