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4/24
当涂县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专利奖、知识产权贯标申请资助奖励及条件要求等内容,此次是根据当涂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整理,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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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扎实推进创新型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进一步创优营商环境,有效激发创新活力,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知识产权支撑,结合当涂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资助奖励项目的受理、审核和审批、统计汇总、项目公示审,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拨付。
第四条资助奖励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在我县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代理的机构。
第五条资助奖励的范围与标准
一、知识产权创造
1.新获准注册保护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可使用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每件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2.新获得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申报单位、新认定的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保护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知识产权运用
1.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新认定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2.新认定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3.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4.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支持申报省级或市级补帖。对首次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获得省补贴的企业另给予2万元资助、获得市补贴的企业另给予1万元资助。
5.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对企业自主开展的专利导航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当年建立专利数据库有效使用满一年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
6.鼓励组建包括行业协会、企业、高校、科研组织在内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对按规定通过备案的知识产权联盟,根据联盟的运营实绩,每年给予联盟运行费用50%的资助,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鼓励园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对承担省级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项目或专利转化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资金30%的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知识产权保护
1.鼓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专利纠纷,开展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维权措施,对获得胜诉或达成实质性和解的,或受到不实侵权指控时,开展维权行动并胜诉的,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按案件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的50%予以资助。年度境内维权案件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境外维权案件累计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事业单位因被诉专利侵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对方专利无效请求并最终成功判定对方专利无效的,或企事业单位被对方提出专利无效请求,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最终维持专利权决定的,每件资助1万元,单位年度资助最高10万元。
四、知识产权管理
1.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认证有效满周期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高校,认证有效满周期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通过《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科研院所,认证有效满周期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知识产权服务
1.加快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在当涂县注册的专利代理、咨询服务机构或分支机构经营满3年、主营收入年均达5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2.知识产权服务代理机构当年在我县开展专利代理服务(不含政府招标项目)主营收入达20万元的,奖励5万元;当年开展商标代理服务(不含政府招标项目)主营收入达20万元的,奖励2万元。
3.鼓励企业培养复合型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获得专利工程师初、中、高级职称的企业职工,且取证后在本地缴纳社保满1年,一次性资助所在单位分别是0.2万元/人、0.5万元/人、1万元/人。
4.在当涂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知识产权工作人员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考试,且取证后在本地缴纳社保满1年,一次性资助所在单位2万元/人。对通过了法律资格考试的上述专利代理师,且取证后在本地缴纳社保满1年,再一次性资助所在单位2万元/人。
5.通过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注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员(外审员),且取证后在本地缴纳社保满1年,一次性资助所在单位1万元/人。
6.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六条申报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不予资助奖励
(一)恶意商标注册、专利非正常申请未撤销或申诉的;
(二)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依法确认的;
(四)其他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
第七条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材料及承诺书等,违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追缴已资助奖励资金并追究套取财政资金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同一项目或事项,与我县其他财政奖补政策及市级政策要求县级配套的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申请和兑现按年度执行,实行主动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申请、材料审查、统计汇总、项目公示,报县财政审核后拨付。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以前相关文件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过程中如有法律法规或政策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当涂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当政办〔202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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