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6
政策兑现!2024年包河区产业政策集中兑现申报指南,小编现将申报条件、流程、材料及补贴标准总结如下,如有疑问可咨询小编!
合肥包河区补贴政策免费咨询规划:18715034835(微信同号)
政策依据:根据《包河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包政〔2023〕35号)
一、申报时间及方式
2024年包河区产业政策集中兑现工作于3月开始申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申报方式
(一)线下申报区政务服务中心B05和B06号窗口自主申报,窗口即时受理。
(二)线上申报通过“包河经济大脑”平台登录进入“政策服务”模块进行线上申报。或通过“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政府”首页左侧登录进入“包河经济大脑”平台进行申报。
附件
包河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包河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科技成果交流交易转化应用示范区建设
(一)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支持创新能力建设。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区发改委)
2.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新迁入包河区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为首次认定。(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经费支出 1000 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 10%以上的纳统企业,按照不超过其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 5%,给予最高 30 万元奖补。与省市区其他研发投入奖补政策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4.支持区内企业开展横向项目合作。设立专项资金,对包河区内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政策期内新签约立项并备案的项目,按企业首次实际支付额的 10%给予奖补;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按实际支付尾款的 1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 40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补 80 万元。(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5.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对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创意分类的企业,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重点开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创意设计、文物保护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文化旅游等领域关键技术自主研发的项目,研发投入 100 万元以上,研发经费支出占总收入比例 3%以上的,按照其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6.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发挥作用。对入“合肥包河区高企培育系统”的机构,在包河区设立企业并在区内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服务,成功服务高企 15 家以上,且在包河区年度绩效考核中排名前三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奖补。成功服务 50 家以上的,额外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7.支持“双创”平台建设。
(1)对当年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 6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补。在合肥市年度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团队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省、市考核合格的孵化载体在孵企业,当年毕业落户包河区发展的,其营收达到 200 万元以上或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区科技局核实,按其当年在孵化载体内实际租用面积及实际缴纳房租给予最高不超过 50%的补贴。其中,众创空间企业(团队)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 平方米,科技企业孵化器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 200 平方米,补贴标准为最高每月 20 元/平方米。(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8.支持知识产权运用。
(1)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融资额 100 万元—500 万元的,按照质押登记金额的 1%给予奖补,同一家单位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2)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并经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企事业单位(不含高校)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3)对授权年限满 7 年且不满 10 年,并承诺维持到第 10年的发明专利,给予 0.5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4)对当年获评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安徽省专利金奖的第一专利权人,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5)对于在包河区依法登记注册且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数量(年度代理数量不低于 30 件)排名全区前 3(已享受市级政策的,不再纳入排名)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每家 5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二)促进科技成果交易转化
9.鼓励科技成果交易。
(1)鼓励包河区内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当年累计登记额 100 万元(含)-500 万元的,给予 2 万元奖补;当年累计登记额 500 万元(含)-1000 万元的,给予 5 万元奖补;当年累计登记额 1000 万元以上且未享受市级奖补的,给予 7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对当年获得合肥市“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认定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 5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10.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入驻区内孵化基地的,政策有效期内获得基金投资且新成立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 200 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其销售收入 20%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2)对包河区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纪)人等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区内转化的,按照当年市级奖补资金最高 30%给予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3)企业当年科技成果登记数达到 10 项以上,且已转化科技成果数达到 5 项以上的,给予最高 1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科技局)
二、支持现代金融与文化创意发展示范区建设
(一)促进现代金融业发展
11.支持金融总部企业及省级分支机构落户。
