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村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4/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村镇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镇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长沙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村镇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安排,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和公示,督促、指导、支持项目的实施。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并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装配式农房项目。重点是装配式农房项目补助等。

(二)村镇建设示范项目。包括: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获评传统村落、特色小城镇、特色小村庄等称号的村镇建设项目。

(三)村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村镇基础设施补短板建设项目、乡村振兴中的重点建设项目等。

(四)其他项目。包括:中央和省、市要求实施的城镇和村庄建设项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支持项目。

(五)新型城镇化、村镇建设、装配式农房等相关专题调研、课题研究、宣传推广、图集编制和技术体系完善有关工作经费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引导补助、专项补助等方式进行支持。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结合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数额,统筹确定专项资金各年度支持重点及资金额度。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申报对象原则上为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其中申报装配式农房项目需由各区县(市)住建局打捆上报。凡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需填报《长沙市村镇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

第九条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所在地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并对所申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已获得市级村镇建设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特殊情况,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办法》第五条所列范围;

(二)符合所在乡镇(街道)的国土空间规划;

(三)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区县(市)上报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必要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一条 经审查拟支持的项目,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及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是本地列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督促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精简审批流程,加强协调调度,确保市级资金支持项目高效、有序推进,尽早发挥专项资金的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不得用于专项资金规定使用范围以外的开支。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下达次年12月末仍未拨付使用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情况后商市财政局收回该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要加强对支持项目的监管。凡发现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应立即制止。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县(市)财政局应停止拨付余下的专项资金,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三年。原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村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住建发〔2021〕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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