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2/29
报送2024年滁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兑现奖励条款及申报条件方式等内容整理如下,琅琊区、南谯区、天长市、明光市、全椒县、来安县、定远县、凤阳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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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兑现反馈时间
根据省发改委相关工作要求,现启动2024年度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请各县(市、区)、园区结合本地新能源汽车领域企业发展,按照附件1方向梳理汇总重大项目、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人才招引等方面项目清单,于2024年3月1日前反馈市汽车办。
滁州市2024年度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专项资金申报方向
一、汽车领域重大产业创新计划
1.兑现条件
(1)符合重大产业创新计划支持领域(每年定期发布);
(2)项目单位须为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并已在本市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非牵头单位关联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组成的创新联合体;
(3)项目单位有充足的研发投入、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员队伍,在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科研业绩、具备较强的行业或细分领域影响力;
(4)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技术路线明确,能保证实现预期目标,取得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1项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受理;
(5)项目负责人一般应为牵头单位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
(6)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2.支持方式
市级按不超过核定研发和设备投入的5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8000万元。补助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分阶段予以下达,具体在项目管理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提升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基础能力
1.兑现条件
(1)符合支持方向(每年定期发布);
(2)项目实施单位为市内企事业单位,或由市内企事业单位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或高校院所组成的创新联合体;
(3)项目单位有充足的研发投入、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稳定的人员队伍,在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科研业绩、具备较强的行业或细分领域影响力;
(4)项目实施方案合理可行,技术路线明确,能保证实现预期目标,取得至少1项发明专利或1项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受理;
(5)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2.支持方式
市级按不超过核定研发和设备投入的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市级最高补助1000万元。
三、支持创建国家新能源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兑现条件
(1)项目单位(或其管理团队)具备国家级汽车领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建设运营经验;
(2)项目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承诺2028年底前完成创建国家新能源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支持方式
对项目建设贷款利息,市级按不超过已发生利息的50%予以贴息;对固定资产投入(扣除贷款部分,不含土地价款),市级按不超过20%予以补助。市级每年对上一年度已发生利息和固定资产投入予以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最高补助5000万元。以上资金采取借转补方式,创建成功后(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检验检测机构备案),转为补助资金。2028年底前创建未完成,收回补助资金。
四、支持汽车零部件项目建设
1.兑现条件
(1)项目单位为2023年1月1日以来在本市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实缴资本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
(2)项目属于电池、电机、电控、智能网联部件、装备、材料、软件等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领域;
(3)2023年1月1日起签订合同并发生利息的固定资产贷款。贷款用于项目建设。贴息范围不包括经审批贷款合
同范围外的延长项目建设期发生的借款利息,未按合同规定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
2.支持方式
市级按照不超过已发生利息50%予以贴息,单个项目市级最高贴息5000万元。
五、支持汽车零部件、后市场企业营业收入上台阶汽车零部件企业
1.兑现条件
(1)企业为市内企业,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生产制造;
(2)2023年以来,企业在本市纳统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或在上述基础(在本市纳统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上,每增加10亿元。
2.支持方式
从2023年起,对汽车零部件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市级一次性予以1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亿元,市级再予以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市级最高奖励2000万元。
汽车后市场企业
1.兑现条件
(1)企业为纳入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企业名录库的后市场企业,主营业务为汽车再制造、汽车金融、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利用、碳管理、无人驾驶推广应用等;
(2)2023年以来,企业在本市纳统的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或在上述基础(在本市纳统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上,每增加5亿元。
2.支持方式
从2023年起,对汽车后市场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市级一次性予以10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亿元,市级再予以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市级最高奖励2000万元。
六、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运营
1.兑现条件
(1)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已建成运营,项目通过验收,运营时间大于6个月;
(2)功能、性能满足全市充换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需求;
(3)2023年公共充换电设施有效接入率达到60%,2024年后公共充换电设施有效接入率达到100%。
2.支持方式
市级按不超过核定运营经费的30%予以补助,每年度最高1000万元。
七、支持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1.兑现条件
(1)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规范,通过市级组织验收,安全合规投入使用;
(2)公共充换电设施接入省充换电基础设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取得接入证明。
2.支持方式
市级按照交流充电桩最高80元/千瓦、直流充电桩最高120元/千瓦、换电站最高300元/千瓦予以补助,农村地区上浮20%。
八、支持汽车后市场模式创新
1.兑现条件
经市级评选出的汽车二手车交易、保养服务、汽车金融、租赁共享、充换电服务、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碳管理、无人驾驶推广应用等后市场领域经营、管理、创新模式优秀案例。
2.支持方式
市级对评选出的优秀案例予以最高300万元奖励。九、支持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培养汽车人才
1.兑现条件
本科、高职、中职院校新能源汽车产业相关专业年度招生计划数分别超过500人、500人和200人,且占总招生计划数的比重分别超过25%、15%和15%;
2.支持方式
对满足兑现条件的本科、高职、中职院校予以补助。对本科、高职院校,给予补助200万元;对中职院校(不含技工院校),给予补助100万元;对技工院校,给予补助50万元。
十、支持海外服务、销售、物流等体系共享
1.兑现条件
(1)市内汽车领域企业间共享海外服务、销售、物流等体系,并已形成稳定合作关系,各合作方不互为关联企业;
(2)已合作时间不少于6月;
(3)海外服务、销售、物流等体系提供方相关体系运营时间不少于1年。
2.支持方式
对受托企业和委托企业,市级按合作实际产生相关委托费用各予以不超过25%补助,单个企业每年度市级最高补助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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