(1)对新设立或市外迁入包河区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开展金融业务,且注册资本实缴资金在 5 亿元以上,省级分支机构不少于 10 家),按照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最高 2000 万元一次性奖补;给予管理团队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自落户当年起在政策期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 30%给予最高 100 万元租房补贴;对其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 5%给予最高 600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2)对新设立或市外迁入包河区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区域性总部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租赁、汽车金融、消费金融、金融资产管理等法人金融机构,按照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 2%,给予最高 600 万元一次性奖补;给予管理团队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落户当年起在政策期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 30%给予最高 50 万元租房补贴;对其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 5%给予最高 300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3)对新设立或市外迁入包河区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省级分支金融机构,按照营运资金实缴金额的 2%,给予最高 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落户当年起在政策期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 30%给予最高 30 万元租房补贴;对其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 5%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4)对新设立或市外迁入包河区的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经区金融监管局认定的金融研究机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金融科技领军企业,其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实缴金额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自落户当年起在政策期内,对经上级监管部门批准任职且年薪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不超过 5 人),每人每年按照其薪资收入的 5%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5)对滨湖国际金融后台基地内各金融机构的内设部门(中心)转型或新设立为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法人金融机构,且开展全国业务的,经区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并报区政府同意后,按照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 2%给予最高 100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本条政策中对自用办公用房的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12.鼓励投资机构集聚发展。
(1)对新设立或迁入包河区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且实缴出资额 2 亿元以上(区政府及区属国企参与出资的机构除外)的,自基金设立起在政策期内,对其机构高管人员或委托管理人高管人员(不超过 5 人),每人每年按照薪资收入的 5%给予最高 10 万元的奖补。(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2)对新设立或迁入包河区的基金管理机构,对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落户当年起在政策期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最高 30 万元租房补贴;对其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购房价格的 2%给予最高 200 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3)对落户在包河区(区政府及区属国企参与出资的机构除外)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其投资的外地企业(符合包河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注册资本实缴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迁入包河区并运营满 1 年后,按照迁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 2‰给予基金管理团队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4)对落户包河区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当年实际投资区主导产业的非上市企业、且投资年限在三年以上的,按照该笔投资金额(不含区本级出资金额)的 1%给予基金管理团队最高 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本条政策中对自用办公用房的租房补贴与购房补贴不重复享受。
13.支持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建设。
(1)对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科技金融专营分(支)行等专营机构,注册在包河区并开展相关业务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2)对包河区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当年投放至区内科创企业的贷款总规模达到 5 亿元(含)-10 亿元的,给予其管理团队 10万元奖补;总规模达到 10 亿元(含)-20 亿元的,给予其管理团队 20 万元奖补;总规模达到 20 亿元以上的,给予其管理团队 5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14.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
(1)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拟在国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报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的,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成功上市的,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2)鼓励企业挂牌融资。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进入“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补(企业进入 “基础层”后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进入“创新层”后再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3)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奖补。对已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政策期内新引进的且年薪 50 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不超过 5 人),每人每年按照其薪资收入的 5%给予最高10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4)鼓励市外已上市企业迁入。对市外已上市企业,将其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关系全部迁入包河区的,视同本地上市企业,给予最高 600 万元一次性上市奖补。(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5)上市企业融资奖补。鼓励包河区内的上市企业使用首次募集及再融资资金,在区内进行项目投资。对超过其募集资金 50%部分的投资额,按照实际超出金额的 1‰,给予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
