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企政策汇集一:2024年合肥市促进经济、总部经济、科大硅谷等奖励补贴政策汇编

2024/5/23

惠企政策汇集一:2024年合肥市促进经济、总部经济、科大硅谷等奖励补贴政策汇编

 

合肥印发了很多惠企政策,今年就来看看惠企政策汇集一:2024年合肥市促进经济、总部经济、科大硅谷等奖励补贴政策,要想获得这些奖励,前提得先获得这些荣誉资质,有想要申请以下各类荣誉资质称号的,都可以咨询小编了解如何申请。

 

合肥市惠企政策免费咨询:15855199550(手机/微信)

 

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有效期到2024年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更好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科技创新研发

1.支持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中心、省工程研究中心等,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每年最高2000万元、累计不超过1亿元的经费支持,重大项目可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2.激励加大研发投入。遴选一批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项目,依法通过"定向委托"""揭榜攻坚"等方式,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贴。通过“竞争赛马”等方式,对产业共性技术瓶颈项目给予30万元——200万元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10%,给予10万元—50万元补贴。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按国家实际拨付经费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配套补贴。对入围省科技重大专项等,按省科技创新政策实际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补贴。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按实际保费的10%50%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

 

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中试平台(基地)建设,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基地)的运营,按其年度服务性收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纪)人等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我市转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高校院所输出应用型科技成果或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按不超过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5%给予高校院所最高150万元奖励,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5%最高150万元奖励。对企业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的1%,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4.支持科技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示范应用场景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分档给予最高500 万元奖励。对新增省级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等产品,按产品单价(货值)分档分别给予研制单位、应用单位最高200万元奖励。依法支持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带头应用"三新"三首"产品。激励金融机构等联合科创载体开发或落地科创金融场景应用项目,对融资额度超过10亿元、服务企业超过100户的科创金融产品,按实际投放贷款额万分之五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二、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5.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技改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贴。对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项目的,按投资额、节能节水量等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工业、建筑业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的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对新建民用建筑达到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0%的,分档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支持军民融合项目建设,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6.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产值保持增长并吸纳我市农村人口占职工比例超30%的,按照企业当年经济指标增长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年加工产值500万元以上的预制菜企业,按企业当年经济指标增长情况分档给予最高500 万元奖励。对新建及改扩建林业产业基地达到规定标准,产值保持增长的经营主体,给予20万元——100万元补贴。对投资额100 万元以上的科技兴粮建设项目、粮食收储企业节粮减损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7.推动文旅体育产业发展。对入库企业数量增加、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的文化创意园区,根据园区内企业经济指标增长等情况分档给予园区运营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对社会资本投资200 万元以上的新建及改建文化场馆、体育园区(场馆),按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对市级农家乐转型升级试点示范单位按规定开展转型升级,达到省休闲旅游示范试点评定标准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新评为丙级以上等级的民宿、3C等级以上的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档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奖补。新晋升为国家5A4A3A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建设奖补。对在中央相关频道首播或者获得国家、省级优秀项目认定的电视剧、纪录片和动画片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三、有效刺激消费流通

8.全面拓展消费需求。对当年新开业的中国首店、安徽首店,根据品牌影响力、投资、营业收入等考评结果,分档给予投资主体最高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市级以上特色商业街区开展投资、企业培育、品牌招引等方面运营考评,按运营成效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对运营服务能力突出的商务楼宇管理团队根据其经济指标增长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制造业企业在肥新成立的销售公司,当年商品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超3000万元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城市阅读空间按考核等次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对民营文艺院团演出场次、原创剧目、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考评,分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联赛、社会力量承办国家级以上单项体育赛事或全国性大型群众体育赛事的,按参赛场次、赛事成本给予俱乐部和承办单位50万元——100万元补贴;对承办省级体育赛事的,按不超过赛事成本的30%给予承办单位最高50万元补贴。

 

