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业奖励!榆林市工业制造业、商贸服务业、农业、建筑业、餐饮、电子商务、兰炭、金属镁产业申请奖补要求指南

2024/5/27

以下为大家盘点了关于榆林市工业制造业、商贸服务业、农业、建筑业、餐饮、电子商务、兰炭、金属镁产业申请奖补要求、各行业奖励指南,详情如下,需要做项目规划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以下为大家盘点了关于榆林市工业制造业、商贸服务业、农业、建筑业、餐饮、电子商务、兰炭、金属镁产业申请奖补要求、各行业奖励指南,详情如下,需要做项目规划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专人免费指导热线:19855109130/15855199550(可加v)

卧涛小编可以为您带来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设计、挂牌上市、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网站外包定制、推广等辅导规划。

一、榆林市工业制造业项目申请奖励奖补

关于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大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1.支持招引配套企业。积极引导我市龙头企业通过合资、招 商、合作合建等方式,招引行业领军企业、中国500强、世界500 强等企业来我市投资,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 万元—5000 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分别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额的1%、2%给予落户企业奖补,单个项目不超3000 万元;对与 市、县(园区)签订招商引资合作协议的招引单位或机构,项目 建成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2%,最高不超500 万元奖励。 (市外事外经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配合)

2.强化园区配套能力。鼓励标准化厂房建设,对建成5000— 10000平方米、10000平方米以上并有企业入驻的,分别给予县市 区、园区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补。对按照企业需求建成“定制化”厂房的县市区、园区,建成5000—10000 平方米、10000

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700万元、120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 的市级特色专业园区给予300 万元的奖补。(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3.支持县域首位产业发展。支持县市区、园区首位产业发展, 按照“一县一业”思路,原则每年安排300—500万元专项资金予以集中支持。  ( 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二、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4.支持壮大企业规模。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 亿 元、50亿元、30亿元、10亿元、1亿元、8000万元、5000万元 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 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5.提升企业竞争能力。对首次认定为“全国质量标杆” “陕 西省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 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 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20 万元、30 万元、 50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榆林好产品”的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 (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 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6.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加快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的培育,对新 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 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智能制造示

范企业(平台)等,按照省级补助资金的200%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 一次性给予不超30万元奖励。

(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7.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对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申报在本 地实施转化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其经济效益明显的,最高按项目 投入(包括购买技术成果、委托技术开发或实施科技成果无形资 产作价入股等形式)的3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不超500 万元。 对投入超过3000万元,且为我市调结构、促转型作出突出贡献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加大奖补力度,最高不超2000万元。(市科技局、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8.推广首台(套)产品应用。鼓励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产品市场推广,对享受国家首台(套)保费补贴或者是省内首台 (套)推广应用奖励补助的产品,在新投放市场2年内,给予市 场推广支持。对首台(套)生产厂商,按其首台(套)销售额的 20%给予奖补,每个生产厂商每年奖补不超200万元。 ( 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 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9.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步伐,推动产业加 速迭代升级迈向中高端,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鼓励企业开展 节能节水、安全环保、数字化、智能化等改造,对投资额超500 万元的工业转型升级项目,最高按实际投资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 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10.提升企业数字化水平。培育和引进工业互联网服务商落地榆林,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一次性奖补200 万元; 被认定为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一次性奖补50万元。助力企业上 云用数赋智,对利用云服务平台的上云用云企业,按上云服务费 用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每户企业最高不超10万元;对利用自 建云的上云用云企业,按投资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每户 企业最高不超20万元。对纳入市级的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 每户企业给予不超50万元的奖补。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 体系贯标认证的企业,按证书等级分类给予30—100万元的奖补。 对纳入市级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贯标 (DCMM) 的企业,按证 书等级分类给予每户企业30—100万元的奖补。(市工信局牵头,

市财政局配合)

11.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大力培育绿色低碳产业,对新认定为 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园区)的企业, 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 获得国家绿色制造、工业节能节水、绿色数据中心等示范项目或 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 市工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五、 提升产业保障能力

12.强化金融服务。开展市本级“工信贷”工作,设立榆林市 中小微制造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遴选合作银行、担保公司, 建立“白名单”制度,对申请贷款的“白名单”企业实行快速审批,对形成不良贷款的,市级财政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本金补偿。