15.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设置科创贷、农宜贷、民营小微助力贷等财政金融产品,帮助小微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对区属政策性担保公司开展上述业务的,按照协议给予保费补贴。鼓励区属政策性担保公司开展政银担和税融通业务,担保费率低于 1%的,按照担保额的 0.5%给予保费补贴。(执行部门:区金融监管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农林水务局)
(二)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16.支持文化企业品牌建设。对当年获评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的,给予管理团队 50 万元奖补;对当年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街区)称号的企业或集聚区,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补;对当年获得中宣部、文旅部、国家广电总局等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给予管理团队 30 万元奖补;对当年入选安徽省民营文化企业百强的,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17.鼓励文化创意类企业集聚。对引进或新设立并入驻国家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实验基地核心区或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文化创意类企业,前两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当年营业收入 500 万元(含)-3000 万元的,给予每月 10 元/平方米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500 平方米;当年营业收入 3000万元(含)-1 亿元的,给予每月 20 元/平方米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当年营业收入 1 亿元以上的,给予每月30 元/平方米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 2000 平方米。(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18.支持文化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研发。在国家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实验基地内新设立,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各类广电科技重点实验室(中心),并承担广电基地新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新成果推广工作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研发经费补助。(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19.支持数字创意内容生产。对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创意分类,当年新增主营业务收入 100 万元以上的数字创意内容生产企业,按照当年新增主营业务收入的 2%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20.支持影视业发展。影视制作企业在安徽省立项,在包河区结算的电影、电视剧,收入超过 100 万元的,按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院线播映收入的 2%予以奖补。影视作品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播出的,按其收入分成的 2%予以奖补。上述两项不重复奖补,且均不超过当年区级贡献。对投资较大的影视剧拍摄可“一事一议”。(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21.支持音乐产业发展。对在包河区发展数字音乐平台、数字音乐制作、在线音乐新产品等各类项目和业态,举办或打造的各类音乐演艺品牌活动,给予实际投资额 50%最高 30 万元奖补。鼓励音乐与相关行业融合发展,拓展音乐延伸消费,对各类“音乐+”融合发展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 50%最高 30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22.促进文化市场繁荣。
(1)对文化经营机构在包河区剧场、剧院等演出场所组织的商业演出活动,全年 12 场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补;25 场以上的,给予 15 万元奖补;40 场以上的,给予 30 万元奖补。对在包河区体育场馆等场所,全年组织省级以上大型体育赛事活动 10场以上的文体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文旅局、区文产办)
(2)对文化企业经区级主管部门备案认定,参加市级以上政府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重大文化产业活动,按照不超过实际参展支出费用的 50%给予最高 15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文产办)
三、支持城湖共生绿色引领示范区建设
23.鼓励企业绿色化转型。
(1)支持包河区内生态环保领域类企业(机构)开展面向大气、水环境和土壤等领域的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等重大示范应用项目在区内应用推广,经主管部门认定,项目应用的核心技术属于企业自有知识产权的,按照其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50%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生态环境分局)
(2)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4.推进环巢湖区域绿色减排。
(1)对从事蔬菜、瓜果生产,实施有机肥替代化学肥料、生物农药替代化学农药生产新模式或新增植物杀菌补光灯等绿色防控新设备,且使用配方施肥,当年亩均投入 2000 元以上,推广面积 20 亩以上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亩 300 元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2)对于新认证(含每 3 年重新认证续展)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且基地在包河区内的,符合验收标准的每个经营主体或个人奖补 2 万元,累计奖补金额最高 8 万元。(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3)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的,按投资额、节能节水量等分档给予最高 300 万元奖补。(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 号),按照市级拨付资金 1:1 配套)(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5.支持科技兴农。
(1)对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的科技兴粮建设项目、粮食收储企业节粮减损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 20%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补。(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 号),按照市级拨付资金 1:1 配套)(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2)包河区种业企业培育推广的农作物优良新品种,经省级或部级审定具有重大价值的,每个品种奖补 5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 50 万元。(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26.加强环巢湖区域湿地建设与保护。支持包河区内环巢湖湿地生态修复项目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当年按照项目支出费用的 10%给予环巢湖湿地运营管理机构最高 50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农林水务局)
27.支持文旅产业融合发展。