9.完善现代流通体系。对综合性物流平台给予"一事一议"资金支持。对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支持内陆港、航空港、水运港等发展。对企业新建(购置)、改造冷冻冷藏库、冷链物流车辆、终端冷藏设备等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对营业收入超3亿元的4A级以上物流企业、四星级以上冷链物流企业、5A级网络货运企业,获批当年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快递智能分拣设备按投资额分档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补贴。对使用可降解、回收、循环的低碳环保快递包装物和包装废弃物回收箱的企业,按实际使用部分采购额的30%给予最高25万元补贴。支持“快递进村”工程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快递公共分拣中心、快递综合服务站点给予最高50万元运营补贴。

 

10.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举办全国性巡回展览和国际性、全国性展览,根据展览面积给予组展企业每万平方米30万元最高300万元补贴。支持举办市重点产业链及战略性新兴产业专业类展览,给予组展企业每万平方米20万元最高200万元补贴。

 

支持举办单场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的消费展,给予组展企业每万平方米10万元最高60万元补贴。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的,按实际投资额(完成营业额)给予最高7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承办国际化、全国性、线下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文旅活动的企业(政府投资项目除外),经评审合格的,给予20万元——50 万元补贴。

 

11.加强外资招引力度。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达500万美元的企业,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首次在我市设立法人企业并实际运营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超过3500 万美元、离岸执行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增速超过20%的服务外包企业,分档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

 

四、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2.激励扩大融资规模。扩大“政信贷”产品支持范围和规模,将企业年度申请“政信贷”产品贷款上限由1000万元提高到2000 万元。市重点产业链企业申请“政信贷”产品贷款上限放宽到1亿元。对合作金融机构通过“政信贷”产品投放的担保贷款给予担保机构不超过70%的风险补偿,投放的纯信用贷款给予银行不超过80%的风险补偿。

 

13.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政信贷”产品合作担保机构开展“政信贷”产品担保贷款业务收取企业保费标准降低到不高于0.5%的,给予合作担保机构1%的保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小微工业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小微文化旅游企业、建筑业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等通过“政信贷”产品获得1年期以上(含1年)、2000万元以内贷款的,给予50%最高50万元利息补贴。对市重点产业链企业通过"政信贷"产品获得1年期以上贷款,给予50%最高200万元利息补贴。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所产生的利息、评估费用按照质押登记金额1%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

 

14.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企业完成股改、在安徽证监局辅导备案、获证券交易所受理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企业科创板上市申请获受理的再奖励50万元。对企业直接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在上市后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在境外多地、多次上市的,享受一次补助。对完成新三板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迁入我市的省外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政策有效期内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企业成功上市前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支出,按年给予50%最高50万元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年。

五、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5.促进领军型企业加快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并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支持政策。对新增“灯塔工厂”、国家级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按其当年经济指标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部分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大数据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6.鼓励加快升规入统。对首次升规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20万元奖励。对当年入统且销售额同比增速及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限上法人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建筑业企业当年入统且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17.激励企业扩大规模。对工业、建筑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且营业收入利润率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200万元奖励,200亿元以上每一个百亿元台阶增加奖励100万元。对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金融、商贸企业)营业收入规模首次达到3亿元以上且增速超过20%,并按期升规入统的,分档给予企业管理团队最高120万元奖励。对零售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以上且营业收入利润率、增速不低于全市行业平均水平的,分档给予企业最高100 万元奖励。对限上电商企业年网上零售额超3亿元的,按网上零售额增量部分给予企业最高80万元奖励。对我市重点产业头部企业,可通过"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8.提升园区服务水平。对市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开展年度综合评估,按不超过基地总数的50%分档给予最高5000万元奖励。

对集聚检验检测、会计审计、律所等高端服务业企业超30家且营业收入超3亿元并保持正增长的新获批市级及以上服务业集聚区,给予获批当年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及以上服务业集聚区、省市大数据产业园区,从集聚企业数量、营业收入增长等方面开展运营评价,分档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市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测评优秀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19.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免费为企业提供节能诊断服务。对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服务,给予20%最高20万元补贴。对合肥数据要素流通平台根据年度运营成效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贴,按平台数据交易量给予数据供应商最高30万元奖励。对服务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收入增长幅度达到5%以上的,按年投资额的20%分档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支持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对企业销售全程可追溯产品的数量占比等开展综合考评,分档给予10万元—50万元奖励。