对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每家奖励1000万元。(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着力打造“领军人才”引领、“优秀 企业家”运营、 “品牌工匠”支撑的制造业人才队伍,分批次举 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产业工人培训班,提升培训规模和培训质 量。鼓励企业职工积极参与职称认定,提升企业用工质量。鼓励 县市区出台大学生到民营企业就业相关配套政策,着力提高民营 企业职工技能和待遇水平。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民营企业及民营企 业家发展大会,由榆林市委、市政府对为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30 户民营企业及20位民营企业家进行表彰,并分别给予每户30万 元、每人10万元的奖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2024年元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工信局会 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同一事项适用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二、榆林市装备制造业项目申请奖励奖补

榆林市支持装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发展目标

装备制造业是我市经济转型的优先发展产业,坚持“用市场换项目、用资源换项目、用应用场景换项目、用政策和资金的优势换项目”的思路,全力推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大力引进和培育高端装备制造项目,不断延长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价值。到2025年

底,力争装备工业总产值突破100亿元;累计引进装备制造项目50个以上,规模以上装备制造业企业达到40户;着力将我市打造为中国西部能化装备智能制造产业基地。

二、支持重点

支持依法在榆注册、纳税、入统,财务制度健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装备制造企业。鼓励企业按照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服务化的发展方向,走创新引领、开放合作、龙头带动、集群发展之路,重点支持区域总部落地榆林的企业。支持的重点方向:与榆林高端能源化工基地建设产业链相配套的化工专用设备和煤机设备及零部件,先进储能技术装备,油气井钻采设备,新能源装备,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氢及甲醇燃料的制、储、运、用装备,镁铝合金轻量化装备,电子元器件、航空装备,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和物料搬运设备,农机装备、节能环保应急安全装备,智能制造和维修再制造等服务型制造项目。

三、支持政策

(一)鼓励投资。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装备制造项目(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分别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3000万元。世界500强、国内行业前10强企业在榆投资的高端装备制造项目或符合我市重点支持方向且在合理建设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的装备制造项目,可在上述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支持技改。对提升产品品质、增加产品种类、提高生产效率、节能降耗、实施智能化成套设备改造、智能化工厂和智能化车间改造的装备制造企业,对列入市级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厂房租金补贴。对租赁市内标准厂房或过渡性厂房(办公用房),年纳税达到100元/平方米、3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的装备制造项目,按当年租金分别给予20%、50%、100%的租金补贴;企业申请购买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及功能配套用房的,价格按照购买当年基准地价计算的土地出让价格、审计机关审定的工程总价以及财务费用(建成之日至申请之日央行同期贷款利率)之和计算;企业对厂房结构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所在县市区、园区可根据企业需求,采取代建、共建的方式个性化提供厂房。

(四)支持企业提升人才队伍素质。鼓励我市各大专院校加强技术人才的技能培养和素质提升,大型企业集团加强高端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开展人才精准培训,开设蓝领班,采取财政补贴的形式,免费提供基础技能培训。推动企业通过持股、技术入股、提高薪酬等方式,引进优秀企业家、经营管理人才和技术骨干,对新引进人才以及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项目团队成员,按照《榆林市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办法》和相关配套细则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对企业新引进或新评定的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技术工人,分别给予用工企业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补助,每年最多补贴100人。

(五)金融支持政策。建立高端装备制造项目与银行、保险、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常态化对接的服务机制,畅通高端装备制造项目的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开发针对高端装备制造项目“量身定制的专属金融产品,加大对重点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提高重点项目中长期大额贷款和信用贷款占比。发挥产业基金作用,有资金需求的项目,可由榆林市各级招商引资风投基金或产业引导基金予以支持。(六)物流运输补贴。对年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的装备制造企业,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补贴,单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2年。(七)专项用电补贴。市内装备制造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相关电价补贴优惠政策外,以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为基数,当年工业总产值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万元专项用电补贴。

(八)支持企业重组并购。鼓励企业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股权合作方式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负债率。鼓励在榆国有企业投资入股装备制造类企业,支持以市场换项目,吸引有技术、有产品的项目落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九)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装备制造企业,每户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

(十)支持产业协作配套。积极推进装备制造业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鼓励我市龙头骨干企业就近就地采购配套产品,构建产业链协同发展的紧密型协同制造模式,对市内装备制造业各产业链条上影响力大、带动性强的企业配套率提升给予奖励支持。鼓励采购招商引资落地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上下游配套,给予采购方企业一定奖励。

(十一)产品推广补助。享受国家首台(套)保费补贴或者是省内首台套推广应用奖励补助的产品,在新投放市场2年内,给予市场推广支持。对购买应用本市工业企业首台(套)产品的本市用户,按购买价格的20%给予补助;对向市外用户销售首台(套)产品的,按销售价格的20%对本市工业企业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鼓励就近采购本市生产制造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政府采购单位以及在榆国有企业须将本市生产制造的首台(套)产品纳入招标采购项目中,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本市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参与采购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企业生产的首台(套)产品。