(1)对经市级认定的,社会资本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新建及改建文化场馆、体育园区(场馆),按投资额的 20%给予最高 200万元补贴。(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 号),按照市级拨付资金 1:1 配套)(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2)对旅行社开展推介、培训等业务活动予以奖补。对当年举办推介、培训等活动 10 场以上且参加人数达到 1000 人以上的,给予最高 15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3)对当年在包河区内举办(承办)的,经国家级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全国性旅游节事活动,方案通过区文旅局备案的,按照承办企业单项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 50%给予最高 15 万元奖补;对当年在包河区内举办(承办)的,经省级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区域性旅游节事活动,方案通过区文旅局备案的,按照承办企业单项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 50%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4)对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上的旅行社,按总量和增速排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总量排名前 10 名的,给予 3 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补。增速排名前 10 名的,给予 2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文旅局)
四、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28.鼓励服务业企业加快升规入统。
(1)对首次升规的服务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 20 万元奖补(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 号),按照市级拨付资金 1:1 配套)。对新迁入包河区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 20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2)当年入统且销售额同比增速及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限上法人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补。(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 号),按照市级拨付资金 1:1 配套)(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29.鼓励服务业企业扩大规模。对 1-11 月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 万元、1 亿元、2 亿元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房地产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及卫生行业,且增幅超过 2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 1-11 月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4000万元、6000 万元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及社会工作行业,且增幅超过 15%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 1-11 月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以上的,且增幅超过 15%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80 万元、100 万元、12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 1-11 月营业收入连续 2 年超 2 亿元以上,且增幅连续 2年超过 15%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 3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30.鼓励生产性服务业做强做优。包河区内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人数达到 50 人以上且营收达 2000 万元以上,给予最高 60 万元一次性奖补。以上奖补可与服务业企业首次升规入统、扩大规模政策奖补叠加享受。(执行部门:区司法局、区财政局)
31.完善现代流通体系。
(1)对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总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 15%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贴。(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 号),按照市级拨付资金 1:1 配套)(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2)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 30%给予最高500 万元补贴(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 号),按照市级拨付资金 1:1 配套)(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32.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1)对当年销售额增幅超过全区限上批发业增速的,销售额每增加 5000 万元,给予管理团队 5 万元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20 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2)对当年零售额 1 亿元以上的限上零售业企业(包含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增幅超过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的,年零售额每增加 1000 万元,给予管理团队 5 万元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 50 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3)对当年营业额 1000 万元以上的住餐企业,增速分别超过全区限上住宿业、餐饮业行业增速的,年营业收入每增加 200万元,给予管理团队 3 万元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 15 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4)对当年零售额超过 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20 万元、40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5)对增速高于全区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的各类限上商业连锁企业(总部注册地在包河区),当年新增单个门店面积不足 1000 平方米、1000 平方米(含)-5000 平方米、5000 平方米以上的,每新增一家门店分别给予 3 万元、4 万元、5 万元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 100 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33.鼓励电子商务扩大线上交易。
(1)对当年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额首次达到 2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上,且增幅均达到 20%以上的限上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5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2)对限上电子商务企业当年通过电商直播实现网络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34.支持重点进出口企业挖潜增效。对当年累计实现进出口总额 300 万美元以上且不低于上年进出口总额的企业,按照其进出口总额的 0.5‰给予奖补。进出口企业当年进出口增量超过 100万美元的,对增量部分按照 1 美元 1 分钱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人民币 50 万元。(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35.鼓励跨境电商扩大线上交易。对当年线上交易额达到 200万美元、700 万美元以上,且年增幅均达到 20%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人民币 5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36.鼓励企业境外参展。对上一年度进出口总额 6500 万美元以下的中小进出口企业赴境外参加展会等开拓国际市场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最高 70%补贴,单个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执行部门:区商务局)