 

20.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胜诉的单位,给予单个案件最高10万元、单户企业最高30万元的诉讼费、代理费补贴。对当年培育的合肥市专利密集型产品,按照每件5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从高校院所、企业等受让符合我市技术和产业发展的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给予企业最高6万元奖励。对高价值专利培育、高质量专利资助、专利导航项目、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知识产权服务及转移转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知识产权金融等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500万元奖励。

本政策中的投资补贴、经济指标增长奖励、新增规上(限上)奖励等政策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分担,各类专项政策与本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关政策条款与企业亩均效益评价结果挂钩,失信企业及房地产开发、国家产业发展目录限制和淘汰类产业项目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之内。

 

本政策自2023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政策宣传和加快兑现。本政策及各部门实施细则全部通过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发布并实行网上申报。若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合肥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有效期到2025年底

 

为加快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全力支持我市总部企业做大做强,着力提升发展质量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发展目标

 

围绕“做优存量、做大增量、提升质量”,加大总部企业引进和培育力度,支持在肥企业打造制造基地+研发中心、销售中心、上市主体、供应商集群、配套基金“1+5”发展格局。力争到2025年,总部企业数量超过150家,实现三年翻一番,成为长三角总部经济重要集聚地。

 

二、支持政策

 

(一)荣誉激励。

 

对获得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合肥市总部企业”标牌,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各类专项政策资金,并依托全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推介。(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

 

(二)多作贡献奖励。

 

对总部企业年度营业利润和本地经济贡献两项指标均较上年增长10%及以上,且年度本地经济贡献不低于近两年最高值的,按照年度营业收入的1%且不高于本地经济贡献增量的4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其中最高不超过20%可由企业发放给管理团队。(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核心员工激励。

 

总部企业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较上年度增长20%及以上且不低于近两年最高值的,对不超过员工总人数的10%且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4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其上年度工资性年收入的2%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四)产业链对接和场景应用支持。

 

支持总部企业在肥举办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供应商大会,对参会企业150家(含)以上、实际会期2天或在肥住宿1天及以上,且达成合作协议超10亿元的会议,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支持;参会企业每增加50家,奖励资金增加2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开展总部企业专场产业链供需对接、场景对接活动,为总部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提供场景机会,支持快速落地推广。(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

 

(五)金融支持。

 

对获得多作贡献奖励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贷款的,按实际贷款利息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贴息。总部企业将上市主体迁入我市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加强总部企业项目投资,鼓励总部企业与各类资本合作设立产业基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办公用房支持。

 

总部企业在我市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按照每平方米500元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分3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本地经济贡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房产局、市财政局)

 

(七)用地保障。

 

支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总部企业项目,按照新型产业用地方式供应土地。鼓励总部企业节约集约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投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服务保障。

 

建立市领导联系总部企业制度,设立总部企业联络专员,在项目落地、生产经营、研发创新、招工引才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保障。总部企业高层次人才可参照享受重点产业链企业相关人才政策,并根据贡献情况给予总部企业一定高层次人才自主评价名额。对非本市户籍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子女,按照相关政策,由企业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九)出入境和通关便利。

 

将总部企业纳入出入境中管办证白名单,建立“一对一”专人联系服务机制,确保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发制证。支持在货物进出口通关等方面为总部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庐州海关)

 

(十)“一事一议”支持。

 

对在肥重点企业新设立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等,或对合肥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投促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合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审核,协调督促各项政策落实。

 

(二)落实资金保障。

 

总部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由市级和总部企业纳税所在县(市)区、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出台总部企业政策兑现细则,原则上自政策发布起每年8月底前完成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每次认定后根据数据公布时间适时组织开展政策兑现。

 

(三)强化评估考核。

 

