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市级补贴申报汇编!合肥市11地大数据企业认定政策:材料+流程+条件整合

2024/4/18

  安徽省、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补贴整理汇编!合肥市11地大数据企业认定政策:材料+流程+条件+费用+周期等内容小编已经整理好,大家可以一步一步来看,包括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各区县奖补汇编,快收藏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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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肥市11地大数据企业省级、市级认定申报补贴奖补

  市级(2023年1月1日到2025年1月1日)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

  巢湖经开区(2023年1月1日到2025年1月1日)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大数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大数据企业奖励与省、市政策不重复享受)。

  包河区(2023年1月1日到2025年1月1日)

  对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300 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新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市级拨付资金3:1配套)(执行部门:区经信局)

  巢湖市(2021年1月1日到2024年1月1日)

  经合肥市级新认定的大数据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肥西县(2023年—2025年)

  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时营收达1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分别给予 5 万元、8 万元、10 万元 一次性奖励,营收依据税务部门数据核准;

  高新区(2022年1月1日—2024年1月1日)

  首次认定为合肥市大数据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税收增长超20%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经开区(2023年1月1日到2025年1月1日)

  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按市拨付资金3:1配套。(2023年1月1日到2025年1月1日)

  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2022年发布)

  庐阳区(2022年1月1日—2024年1月1日)

  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300万元(不含)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蜀山区(2021年1月1日—2023年1月1日)

  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瑶海区(2023年1月1日到2025年1月1日)

  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对复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区数据资源局)

  长丰县(2022年1月1日—2025年1月1日)

  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大数据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当年税收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且税收保持正增长的,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款与其他经济贡献指标条款不重复享受。

  二、合肥市11地大数据企业省级、市级认定申报条件

  安徽省级:

  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从事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计算、可视化、共享、开放、交易、安全等服务类企业;

  (二)从事工业大数据、农业及水利大数据、金融大数据、 教育大数据、医疗大数据、交通大数据、物流大数据、应急管理 大数据、公安大数据、电力大数据、信用大数据、就业大数据、 社保大数据、城市安全大数据等应用类企业;

  (三)从事数据收集、传输、存储、计算、安全等硬件设备 以及相关智能化产品研发生产等制造类企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在安徽省,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有关数据处理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 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 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严重失信等记录,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比例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大数据服务和应用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 应当不少于1000万元。①营收大于1000万元(含)小于2000 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 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 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0%.

  2.从事大数据产品制造类企业。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营收应 当不少于2000万元。①营收大于2000万元(含)小于5000万 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0%;②营收大于5000万元(含)小于 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0%;③营收大于1亿元(含)的企 业,比例不低于30%.

  在大数据领域获得国家或者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可适当 放宽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条件。

  本实施细则所列的大数据企业培育认定条件,安徽省数据资 源管理局可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

  合肥市级:

  申请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合肥市,且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含)以上;

  (二)企业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人才、技术支撑;

  (三)企业诚信经营,综合信用查询中无不良记录;

  (四)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数据,近三年未违反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含);

  (六)企业主营业务在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范围内,且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不少于30%(含)。

  第六条择优标准。企业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相关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的,择优认定为大数据示范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企业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含);

  (二)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数据相关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应大于50%(含);

  (三)企业在技术创新、人才引培、社会与经济效益等方面具示范作用。

  除特殊说明外,大数据示范企业相关管理要求与大数据企业相同。

 三、合肥市11地大数据企业省级、市级认定材料程序

  安徽省级:

  第七条大数据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照申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数据资源管理部门提出认定

  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数据相关业务、知识产权等情况介绍;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生产经营场所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会 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上一会计年度

  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含数据业务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细表及相应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5.企业信用查询材料。

  在符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基础上,经企业和个人授权,申请认定材料可通过数据共享及企业承 诺等方式提供,减少申报材料。具体范围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在组织申报时明确。

  县级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企业申请认定材料统一上报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二)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初审

  市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将审核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三)专家评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查认定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大数据企业进 行审查认定。认定结果应当在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网站上公示 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 的,由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颁发《安徽省大数据企业证书》. 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大数据企业资格。

  第八条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每年组织一次大数据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大数据企业,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满可以重新 申请认定。企业不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不合格的,其大 数据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九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 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合肥市级:

  大数据企业认定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根据当年认定通知,向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涉密企业,须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1.《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认定申报书》(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开展大数据产品、技术研究开发及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情况,企业提供的大数据服务、产品情况,企业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经营管理活动的情况,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

  2.与原件核对一致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3.加盖税务局业务受理章的上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4.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含明细表及相应数据业务合同发票等数据业务收入证明材料)。

  (二)县区初审

  各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源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对于初审未通过的,向企业说明原因并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对于初审通过的,出具推荐意见书并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至合肥市数据资源局。

  (三)专家评审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达到认定标准的企业择优予以推荐,对于审核未通过的,出具审核不通过意见。

  (四)审查认定

  合肥市数据资源局结合专家组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后确定结果,并在合肥市数据资源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公示有异议经核查无问题的,向企业颁发合肥市大数据企业证书(或大数据示范企业证书)。公示有异议且经查证后确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取消其大数据企业认定资格。

  四、合肥市11地大数据企业省级认定培育措施

  对大数据企业给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纳入大数据企业库,推荐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 管理,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 策,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补政策;

  (二)鼓励支持大数据企业依法合规开发利用政务数据,促 进政企数据对接融合,开展数据交易流通,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 资、作价入股等;

  (三)遴选推荐列入全省大数据创新案例库,多渠道宣传推 广,通过应用场景对接等方式支持大数据企业参与政务信息化项 目建设,推荐大数据产品试用场景;

  (四)在政策解读、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训、路演咨询等方 面加强对大数据企业的指导服务,推荐大数据企业与金融机构、 大数据相关投资基金等对接融资;

  (五)支持大数据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各类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

  (六)鼓励市、县(市、区)政府通过多种形式,依法依规 对大数据企业进行扶持;

  (七)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竞争的支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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