37.支持特色示范园区建设。对已获批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及示范园区,且年度考评中获得省级奖补资金的,给予管理团队20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五、促进建筑业发展
38.激励企业增产创收。
(1)对当年建筑业总产值首次达到 3 亿元、5 亿元、10 亿元、15 亿元、20 亿元的企业,且区级贡献分别达到 10 万元、30 万元、6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以上,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15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6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建筑业总产值 20 亿元、区级贡献 150 万元以上且增幅均达到 10%以上的企业,与上年相比,每增长 10 亿元给予管理团队 20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对当年区级贡献超过 50 万元,且增幅 10%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最高 100 万元奖补,以企业区级贡献增量20%为限。对带动性强、经济贡献大的建筑业企业,可“一事一议”。(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对建筑业企业当年入统且主营业务收入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元奖补。(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 号),按照市级拨付资金 1:1 配套)(执行部门:区住建局)本条政策(1)(2)款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39.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 60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专业承包钢结构壹级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国家住建部颁发的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40.鼓励企业创优创新。
(1)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对当年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称号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承建工程获得“黄山杯”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补。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照最高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主持制定并被批准为省级标准的建筑业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独立完成并被批准为省级工法的建筑业企业,每项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 50 万元。(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41.大力引进建筑业总部。
(1)对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壹级资质的区外建筑业企业,将总部迁入包河区并注册为独立法人资格的,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按区政府“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管理团队最高 300 万元一次性奖补;总承包壹级资质企业给予管理团队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与区内企业重组、合并、分立不享受此奖补。(执行部门:区投促中心、区住建局)
(2)积极引进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监理综合资质的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5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区内成立独立核算分公司或子公司,区级贡献 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管理团队最高 100 万元奖补,以企业区级贡献 20%为限。(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42.鼓励建筑业企业战略合作。
(1)鼓励建筑业企业与域外实力强、资质高、专业齐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区内外项目建设。在联合体承揽的单个项目(不包括区本级财政投资项目)中承担合同额超过 2 亿元且产生区级贡献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 20 万元奖补,合同额每增加 1亿元,给予 10 万元奖补,累计奖补资金最高 100 万元,以企业区级贡献 5%为限。(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2)鼓励辖区内社会投资项目业主单位选择辖区建筑业企业为总承包,总承包项目合同金额 2 亿元以上的,给予管理团队最高 100 万元奖补,以项目区级贡献 20%为限。(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3)鼓励区内项目总承包企业将其承建范围内的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辖区建筑企业。单个分包项目区级贡献 20 万元以上的,给予总承包企业管理团队最高 100 万元奖补,以单个分包项目区级贡献 20%为限。(执行部门:区住建局)
六、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
(一)支持制造业企业做优做强
43.支持制造业企业扩大投资。
(1)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投资 500 万元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 15%给予最高 2000 万元补贴。(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 号),按照市级拨付资金 1:1 配套)(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对当年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且兑现奖补前项目纳入统计库,总投资额 1000 万元、5000 万元、8000万元以上的产业升级类项目,分别给予 5 万元、8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3)对服务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收入增幅达到 5%以上的,按年投资额的 20%分档给予最高 500 万元的奖补。(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号),按照市级拨付资金 1:1 配套)(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44.鼓励工业企业升规纳统。对首次升规工业企业给予管理团队 20 万元奖补(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 号),按照市级拨付资金 1:1 配套)。对首次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库的,且产值增速达 20%以上的,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新迁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5.鼓励工业企业上台阶。对当年产值首次达到 5000 万元、1亿元、5 亿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产值增幅均达到 5%以上的,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奖补(每上一个台阶奖补一次)。对当年产值增幅达到 20%、30%以上的亿元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 10 万元、20 万元奖补(与上台阶奖补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对产值规模达到 10 亿元以上的企业,按照市级政策执行。(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6.建立亩均效益评价机制。对当年亩均产值达到 800 万元以上且亩均经济贡献达到 30 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当年产值、税收贡献保持增长的,按照每亩 1.5 万元给予管理团队最高 8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亩均产值达到 1000 万元以上且亩均经济贡献达到 40 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当年产值、税收贡献保持增长的,按照每亩 2 万元给予管理团队最高 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7.支持领军型企业发展。
