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5/15
湖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如下,湖北省的企业单位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的地方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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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
第五条 申请公布守合同重信用状况良好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在本省生产经营满3个会计年度;
(二)未在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三)同意将本企业申请年度基本信息对外进行公布。
第六条 公布的湖北省守合同重信用状况良好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应用较先进管理体系(模式),有严格的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
(二)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1.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合同(信用)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制度和规划;
2.有健全的合同(信用)管理机构,有专(兼)职合同(信用)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合同(信用)工作;
3.合同(信用)管理人员、采购销售人员应经过专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其他管理人员参加合同法律法规培训比例应不少于60%。
(三)合同行为规范。
1.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书面签约率达到100%;
2.积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合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合同争议解决与处理制度完善,没有无效合同;
3.使用格式条款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备案的合同,依法进行备案;
5.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应使用授权委托书。
(四)合同履约状况好。
1.对外订立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和对方违约,以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外,合同履约率达到100%;
2.没有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
3.因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企业主动依法依约定承担责任;
4.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判(裁)决、裁定;
5.兑现通过商业广告等途径公开作出的承诺。
(五)社会信誉好。
1.产品或者服务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明示的企业标准;
2.没有违反市场监管、财税、环保、安全、综治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有关管理部门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3.在安全生产、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社会反映较好;
4.积极处理或配合处理消费投诉和举报;无重特大影响和媒体曝光的投诉或举报未处理件发生;
5.履行社会责任,获得相关荣誉,社会信誉良好。
(六)按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如实提供企业合同签约、履约、合同纠纷处理等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
(七)在湖北省市(州)级守合同重信用状况公布中属于状况良好企业;
(八)在湖北省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属于信用风险低的企业。
第七条 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业中合同(信用)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知名企业,可直接申请参加湖北省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状况公布。
第三章 申请和公布
第八条 湖北省守合同重信用状况良好企业公布申请,由申请单位向营业执照核发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并初审后,在15日内报送至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要求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第九条 提出公布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书(表)以及证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要求的相关材料。
申请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交承诺书,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形式审查结论。审查合格的,按照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 湖北省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市(州)市场监管部门推荐报送名单和企业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的守合同重信用状况材料进行审核评价。
第十二条 经湖北省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评价符合守合同重信用状况良好企业标准的,由省市场监管局向省直相关厅(局、部、委)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发布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公告期内,对审核评价结果有异议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的,由湖北省格式条款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异议成立的,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 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向社会公布为湖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第十四条 县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申请企业提供咨询、指导、帮助等服务,内容应包括合同法律法规,企业合同管理与信用管理等。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状况工作经费,由政府在购买服务项目中预算列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状况信息动态数据库,通过日常监管和不定期回访等方式,及时归集和录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市场行为、信用状况及监督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档案,向社会公众提供查阅。
第十七条 湖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布证明有效期为2年,自向社会公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可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宣传,不断提高其社会影响力。
第十九条 湖北省公布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限期整改:
(一)非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不使用授权委托书的;
(二)使用的格式条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使用的格式条款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
(四)不按规定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守合同重信用状况良好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效期内,公布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布证明,向社会予以公告:
(一)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布证明的;
(二)因自身原因严重违约,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判(裁)决、裁定的;
(三)因失信行为引发群访、群诉事件的或被新闻媒体披露,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经书面通知仍未改正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被撤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布证明的企业,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布证明被撤销的,原公布证明由核发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公告作废。
第二十二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布证明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社会公告。需要补办的,可向原申请受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或企业整建制改制的,应持其公布证明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到原申请受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换发;属合并或分立的,按规定重新申请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未公布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而以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义从事企业形象宣传或者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应予制止并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该企业4年内不得申报守合同重信用状况公布。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状况公布活动中,应严格标准和程序,确保公布活动的质量。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牟取私利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守合同重信用状况公布,可参照本办法。
市(州)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公布本级企业守合同重信用状况,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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