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明光市企业上市挂牌、股改申报程序、奖励补助资金事项

2024/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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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企业加快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挂牌,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抢抓“十四五”时期资本市场改革机遇,充分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优做强,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滁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明光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对象

  (一)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并进入实施阶段的拟上市(挂牌)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企业。

  (二)拟上市(挂牌)企业必须是注册在明光市或以红筹形式上市但主要经营地在明光市的企业,包括已设立或拟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计划直接上市或拟以红筹等间接方式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

  (三)将注册地迁入明光市的境内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

  二、扶持政策

  (一)上市(挂牌)过程中的奖励扶持政策

  1.支持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对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企业及管理团队,受益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1200万元的奖励。其中:

  (1)企业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的奖励100万元;

  (2)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并报安徽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奖励100万元;

  (3)企业上市申请报证监会并获受理后,或拟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上市申请报上交所、深交所获受理的奖励200万元;

  (4)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后,给予企业600万元奖励,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对于企业完成首发上市,前期未享受分阶段上市奖励资金的,待企业首发上市后,由受益财政按照总额1200万元的奖励补足差额部分。

  2.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和北交所上市。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实现挂牌和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及管理团队,受益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900万元奖励。其中:

  (1)在“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对“新三板”基础层转板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3)对在“新三板”创新层直接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4)对继续在北交所上市的企业,在企业完成北交所上市后,给予企业600万元奖励,给予核心管理团队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对于企业完成北交所上市的,前期未享受分阶段奖励资金的,待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后,由受益财政按照总额900万元的奖励补足差额部分,由北交所成功转板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由受益财政按照总额1200万元的奖励补足差额部分。

  3.支持企业在境外交易所上市。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一次性给予800万元奖励。对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其核心管理团队100万元奖励。

  4.鼓励上市企业迁址我市。对在沪深北和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外地企业,将上市主体注册地与纳税地迁至我市的,正常纳税经营后,按照上市公司变更注册地当年母公司扣非后净利润5000万元(含)以下、5000万元~1亿元、1亿元(含)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 400万元、600 万元、1200 万元奖励;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外地企业迁至我市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

  5.支持企业在省股交中心挂牌。企业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创板精选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其他板块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挂牌企业要优选高新技术企业、有税收贡献的工业规上企业以及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经市金融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享受奖励。

  (二)企业上市(挂牌)后的奖励扶持政策

  1.企业上市后所募集资金投资的新项目优先予以用地保障。

  2.企业上市首发融资且60%以上投资于明光市的,按融资额给予奖励: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800万元;达到5亿元(含)、不足10亿元的,奖励400万元;不足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完成首次定向增发、融资、做市交易或其他形式资本运作的,按募集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70万元。

  3.企业上市后,根据企业在明光新增固定资产达到5000万元以上,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资金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另增加2%奖补扶持。

  4.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不限于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等形式)投资本地实体项目的,按实际投资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户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500万元。

  5.在企业达到亩均税收约定前提下,上市后给予上市主体新增税收部分政策扶持,扶持金额前三年为企业年度对明光地方综合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 100%,后两年为企业年度对明光地方综合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的50%,扶持期限为连续五年,从上市次年开始执行。

  6.企业在明光实现上市,年度税收在明光缴纳的,每实现1000万元,给予 1名高管个税年度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最高不超过5人,每人年度计税薪酬不超过 100万元。

  (三)其他奖励扶持政策

  1.对完成股改的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战略投资,并将资金投入明光市的,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对在异地“借壳”“买壳”和换股吸收合并等市场化运作方式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市,并在我市纳税满1年的,在沪深交易所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在北交所的,一次性给予700万元奖励。

  3.上市(挂牌)企业在境内外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境内并购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查要点》判断,境外并购由券商中介机构出具意见书),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后,按照并购金额1亿元及以上(含)~5亿元以下的、5亿元及以上(含)~10亿元以下的、10 亿元及以上的(含)三个档次分别给予100 万元、200 万元、500 万元奖励。

  4.根据省财政厅相关文件精神,企业成功上市后,帮助企业向省财政厅争取成功上市奖补资金 400万元。

  5.上市企业个人或法人限售股在我市完成减持,所产生的缴纳支出,缴纳后按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不低于80%的奖励。

  三、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经开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提出享受鼓励政策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经开区管委会、乡镇街道进行初审,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复审后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由受益财政予以兑现。

  四、其他事项

  (一)此项工作由市上市工作委员会统筹负责,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具体协调联络工作,市直各单位、各乡镇街道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抓好本政策落实。

  (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其他重大扶持政策报经市政府“一事一议”研定。政策有效期内因上级政策变更或资本市场改革,导致政策难以兑现的,报经市政府“一事一议”研定。

  (三)企业完成股改后,5年内未取得境内外上市申请受理函、股转公司受理函的,全额退回所取得的上市奖励资金。上市 (挂牌)企业总部迁至市外的,已实施的政策奖励和补助予以清算收回。凡享受本奖励政策的,上市公司股东必须在明光市完成减持和纳税。

  (四)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明光市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明政办秘〔2017〕6 号)同时废止。2021年企业上市涉及奖励政策参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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