(1)对新增“灯塔工厂”、国家级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按其当年经济指标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 50%,分别给予最高 300 万元、150 万元、100万元奖补。(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 号),按照市级拨付资金 1:1 配套)(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二)支持重点产业延链补链强链
48.支持重点产业链上市主体落户。对符合新能源暨智能网联汽车、创意文化、人工智能视觉、现代金融、新一代信息技术、检验检测、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链企业,到包河区新注册设立或迁入上市主体,按照双向约束机制,可“一事一议”,给予落户奖补。(执行部门:区投促中心、区经信局、区发改委、区文产办、区金融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
49.支持重点产业链企业设备投资。
(1)对符合新能源暨智能网联汽车、创意文化、人工智能视觉、现代金融、新一代信息技术、检验检测、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链企事业单位(不含高校和医院)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额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其设备投资额的 5%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补。与省市投资奖补政策可叠加享受。(执行部门:区投促中心、区经信局、区发改委、区文产办、区金融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
(2)对获得省国防和经济建设类支持的项目,按照省级奖补资金的 5%给予最高 20 万元配套奖补。(执行部门:区发改委)
50.支持共性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新能源暨智能网联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链龙头企业牵头建设关键技术支撑服务平台(研发平台)。经认定,其软硬件投资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且年度服务企业数 20 家以上的,按照当年服务收入的 10%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补;为区内企业提供服务的,按照服务费用的 10%给予服务使用方最高 30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51.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对接。对具备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本地自主研发或生产的汽车电子产品(底盘车身电子控制和高级驾驶辅助等汽车电子零配件)、核心零部件(电制动、电空调、电转向、燃料电池系统等零部件)、软件等零部件企业与主机厂签订销售合同的,按照当年实际成交订单金额的 5%给予零部件企业最高 50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52.支持检验检测单位提质增效。对当年省外业务营业收入达到 1000 万元、2000 万元、3000 万元,且单位营收增速达到 10%以上的检验检测单位,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15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53.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企业集聚。
(1)对新入驻经认定的包河区数字经济产业园区或软件产业园办公的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入驻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月 25 元/平方米最高 30 万元房租补贴;第二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保持正增长的,给予每月 25 元/平方米最高 30 万元房租补贴。人均补贴面积不超过 10 平方米,补贴额不超过实际发生额。(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对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300万元(含)-500 万元的,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营业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3)对新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补。(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市级拨付资金 3:1 配套)(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4)包河区内企业其软件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达到 50 人、100人、200 人、500 人,且在区内缴纳社保满一年的,分别给予 10万元、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跨台阶差额部分)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5)对新入驻经认定的软件产业园的软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软件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薪资达 30 万元以上的,按照其薪资收入的 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 5 人)。(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6)对首次获得全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全国电子信息百强、全国互联网百强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补。以上奖项奖补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7)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行业组织围绕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承办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各类论坛、峰会、学术交流活动,经区级以上审核备案的,按照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 50%给予最高15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三)引导企业数字化转型
54.鼓励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1)对工业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的项目,按投资额的 20%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贴。(根据《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合政办〔2023〕7 号),按照市级拨付资金 1:1 配套)(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对当年投资额 100 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照设备及软件投资额的 10%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3)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补。以上奖项奖补不重复享受。(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55.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1)对龙头企业牵头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当年设备及软件投资额 300 万元以上,且经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2)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5G+工业互联网”、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等方面的典型应用、优秀案例等标杆示范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七、附则