将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定期评估各县(市)区、开发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绩效,对总部企业招引和总部园区建设等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开发区在用地保障、招商引资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本政策中总部企业当年享受的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本地经济贡献净留成。享受购房补贴的总部自建自购办公用房,3年内不得租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总部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并纳入诚信管理。

 

本政策自2023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每年根据施行情况,经合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对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本政策与市级及县(市)区、开发区同类型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与“一事一议”政策不重复奖励。若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附件:合肥市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本政策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合肥市的企业。主要为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成长型总部、直接认定型总部。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可按以下分类申请总部企业认定。

 

(一)综合型总部。在合肥市外拥有2家(含)以上分公司或控股50%(含)以上子公司,且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比例不低于20%。在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可按以下行业分类申请认定:

 

1.先进制造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3000万元(含)以上。

 

2.建筑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具有一级(甲级)或一级(甲级)以上资质,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5000万元(含)以上。

 

3.商贸服务、物流、人力资源、商务服务、创意文化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

 

4.科技信息服务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

 

5.农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

 

(二)功能型总部。申请认定功能型总部的企业,应属于其母公司的全资或绝对控股子公司,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相应的功能型总部:

 

1.销售中心。上年度在我市营业收入(销售收入)20亿元(含)以上;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

 

2.运营中心。上年度在我市营业收入5亿元(含)以上;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上年度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50亿元(含)以上;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1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3.研发中心。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职技术人员占比不低于30%;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

 

(三)成长型总部。经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哪吒企业,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500万元(含)以上且近两年连续增长20%(含)以上。

 

(四)直接认定型总部。在我市注册成立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本地上市公司,上年度对我市的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

 

2.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企业(集团)在本市设立的区域总部。

 

3.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以及经认可的国外权威机构公布的“全球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在本市设立的区域总部。

 

本标准中的总部企业不包括金融机构、电信运营、烟草、机场、房地产以及燃气、电力、供水、采矿等行业,具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合肥市支持“科大硅谷”建设若干政策(有效期到20256月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科大硅谷"建设,发挥科技体制创新引领作用,汇聚世界创新力量,打造科技创新策源地、新兴产业聚集地示范工程,形成面向全省的科技创新辐射带动力,制定实施本政策。

 

一、链接全球创新资源

1.支持建设科大硅谷服务平台公司和全球校友事务部。联合中国科大等科研院所全球校友资源,支持建设科大硅谷服务平台公司和全球校友事务部,作为链接全球创新资源的平台和窗口,建立常态化对接、联络、服务机制,联合开展创新创业、“双招双引"等工作。每年度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2.招募“科大硅谷”全球合伙人。支持建设创新创业综合体,建立"团队+基金+载体"细分单元运营模式,全球招募众创空间、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专业园区运营团队,支持“科大硅谷”引导基金与其联合设立子基金,实现"一栋楼就是一个创新联合体,一栋楼就是一个产业链",采用"基金+奖补"方式给予"一事一议"发展支持。

 

二、建立新型研发模式

3.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允许人才分别与高校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实现“双落户”。以“基金+奖补”方式为“双聘”科研人员提供增量经费支持,对科研团队负责人为B类及以上人才的(经"合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系统"认定,下同),经认定后,给予最高100万元产业化经费支持。

 

4.支持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和公共服务平台。鼓励企业、研究机构建设或与地方政府共建概念验证中心、小试中试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以“基金+奖补”方式,最高按投资额的50%配套给予不超过2亿元支持,协议约定建设运营事宜。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中试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5.鼓励协同创新。推动“科大硅谷”新型研发机构围绕非关联企业需求开展科研合作和技术攻关,对考评优良的平台,按照不超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10%给予奖励,单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6.盘活存量资产。鼓励引导"科大硅谷"内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单位、高校院所及民营企业利用现有楼宇、可转化资产等,依法依规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孵化载体等建设。探索将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向社会开放共享。

 

三、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7.支持科技成果在"科大硅谷"内转移转化。支持高校院所科研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在“科大硅谷”转化,按其转让或许可所得现金收入形成的省市财力贡献给予科研人员一次性等额奖励。

