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27
申报截止日期2024年2月29日!2023年苏滁高新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奖补资金申报指南。小编现将申报条件、流程、材料及补贴政策总结如下,如有疑问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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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全面加快推进中新苏滁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一、奖补政策申报对象及范围
1、本政策适用范围为税收入库级次在园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5条、6条、7条、8条、9条、10条、11条、12条、13条、29条、36 条除外)。第二部分科技创新申报范围为在园区注册且当年获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或主营业务收入超2亿元以上的企业。
2、本政策与园区招商引资协议、医疗健康产业若干政策中等同类政策不重复兑现。国家、省、市文件明确要求由受益财政奖励、需受益财政配套或同时获得多级奖励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3、在安全生产、用地、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方面当年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及当年度存在发明专利非正常流失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4、本政策由经济运行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和实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两年。原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修订版)>的通知》(苏滁管发[2021]19号)停止执行。
二、奖补政策申报流程
1、申报方式:线上申报
登录中新苏滁企业综合服务平台
2、申报时间:系统自2024年1月18日9:00开放,2月29日24:00关闭,逾期不再受理。
3、申报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报告、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等;
4、申报流程:登录系统—在线申报—提交材料—系统审核—审核都通过—生成申请报告—选择终审部门—盖章上传申请报告(系统操作见附件二)。
三、注意事项
1、请待所有项目均审批通过后再统一汇总生成申请报告,批复文件需要上传红头正式批文(不要上传截图);
2、登录后请先完善并提交企业相关信息后再进行申报;
3、企业荣誉信息中请务必填写“科技型中小认定编号”(已申报未出审核结果的可填写科小系统中“系统填报号”),否则无法申报“支持科技创新”相关政策;
4、受系统维护及税法要求,个人奖励由所在公司代拨付,系统申报中仅需提供公司账户信息,个人所得税按照相关要求自理。
附件
关于全面加快推进中新苏滁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加快企业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做大做强
1、对当年新投产入规工业企业,园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老企业首次入规的,园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2、对规上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和产值均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200万元、500万元奖励。在100亿基础上以后每跨越一个百亿元台阶,再给予200万元奖励。一年内上多个台阶的,按最高计算,不累计享要
3、对连续三年销售收入增长超过20%的规上工业企业奖励。对上年度开票销售额1亿元(含)至5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上年度开票销售额5亿元(含)至10亿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上年度开票销售额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40万元。
4、企业在园区内采购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主导产业产品(供货企业必须是与采购企业无关联关系),当年度累计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采购企业10万元奖励。实际采购额每增加500万元,再增加5
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5、对首次纳入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批零住餐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资金奖励给企业核心管理团队。
6、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规上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同比增长15%以上的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且增速高于全市当年该行业平均增速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且增速高于全市当年该行业平均增速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突破450万元、1000万元的园区限上国有餐饮企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一事一议”;对与园区国有餐饮企业合作且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一事一议”
7、对大中型制造业企业分离生产流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物流等服务功能,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并纳入国家统计平台的,除享受本政策“第5条”(纳入统计奖励)以外,同时对原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8、对亿元以上制造业企业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销售公司,获批限额以上企业的,除享受本政策“第5条”(纳入统计奖励)以外,同时对原制造业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9、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10、对当年新增出口实绩企业且出口额超10万美元的园区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11、对年度累计实现进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不低于上年进出口总额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新增进出口总额较上年超过200万美元的企业,增量部分一次性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具体实施细则由经济运行局另行制定)
12、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上年度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的外贸实绩企业,园区对当年发生的境外展会及参展人员费用、境外产品认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费用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7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当年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3、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对外商投资企业当年经商务部门认定的外资实际到位资金,园区按每1美元一次性予5分钱奖励,当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科技创新
14、对首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园区一次性给子30万元奖励;连续复审认定通过的一次性给子15万元奖励:中断后再重新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5、对获批的省级以上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中试平台(基地)等公共科研平台,园区一次性按照当年实验室检验检测设备购置额的 30%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的研发设备购置奖励。
16、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园区一次性给予 20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组织评估考核的上述平台,再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17、对新认定的省工程研究中心、省工程实验室、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业设计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省院士工作站等省级平台,园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组织评估考核的上述平台,再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18、企业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园区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奖励;新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19、对当年度完成所在企业科技成果登记的,每件给予企业 1500元奖励(含科技联络员个人每件500元奖励);对当年度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企业2000元奖励:当年度参与具体实施、完成所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科技联络员2000元奖励;对培养、吸纳持证技术经理人,园区一次性给予企业1万元每人次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0 人。
20、对上年度经审计后研发经费支出正增长且研发费用投入在 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新增研发投入部分5%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万元。
