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3/18
2024年陕西省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及自查时间和申报条件要求等内容整理如下,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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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规范公告申报及自查时间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申报及自查工作。
二、前期已公告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附件1)须开展自查,如实填报《已公告企业自查报告》(附件2,以下简称《自查报告》),未提交《自查报告》的企业视为放弃公告,不再列入公告企业名单。尚未公告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企业自愿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申请书》(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企业申请材料中,涉及环保的情况需提供2023年至申报时的相关数据及材料,其它部分情况需提供2023年度相关数据及材料。
四、省级工业主管部门需对企业填报的《自查报告》《申请书》进行审核,并填写《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表》(附件4),必要时可赴现场或委托市县级相关部门对申请公告企业进行核查。
五、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将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自查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于5月31日前报我部(消费品工业司)。自查和申请材料电子版发邮箱或刻录光盘随纸质材料寄送。
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
为助力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废旧纺织品、瓶片等废旧物资高质、高效、高值循环利用,推动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鼓励创新、节约资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
(一)各地要根据当地环境、资源和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规划本地区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的发展。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的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依法逐步迁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园区化、集约化发展。
二、工艺装备
(一)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限制类、淘汰类工艺装备。企业应积极发展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应用,采用消耗少、效率高、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设备,逐步实现智能化、绿色化转型。
(二)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原料主要包括瓶片、泡料和再生切片。瓶片生产应采用自动连续生产线,具有自动进料装置、自动分选(包括金属、材质、颜色等)装置、清洗水处理及循环利用装置;泡料生产应配备节能型粉碎、摩擦成粒、冷却、废气处理等设备;再生切片生产应采用节能熔融切粒技术和设备,配备废气收集装置。
(三)短纤维生产线的主机应采用节能电机,具有可切换连续熔体过滤装置、熔体均质化装置、自动打包装置。
(四)长丝生产线的主机应采用节能电机,具有连续干燥、连续生产熔体过滤切换、熔体均质化、自动卷绕等装置。
三、质量管理
(一)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坚持优质发展,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加强人员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养和质量意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提高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控制水平。
(二)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应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开发高效率、高品质、高值化、低成本、低消耗、低污染的工艺技术和产品。
(三)鼓励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实行三级能源、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采用信息化手段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建立管理考核制度。
四、资源消耗
(一)水耗
1.瓶片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1m3/t;泡料、再生切片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0.55m3/t。
2.短纤维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3m3/t;长丝POY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1.6m3/t;长丝FDY生产,新鲜水取水量低于2.2m3/t。
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低于90%。
(二)物耗
1.瓶片的单位产品原料消耗应低于1250kg/t;泡料的单位产品原料消耗应低于1010kg/t;再生切片的单位产品原料消耗应低于1030kg/t。
2.短纤维的单位产品原料消耗应低于1030kg/t(瓶片)、1070kg/t(泡料)。
3.长丝POY的单位产品原料消耗应低于1030kg/t(再生切片),长丝FDY的单位产品原料消耗应低于1050kg/t(再生切片)。
(三)能耗
1.瓶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45kgce/t;泡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30kgce/t;再生切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80kgce/t。
2.短纤维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195kgce/t(按1.56dtex棉型短纤维折算);长丝POY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120kgce/t,长丝FDY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156kgce/t(按167dtex长丝折算)。
五、环境保护
(一)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项目投产前依法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
(二)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应获得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应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验收,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三)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通报。
(四)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等国家和地方标准。企业应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污泥处理工艺,污泥及其他固体废物的利用、贮存、处置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五)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废气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等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六)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厂界噪声应符合国家《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具体标准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类别执行。
六、安全生产
(一)企业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项目应严格遵循安全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建设要求。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以上。
(三)企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有关规定,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七、社会责任
(一)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员工劳动权益和健康安全,为员工发展提供必要条件,促进企业与人协调发展。
(二)鼓励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通过建立“纺织服装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CSC9000T)”,全面系统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鼓励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主动开展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通过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促进企业改善管理,提高价值链协同发展能力。
八、规范管理
(一)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的管理,指导企业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加快技术改造,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规范各项管理。
(二)经企业自愿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
(三)有关行业协会要推动规范条件在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行业中的落实,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管理工作。
九、附则
(一)术语和定义
1.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是指采用回收的废旧聚酯(PET)材料和废旧纺织品材料经熔融、纺丝等工序生产的涤纶短纤维和长丝。
2.瓶片是指回收的聚酯(PET)整瓶经加工处理后得到的可直接用于纺丝的片状物。
3.再生切片是指以回收的聚酯(PET)为原料,经造粒获得的用于纺丝的片状颗粒。
4.泡料是指以回收的聚酯(PET)类纤维及其制品、聚酯(PET)膜等经切断、摩擦加工形成的膨化状颗粒物。
5.节能电机是指达到《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规定的二级及以上能效等级的电机。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生产企业以及瓶片、再生切片、泡料生产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四)本规范条件引用的标准、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产业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五)本规范条件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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