 

8.支持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科大硅谷”内高校院所发明人(团队)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入股经高校院所批准同意、产权清晰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生的收益按照约定与单位共享。

 

9.建立拨转股、股转债成果转化新模式。根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不同阶段,灵活采取财政资金拨转股、股转债等方式进行投入和变更,允许项目团队对形成的股份按约定的方式、时间、价格、比例等回购。

 

10.支持高校院所开展成果转化服务工作。支持高校院所在“科大硅谷”设立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可在转化净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15%的经费用于人员奖励和机构能力建设。每年开展"科大硅谷"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评估,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或校友组织,每年遴选10家并给予每家10万元用于人员激励。

 

11.推动科技成果示范应用。在“科大硅谷”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并纳入合肥市级"三新"产品目录的,可直接纳入省"三新""三首"等有关目录,在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采购中给予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鼓励试点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先使用后付费”的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科大硅谷”内中小微企业使用。依托合肥场景应用创新中心,面向"科大硅谷"为场景供需两侧提供打磨策划与对接赋能服务;支持政府、企事业单位开放应用场景;鼓励新技术、新产品等采用免费、捐赠等方式拓展示范应用,对经认定的示范场景授予示范称号,按照新技术、新产品等实际投资额给予捐赠(免费)方最高1000万元资金奖励,具有特别重大影响力的示范应用场景给予"一事一议"奖励。依托科大硅谷服务平台公司试点成立应用场景租赁平台(或子公司),依法依规采购新产品、新技术等,对外提供应用服务,采购费用纳入平台公司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四、鼓励科技创业

12.鼓励师生校友创新创业。支持拥有科技成果的高校院所师生校友等在“科大硅谷”内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商业银行通过“政信贷”产品向企业投放纯信用贷款,根据企业首贷金额给予商业银行100%的风险补偿,补偿金额最高200万元,对企业首贷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等额补贴,每年支持不超过100家。省内高校院所允许学生在3年内保留学籍,休学在“科大硅谷”创业,并享受学校的创业资源和相关服务;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职或离岗到“科大硅谷”创办企业、兼职创新或参与项目合作,其在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权利。

 

13.提供创业体验公寓。对入驻“科大硅谷”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创业空间的各类科技型项目(含个人、团队及企业),其项目核心成员(不超过5人)在肥无自有住房的,经所在片区属地政府认定后可按照不高于70平方米面积,免费租住国有租赁公司房源6个月;自行租住的,给予一次性最高6000 /人住房租赁补贴。由各个片区属地政府(管委会)负责兑现,省市专项资金按照总费用的50%给予支持,专项资金支持每个县(市)区、开发区总费用不超过200万元。

 

14.给予高层次人才创业启动条件支持。在"科大硅谷"创办企业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链发展方向的,经认定后,根据企业注册资金、团队人才结构等,采用"基金+奖补"方式给予最高500万元启动资金、500平方米创业空间支持,创业空间支持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负责落实。

 

15.鼓励大装置、大平台沿途下蛋。对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级创新平台等孵化的,并以知识产权输出为主且注册在“科大硅谷"内的高附加值科技企业,以"基金+奖补"方式给予支持,每年支持不超过10家,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00万元;对突破核心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重点项目,连续支持不超过5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亿元。

 

16.设立“科大硅谷”重大产业化发展专项。实施重大产业化发展专项,采用"基金+奖补"方式给予经费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 年,单项累计最高支持5000万元。奖补部分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和进度承诺书约定分期下达,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

 

17.支持与国家部委有关重大科技基金设立联合基金。探索国家引导、地方支持基础研究的发展模式,推动与国家部委有关重大科技基金联合成立自然科学基金、技术创新引导基金等。围绕重点产业链领域,聚焦解决“科大硅谷”区域内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难题,支持高校院所、重点企业等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将联合基金视同纵向课题,可用于科技成果评价、职称评定等方面。

 

18.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发展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新业态、引进培育高水平策划创意团队,提供企业发展战略咨询以及规划。支持培育引进高端科技信息服务公司、工业设计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为“科大硅谷”创新创业团队和人才提供高水平的专业服务。