21、对企业当年在省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技术合同的:按其当年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0.1%的奖励,同一个企业年度内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当年在省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当年实际支付额,给予技术输入方0.15%的奖励,同一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其中,企业与高校院所等进行产学研合作并在园区转化、产业化的,在园区技术转移登记点办理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后,按照当年实际支付合作方费用的1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与省内“985 工程”院校合作的,按照当年实际支付合作方费用的5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2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园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上述平台,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每孵化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四上企业”统计的,园区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10万元奖励。每孵化毕业一家在园区征地落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 50 万元奖励。
23、对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创响中国大赛、创客中国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 万元奖励。对参加市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5 万元、3 万元、1 万元奖励。
24、对引进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当年经市级人才主管部门备案后,一次性给予引进企业10万元奖励;对引进博士且经当年市级人才主管部门备案的,一次性给予引进企业1万元/人奖励。
25、对引进省级专项人才中的特殊人才,当年经省级人才主管部门认定后,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三、支持高端制造
26、对获批省经信厅设备购置补贴类项目,园区一次性按照省级补助资金的 3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对获批市经信局设备购置补贴类项目,园区一次性按照市级补助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0万元。上述项目须纳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投资项目库且正常参加报表上报工作。
2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企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 5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 20万元、10万元、10 万元、10 万元、10万元奖励。对纳入《全省工业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中的企业,园区当年最高给予 10 万元奖励。
28、对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绿色产品,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件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29、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认定的工业企业,园区一次性给予省奖励资金 50%的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企业上市
30、园区企业上市(挂牌)的,按照《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的通知》(滁政〔2020〕57号)执行,其中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基础层)、科技板、中医药板、文旅板、专精特新板等挂牌的,园区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励。
五、支持专利建设
31、对单位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5件以下的!一次性给予每件 0.2万元奖励:企业当年度获得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 5-10件的,一次性给予4万元奖励:10件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每件自授权当年起须缴纳发明专利5年年费,方可申报上述奖励(年费、授权前转入的发明不纳入奖励范围)。鼓励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对企业当年新增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对企业在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期内、授权后,从外市引入苏滁的高价值有效发明专利,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件资助 1.5 万元、1 万元。上述每件自授权当年起须缴纳发明专利5年年费,方可申报上述奖励(年费、授权前转入的发明不纳入奖励范围)。
32、对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对新获得省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
33、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上述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新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向苏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资助,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34、对通过PCT途径申请获得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所缴纳费用 50%的奖励,当年最高不超过3万元(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对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不超过6万元。
35、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出质获得贷款 300 万以上 500 万以下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获得贷款500万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企业以商标权出质获得质押贷款的,一次性给予企业0.5万元奖励。对以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奖励。区市场监管局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证券化业务的奖励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和备案管理,未经备案的不予奖励。
36、对本市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其中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
37、对在园区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达 20件、50件、100件、150件及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不单独统计),分别一次性资助2万元、5万元、10万元、15 万元。
38、对园区实施市级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工程通过验收的,按照实际费用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 30万元。
39、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提名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管理团队,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40、对获批“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通过“食安安徽”品牌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对获得滁州市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六、附则
1、本政策适用范围为税收入库级次在园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5条、6 条、7 条、8条、9 条、10 条、11条、12条、13 条、29 条、36 条除外)。第二部分科技创新申报范围为在园区注册且当年获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或主营业务收入超2亿元以上的企业。
2、本政策与园区招商引资协议、医疗健康产业若干政策中等同类政策不重复兑现。国家、省、市文件明确要求由受益财政奖励、需受益财政配套或同时获得多级奖励的,按就高原则执行。
3、在安全生产、用地、生态环保、市场监管等方面当年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及当年度存在发明专利非正常流失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4、本政策由经济运行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和实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两年。原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版)>的通知》(苏滁管发〔2021]19号)停止执行。
关于2023年苏滁高新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奖补资金申报,如有疑问或申报意向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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