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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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高新区工业企业梯度培育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高新区工业企业的梯度培育管理工作,集中力量培育一批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及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按照《关于建设“四个高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迈出更大步伐的实施意见》(高新党发〔2021〕50号),特设立“西安高新区工业企业梯度培育库”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自愿”相结合。政府加强产业服务和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自身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坚持“规下培育”与“规上提升”相结合。既要重视入规企业的规模提升,发挥其产业支撑作用;亦要重视发掘培育一批潜力型企业,引导支持其创新发展成为规模以上企业。
坚持“示范引领”与“总结推广”相结合。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引领带动作用,集中力量扶持一批优质企业资源“小升规,规提升”;注重总结企业的成功经验、优秀做法,通过各类渠道予以宣传推广。
第三条按照“培育一批、提升一批、认证一批”基本思路,动态筛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能力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分层级、分梯队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场地位于西安高新区,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是指企业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具有“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特征的工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是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中的佼佼者,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排头兵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水平达到国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列的企业;工业企业质量提升平台是指集成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各类双创载体,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平台机构等各类服务机构功能,为入库企业提供中介服务购买渠道,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平台。
第二章企业入库申报
第五条根据培育库设立宗旨,要求入库企业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财税及统计关系均在西安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状况良好;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及环境污染事故,无统计违法违规及不良信用记录等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针对梯度培育库企业实行分层级管理,按照“小升规”后备库、“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库及单项冠军培育库 4个子库进行分级培育、分类管理。入库企业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另需符合相应子库经济效益、专业程度、创新能力及经营管理等各项指标要求(见附件1)。
第七条入库企业申报工作按照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实施。
(二)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丈八街办、鱼化街办、细柳街办、五星街办、庞光街办、秦渡街办、草堂街办等镇(街),以及软件园、创业园、长安园、综保区、集贤园、草堂基地、城市客厅等园区管办配合,针对“小升规”后备库企业予以推荐;软件园、创业园、长安园、综保区、集贤园、草堂基地、城市客厅等园区管办配合,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及单项冠军培育库企业予以推荐。
(三)企业自主申报。
第八条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填写入库申请书(见附件2),并向属地化管理镇(街)、园区管办提交申报资料,经初审后统一提交工业和信息化局,申请纳入相应培育子库。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属地化管理镇(街)、园区管办、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财政局、统计局、环保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联合评审小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的企业纳入相应培育子库。
第十条针对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企业,将在西安高新区电子政务网站予以通报并纳入高新区信用黑名单,永久取消其享受西安高新区管委会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追回基于本办法兑现的各项政策及利息;对于给国家、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遵循“开放、有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设“工业企业质量提升平台”,平台服务机构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入驻管理制度,具体流程遵循《西安高新区“助企一把”公共服务平台涉企中介服务资源库管理办法》(西高新工信发〔2020〕4号)。
第四章入库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对工业企业梯度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小升规”后备库培育周期为1年,在库期间享受入库企业各项服务及政策,1年内达到“小升规”标准、且满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将自动转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否则将退出“小升规”后备库。
(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培育周期为2年,在库期间享受入库企业各项服务及政策,2年内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证、且满足“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库入库条件则自动转入“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库;否则将退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
(三)“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库培育周期为2年,在库期间享受入库企业各项服务及政策,2年内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证、且满足单项冠军培育库入库条件则自动进入单项冠军培育库;否则将退出“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库。
(四)单项冠军培育库培育周期为3年,在库期间享受入库企业各项服务及政策;3年内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认证或3年后未获得认证将退出单项冠军培育库。
第十三条针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予以退库处理:
(一)经年度评估,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子库入库要求。
(二)企业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出现不良信用记录及被违法处罚。
(三)联合评审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针对退库企业,如经营业绩达标、违规记录清除,可再次申请纳入相应子库进行培育。
第十五条依托于“助企一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业企业梯度培育”主库及相应子数据库,由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维护,属地化管理镇(街)、园区管办配合,及时完善入库企业信息;在库企业每月月底定期更新成长动态信息及相关指标数据;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年度为周期开展在库企业评价工作,掌握企业成长动态、回应企业发展诉求。
第五章入库企业服务及政策
第十六条针对“小升规”后备库培育企业,属地化管理镇(街)、园区管办加大对接力度,通过举办初创期企业投资路演会、人力资源对接会、产业供需洽谈会,解决企业资金融通、用工供给和订单需求等问题,助力企业早日实现“升规”。
企业首次纳入“小升规后备库”当年,可享受高新区给予1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对于首次认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库企业,“一对一”配备“千人帮千企”特派员,按照“三级包抓”工作机制,履行好“三项职责”重点任务,帮助企业尽快实现规模跃进、能级提升;引导区内金融机构与在库企业积极对接,着力促成融资意向洽谈、业务达成;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区级企业家培训、联盟共建及资源对接等各类活动。
企业首次纳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库当年,可分别享受高新区给予1万元、2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纳入培育库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资质认定;对于经入库培育,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奖励政策。同时,可通过金融服务办公室综合评估后,直接进入高新区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
第十八条针对单项冠军培育库企业,工业和信息化局、属地化管理园区、“千人帮千企”特派员组成“企业服务专班”,对于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痛点、难点问题,由专班召开专题会议予以协调解决,并定期组织行业发展沙龙、企业经验交流及专业领域论坛活动,支持企业深耕行业细分领域;引导区内金融机构与在库企业积极对接,着力促成融资意向洽谈、业务达成;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级企业家培训、联盟共建及资源对接等各类活动。
企业首次纳入单项冠军培育库当年,可享受高新区给予3万元一次性入库奖励;纳入培育库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资质认定;对于经入库培育,首次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及“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相关奖励政策。同时,可通过金融服务办公室综合评估后,直接进入高新区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
第十九条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推荐享受“助企一把”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各类专业化服务,鼓励优先选择工业企业质量提升平台的入驻机构提供提升服务。按照所在子库培育周期及目标签订服务合同(合同需明确每一培育年度的服务目标),在经济效益、专业程度、创新能力及经营管理等方面,多维度提升发展水平和运营质量,快速实现培育目标。
对于平台入驻机构,年度服务梯度培育库内企业达到10户以上(含),完成全部服务合同年度培育目标、用户满意度均在90%以上(含),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遴选综合排名前5位的优秀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对于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围绕高新区重点发展的“55611”现代化产业体系组建的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经费支持;对于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由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组织开展的高端论坛、展会展览、专业会议、考察学习等促成员单位发展活动,按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包含活动有关专职人员经费、专家咨询费、信息资料费、会务费等)给予最高50%的奖励,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对于由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组织成员单位完成制(修)订的企业标准,被授予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文件内容相悖,将予以修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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