 

19.加强全流程服务。持续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最大程度为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精细化服务。加强市区联动,提供线上操作指导+线下“帮办代办”服务。积极引导投资机构、入驻载体运营机构、政策咨询机构与创业企业对接,为企业发展设计最优解决方案。

 

五、汇聚创新创业人才

20.创新人才评价方式。给予注册在"科大硅谷"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自主评价人才名额。对营收1亿元及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不超过3D类自主评价人才名额,营收每增加1亿元,自主评价人才名额增加1名,总名额不超过10名。对评估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合肥市高质量新型研发机构分类支持管理细则》评估),按总聘用人数的5%,给予不超过5D类自主评价人才名额。建立自主评价正负面清单,自主评价人才经同行专家评议通过后纳入合肥市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范围,享受相应人才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部门发放"江淮优才卡"并进行层次认定,根据《安徽省江淮优才卡管理办法》享受相应政策。

 

21.加大“高精尖缺”人才补贴力度。对在“科大硅谷”工作的企业高端人才、紧缺人才经认定为C类及以上的,对参与“科大硅谷"建设的高校院所中经认定为B类及以上的,按其在"科大硅谷"内取得的工资性年收入形成的财力贡献超出15%的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22.提供一站式人才服务。设立“科大硅谷”一站式服务窗口,从人才认定、创新创业、人才安居、健康医疗、子女教育、配偶就业等方面为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实现人才优惠"一键式"落地。衔接利用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为"科大硅谷"引入人才代理人事关系。

 

六、创新投融资模式

23.鼓励"投早投小"。对"科大硅谷"内、投资"科大硅谷"早期小型科技型企业且持股2年以上的社会基金(投资机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给予基金(投资机构)管理机构奖励100万元,每家基金(投资机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鼓励“科大硅谷”引导基金等与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优质基金管理公司等设立种子、天使基金,引领产业生态集聚。

 

24.创新国资基金管理。国有出资股权基金投资"科大硅谷"注册的企业,其股份转让方式可按协议约定执行,允许其管理团队以国有出资基金投资额的10%为上限跟投。“科大硅谷”引导基金管理团队应满足考核要求、严格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仍产生投资损失的,给予最高50%的风险容忍度,超出部分,以相关基金管理机构所取得的管理费用和奖励资金为限进行弥补。

 

25.实施股权投资奖励。对注册在“科大硅谷”、总投资额 80%以上投资于"科大硅谷"项目且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其个人合伙人投资收益、分成收益、股份转让收益部分,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其形成的省市财力贡献给予等额奖励,每人最高500万元。

 

26.鼓励商业银行创新信贷服务。设立"科大硅谷"中小微企业白名单,将企业"白名单"库纳入"政信贷"支持范围,给予最高1000万元贷款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不高于1%/年,按照担保额的1%给予担保机构保费补贴。对商业银行、政府性担保机构"政信贷"业务项下的纯信用贷款和担保类贷款,分别给予80%70%的风险补偿。

27.推动“科大硅谷”公益事业发展。设立专项基金,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科大硅谷”建设。对于为“科大硅谷”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个人,按照相关政策予以褒奖。将企业发生的用于资助“科大硅谷”建设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视同企业研发投入,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公益捐赠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七、附则

28.享受政策范围。享受政策主体为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符合“科大硅谷”项目入库标准,且须纳入“科大硅谷”范围内,依法合规申请政策支持;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支持经费可从本政策每年专项资金预算中切块安排。本政策与其他市级财政政策同类条款不重复享受,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其他条款。

 

29.合规享受政策。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须提交诚实信用承诺书。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并纳入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3年内不予受理市级各类政策项目申报。

 

30.相关实施说明。本政策自 20226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建立"科大硅谷"内优势政策快速响应机制,每年根据施行情况,报经"科大硅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可对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各有关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本政策制定配套政策,形成支持"科大硅谷"建设政策体系。本政策由"科大硅谷"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