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汇编!马鞍山市各地知识产权申请补贴补助兑现和认定时间要求

2024/4/19

马鞍山市各地知识产权申请补贴补助和认定时间要求整理,本文根据2023年度市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若干政策兑现申报工作的通知整理,包括发明专利、马德里商标、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贯标等奖补政策,详情大家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马鞍山市各地知识产权申请补贴补助和认定时间要求整理,本文根据2023年度市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若干政策兑现申报工作的通知整理,包括发明专利、马德里商标、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贯标等奖补政策,详情大家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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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鞍山市各地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若干政策兑现流程时间

  一、各县区(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辖区符合《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若干政策》的企业、单位或个人申报,做好通知、筛选、审核、信用审查、各项目优先级排序报送工作。按照预算安排情况,若超预算,本次申报项目择优予以支持。

  二、本次兑现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若干政策中的政策颗粒,划分为“认定类”和“申报类”,“认定类”政策颗粒实行“免申即享”,不与亩均效益评价结果、税收贡献等挂钩。认定文件下达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预算资金额度审核、信用审查审核等,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并公示后,报市财政拨付资金,无需申报主体申报。请各县区(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对照具体政策颗粒分类(附件2)和主体清单(附件3),组织符合条件的主体,于2024年5月11日前在马鞍山市惠企通服务平台(采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打开)完成信息维护,逾期视为放弃本次兑现资金。

  三、“申报类”政策颗粒采用网上申报形式,申报网址为马鞍山市惠企通服务平台(采用360浏览器极速模式打开)。请各县区(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申报主体申报,及时完成项目初审、核实工作,务必于2024年5月31日前指导企业在网上填报完毕,逾期不接受补报。

  四、确定企业行业属性。企业参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信息开展自评,对自身属于何种行业性质以及是否纳入亩均效益评价予以明确,并由企业所在县区(园区)核实确定,确定后原则上不再更改。

  五、同一申报主体同一项目只可一次性申报一项市级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兑现,否则一律全部取消。

  六、确定信用审查事项。申报主体申报政策前对自身信用信息予以自查并承诺不存在失信情形,一旦被发现存在失信则取消政策奖补资格。对于存在失信情形的企业,整改到位后方可兑现奖补资金。“认定类”政策整改期限为2024年底前,即2024年底前仍未完成信用修复的取消2023年度政策奖补资格;“申报类”政策整改期限不超过政策集中兑现项目公示开始前,超过时限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兑现奖补资金。县区(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时负责在“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享受政策的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进行核查,并督促企业完成信用修复。

  七、涉及税收贡献的统一审核口径为“所属期”非“入库期”,且不含出口退税、留抵退税金额。

  八、各申报主体必须保证所有申报材料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对虚假申报,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个人,依法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享受政府各类产业扶持政策。

  九、申报单位上传的所有电子版材料(合同、发票、票据、证明等)必须清晰可辨。如因上传材料不清晰影响政策兑现的责任自负。

  十、各政策申报材料及业务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2。

  促进知识产权发展若干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优化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知识产权创造

  1.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 0.2 万元;获 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每件 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 每件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获得 PCT 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资助 2 万元(不 超过两个国家或地区);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每件一次 性资助 3 万元。

  2.拥有 100 件(含) 以上专利的专利密集型单位当年新增 发明专利 10 件、30 件、50 件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30 万元、50 万元;入选安徽省发明专利百强榜前 10 位的,一次性 奖励 30 万元,前 50 位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其余一次性奖励10 万元。

  3.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名列全市前 10 位的(需承诺保持 拥有量稳定),分别资助 50 万元(第 1 位)、40 万元(第 2—3位)、30 万元(第 4—6 位)、20 万元(第 7—10 位)。

  二、知识产权运用

  4.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 性资助 30 万元、10 万元;对通过验收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 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5 万元;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 奖和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资助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获 得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5. 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企业与知识产权服 务机构合作开展专利导航或开发产业专利数据库的,资助咨询服 务费用或数据库开发费用的 50%,最高 30 万元;企业联合高校、 科研院所和服务机构按规定创建知识产权联盟,获得省知识产权 部门备案的,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

  6. 中小微企业接受高校、科研机构及中央、省属国有企业 的发明专利许可(独占许可)、转让、作价入股(转让后为第一 专利权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或备案合格的,资助实际到 账金额的10%,最高3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使用地理 标志专用标志的, 一次性奖励2万元。

  7.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资助贷款利 息的50%,单个企业每年最高15万元;开展专利权质押担保的担 保机构,年担保额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此政策与省政 策不重复兑现。

  8.企业投保专利执行险、专利侵权责任险、专利代理人职 业责任险等专利保险的(具体按全国银保监会官网备案产品目 录),资助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 万元;保险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 5%的,补贴承保保险机构实际保费的50%,最高50万元,用于风 险补偿。

  三、知识产权保护

  9.企事业单位专利授权后,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仲裁,或 应诉对方提起的侵权诉讼、仲裁,最终胜诉的,每件资助维权费 用的 50%,单个单位最高 10 万元;企事业单位因被诉专利侵权,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最终成功判定对方 专利无效的,或企事业单位被对方提专利无效请求,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最终维持专利权决定的,每件资助 2 万元,单个单 位最高 10 万元。

  四、知识产权管理

  10.企事业单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一次性 资助 5 万元,首次通过复审,再奖励 1 万元;企事业单位知识产 权工作被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部门正向典型案例或软科学研究 课题成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 万元。

  五、知识产权服务

  11.具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集聚发展条件的创新载体,制定、 实施扶持措施,聚集10家以上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须正常经营盈利且承诺服务3年以上) 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12.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年代理本市发明专利获得50 件授权的,奖励 5 万元,之后每增加 10 件授权,增加 1 万元 奖励,单个机构最高 10 万元;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托管服务中小 微企业 50 家以上,并推动企业按照国家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 的,一次性资助 10 万元;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服务本市单位获得 运营费收入(依当年开具的明确列有知识产权运营内容的服务费 增值税发票核定)年度达 100 万元、200 万元的,分别奖励 5 万 元、10 万元。

  13.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认定的,分 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获得国家、省知识产权服务品 牌机构认定的, 一次性资助 20 万元、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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