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12
成都东部高新区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申报时间流程及奖励扶持整理如下,包括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发明专利、科学技术奖等,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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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东部高新区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实施细则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引擎,根据《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成东管〔2023〕10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
本实施细则支持对象为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原则上在成都东部新区域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近三年未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重大事故,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优先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开发科研助理岗位。本实施细则具体条款对支持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支持原则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调整执行。本实施细则涉及条款与成都东部新区其他政策相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享受招商引资“一事一议”支持事项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同类支持。
三、支持方式
项目支持分为前资助和后补助两种方式。前资助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择优限报一项,经评审立项后,给予资金支持,目前承担有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且尚未结题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后补助项目,经审核立项后,给予资金支持。
四、支持标准
本政策所涉及支持资金均为税前,具体以各条款细则为准,奖补额度根据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五、申报时间
项目实行定期申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根据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按照申报时限,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递交至相应受理单位,由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统一组织实施项目评定,第十五条“加强人才激励保障”项目方向1和方向3除外,分别由党群工作部、公共服务局牵头组织实施。项目申报采用先行受理纸质材料后评定立项的方式,给予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财政资金支持,所有申报材料不予退回,各申报单位应做好资料留存。
七、材料报送
申报材料内容及附件资料应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如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财政奖补资金且不予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材料所涉及内容应不涉密。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所有申报材料应按照封面页、填报说明、承诺书、申报书(表)、附件及其他材料等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两份,并加盖骑缝章,按申报通知要求交相应受理部门,并同步提交全套资料PDF文件。不符合报送要求的,不予受理。
八、申报规程
第一条: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方向1:对获得省市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万元资助。
方向2:对开展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的新型研发机构,按年度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收入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二条:支持建设高能级创新平台
方向1: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和200万元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方向2:对国家级创新平台在成都东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并实质化运行,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方向3: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研发机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第三条: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
方向1:对获得省市备案的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按照不超过省市资助经费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方向2:自获得备案次年起,按照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连续3年累计最高500万元运行补贴。
第四条:支持企业成长壮大
方向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培育成为规上企业或规上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除给予认定奖励外,再给予5万元奖励。
方向2:对首次认定的潜在独角兽、独角兽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首次备案的四川省瞪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五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的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对年度R&D经费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按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5%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年度R&D经费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六条: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对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专利权人每件最高1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四川省专利奖的第一专利权人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四川省、成都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最高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四川省知识产权强企培育企业的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第七条:支持申报科学技术奖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四川省科学技术奖的重大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奖项等级分别给予第一完成单位最高5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第八条:支持开展技术创新
方向1:对承担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重点研发专项和科技重大专项等的企业或创新联合体,按照国拨经费的30%、省拨经费的20%、市拨经费的10%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配套资助。
方向2:对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每个项目最高20万元资助。
第九条: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方向1:对入驻区属国有企业建设的创新载体,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实缴注册资本金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按5%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方向2:自注册之日起,入驻1年内地方经济贡献达1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年租用场地实际支出的50%给予最长年限3年不超过200万元租金补贴。
第十条: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方向1:对购买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非关联单位科技成果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出让科技成果给非关联单位的企业、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按照年度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万元,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
方向2: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方向3:对年度服务企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专业服务机构,按备案合同技术交易部分的1‰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支持创新产品首购首用
方向1:对认定为国际、国内、四川省及成都市的“三首”产品,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方向2:对采购成都东部新区“三首”产品金额超200万元的,按照首采金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加强科技成果场景应用
方向1:对成都东部新区推荐并经市级部门认定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标杆场景,按照获得市级奖补资金的50%给予配套资助。
方向2:对已授牌的成都市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成本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第十三条: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方向1:对新认定通过的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通过的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通过的市级及以上科普基地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方向2:对每孵化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创新载体,给予2万元/家,每年最高2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强化科技金融支撑
对获得市级天使投资补助、债权融资补助(含信用评级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费补助、担保费补助、贷款利息补助)、科技保险补贴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市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加强人才激励保障
方向1:对获评成都东部新区“杰出人才”“东区工匠”等荣誉称号的给予每人最高10万元奖励。对企业新引进的B、C、D类高技能人才给予每人最高5万元安家补贴。
方向2:对获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获得市级奖补资金的50%给予配套资助。
方向3:对成都东部新区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高校院所科研团队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人才,经审核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一人一策”等方式定向提供人才公寓。支持先租后售,享受优惠政策面积部分可按入住时的市场价格购买。
第十六条:强化科研用地供给
落实推进混合用地改革,支持重点片区工业、物流、科研、商业等用地按规定混合供应。推广“先租后让、租让结合”“联合竞买”等供应方式,降低用地成本。将“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作为新引进重大实体经济项目的评估参考指标,优先保障技术含量高、带动效应强的创新型项目落地。
九、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与《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东部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成东管(2023)106号)一致。各责任单位根据年度工作和预算安排统筹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具体条款由相应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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