1.本政策扶持的对象,原则上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关系(以下简称“三个关系”)均在包河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符合各单项政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对包河区重点企业,“三个关系”不统一的,其申报的政策项目,可专项议定,具体程序为:政策执行部门初审同意后,经会审部门复审同意后,由区政务服务管理局报区政府审定。
2.新迁入包河区的规上企业、限上企业,视同首次升规、升限,享受同等政策。
3.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省级、市级政策区级承接,不重复享受区级同一类型政策奖补。原则上单个企业享受本政策各项奖补资金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重点产业链企业落户奖补、上市奖补及“一事一议”项目除外)。本政策中的一次性奖补,是指在政策有效期内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享受一次奖补。本政策中的“上台阶”类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累计奖补(政策条款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本级)。本政策申报主体由各政策执行部门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4.对符合包河区产业发展方向,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关联性大、有一定影响和知名度的企业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实行“一事一议”的企业和项目,原则上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一事一议”协议中约定的除外)。
5.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对本政策奖补资金实行绩效管理,政策执行部门须建立“事前绩效评估、事中跟踪反馈、事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6.享受本政策支持企业,应在包河区持续经营,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三个关系”均不得迁离包河区,发生迁离的,须退还所享受的政策奖补资金。
7.本政策对企业的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经济贡献,其中促进建筑业发展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区级贡献,政策条款另行规定的除外。本政策中市区两级共同承担的奖补不涉及经济贡献限制要求。政策体系中不受经济贡献限制、“三个关系”限制的条款说明:
(1)支持科技成果交流交易转化应用示范区建设政策,第 1条、第 2 条、第 3 条、第 4 条、第 6 条、第 7 条、第 8 条、第 9条、第 10 条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2)支持现代金融与文化创意发展示范区建设政策,第 11条(1)(2)(3)(5)款、第 12 条(2)(3)(4)款、第 13条、第 14 条、第 15 条、第 16 条、第 18 条、第 22 条(2)款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3)支持城湖共生绿色引领示范区建设政策,第 24 条(1)(2)款、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7 条(2)(3)款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4)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第 32 条(5)款、第 34 条、第 36 条、第 37 条不受经济贡献限制;第 34 条、第 35 条、第 36条不受统计关系限制,海关数据归属地须在包河区。
(5)促进建筑业发展政策,第 41 条(1)(2)款不受经济贡献限制。(6)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第 43 条(2)款、第 48 条、第 49 条(2)款、第 53 条(2)(5)(7)款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8.对于 2022 年开展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政策执行期内未兑现的项目,考虑到政策的延续性,仍按《包河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包政〔2021〕79 号)执行。
9.政策执行中涉及需由企业申请办理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流程、条件等,并公平、公正予以审核,在材料审核过程中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0.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1.即申即享政策条款,申报企业须完整、及时向区相关部门提供所需资料。免申即享政策条款未覆盖到的企业,可选择线上申报;免申即享政策条款兑现资金拨付前,企业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承诺材料。以下政策条款实行免申即享:
(1)支持科技成果交流交易转化应用示范区建设政策,第 1条、第 2 条、第 6 条、第 7 条、第 8 条(4)(5)款、第 9 条(2)款、第 10 条(2)款。
(2)支持现代金融与文化创意发展示范区建设政策,第 11条(4)(5)款、第 12 条(1)款、第 13 条、第 14 条(1)(2)(3)(4)款、第 15 条、第 16 条、第 18 条、第 22 条。
(3)支持城湖共生绿色引领示范区建设政策,第 23 条(2)款、第 24 条(2)(3)款、第 25 条(1)款、第 26 条、第 27条。
(4)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第 28 条、第 29 条、第 30条、第 31 条、第 32 条(1)(2)(3)(4)款、第 33 条(1)款、第 37 条。
(5)促进建筑业发展政策,第 38 条(1)(2)款、第 39条、第 40 条(1)款、第 41 条(1)款。
(6)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第 43 条、第 44 条、第 45条、第 47 条、第 49 条(2)款、第 53 条(3)(6)款、第 54条(1)(3)款、第 55 条(2)款。
12.失信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当年至政策申报时,企业存在有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并构成犯罪的;企业存在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因此承担主要责任的,取消本政策享受资格。政策兑现时上一年度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为 D 类的规上工业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13.企业或机构申报国家、省级、市级各类项目或资金,需要区级财政予以配套的,须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未经审核的区级财政不予配套。
14.区政务管理局负责政策兑现环节的牵头协调工作;区税务局负责牵头核查政策兑现前申报企业有无欠缴税费事项;区发改委、区投促中心、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司法局配合做好政策兑现联合会审工作;区审计局应强化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15.本政策中的新迁入是指以工商注册关系迁入为认定标准;企业持续经营是指政策项目当年 12 月 31 日前企业“三个关系”均在包河区存续。
16.本政策体系中各政策条款由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其他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17.本政策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2 年,实施细则由政策执行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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