(十二)支持企业绿色化发展。对装备制造企业利用国家推广的清洁生产技术方案进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采购环保设备或采用降低能耗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对获得国家“绿色工厂”称号的装备制造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十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企业新产品研发,对经认定的装备制造研发项目,按企业年度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给予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且标准已发布的,按标准类别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8万元、4万元和2万元奖励。

(十四)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全国质量标杆”的装备制造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质量标杆”、“省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陕西工业精品”、“陕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十五)大力推进装备制造业产业数字化。以装备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为基础,鼓励企业上“云”,发展工业信息化平台,优先落实装备制造业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广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机器人应用,重点扶持龙头企业国家级、省级智能工厂及创新中心建设。对新获得国家和省、市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工业云平台、分享经济平台、“双创”平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互联网与工业融合创新试点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十六)推动装备制造企业集群化发展。鼓励装备制造企业组建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机构,参加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对入围初赛、通过决赛以及国家验收被评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的促进机构,按国家拨付资金分别给予1:0.2、1:0.3、1:0.5的配套奖励。

(十七)优化项目投资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县领导和部门包抓重点企业(项目)机制,对新引进项目的推进落地,做到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五落实”;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由一名副厅级领导包抓,指定一个市级部门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开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创新审批方式,采取承诺制、容缺后补等方式,加快项目相关前期手续办理进度。支持有条件的装备制造业园区成立园区运营服务机构,实行“一项目一服务专班”制度,履行“企业出题提需求,专班答题做服务”职责,为重大项目提供从签约选址、投资建设到建成投产全过程的综合协助服务。

同一事项适用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多个事项可同时享受优惠政策。奖励及补贴类资金由榆林市财政与各县市区共同分担,其中榆林市财政与榆阳区、神木市、府谷县、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按照2:8的比例分担,与定边县、靖边县按照4:6的比例分担,与横山区和南部六县按照5:5的比例分担。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用期2年。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三、榆林市电子商务项目申请奖励奖补

榆林市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若干措施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实际生产经营,并为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发挥积极 作用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孵化中心)、直播电商、农村电商、县域商业、商贸物流、邮政快递等运营主体。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电子商务园区发展。

1.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孵化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补助。

2.新建或改造1000平方米以上,且入驻电商企业达到5家以 上的电商园区(孵化基地),按照总投资金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利用商业楼宇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300 平方米以上,且电 商直播间达到5 间以上的直播基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

4.对网络销售我市农特产品年销售额达到200万元、500 万 元、1000 万元的本地主播,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 奖励,每超出1000万元再给予3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经市商务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对聘请明星、 著名主持人、知名主播等开展直播带货活动的限额以上企业,市  级给予聘请费用3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50 万元。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再给予一定的补贴。

6.支持企业发展直播电商。对聘请第三方电商机构开展陪跑 业务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代运营费用30%的补贴,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7.对在海外建立电商渠道,开展线上跨境销售我市产品的企业,给予前期渠道建立费用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开拓网络市场。

8.对电子商务线上年销售额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8000 万元、1亿元、2亿元、5亿元的限额以上企业,分别给予10万

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9.在第三方电商平台运营的地方馆、特产馆,网络销售农特 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10.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 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支持快递、县域商业体系和电子商务协同发展。

11.对新建或改扩建区域性快递物流分拣中心,形成区域快递 物流联盟、县乡村三级寄递物流服务体系,且实现降低快递物流 资费、自动化分拣、仓储物流配送、提供稳定物流服务等功能的,给予有效投资金额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2.支持有条件的市场主体新建或改扩建区域性冷链集配中 心和仓储中心,对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且覆盖生产流通 各环节、满足多元化服务需求的企业,给予有效投资金额30%的

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3.对新建或改扩建的县级电商供应链中心、电商运营中心,给予建设总费用30%的补贴,每个中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4.利用镇级供销、邮政等场所,新建或升级改造集商品销售、 快递配送、直播带货、代买代卖、电商培训等业态于一体的镇级 电商综合服务中心(电商商贸中心),给予实际投入资金总额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5.打通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鼓励“客货邮”融合发展。对 通村客运班线代运到乡镇及村组的邮件快件每件补贴0.5元,寄 出本地农特产品的邮件快件每件补贴1元。对助力农村最后一公 里配送和农产品上行的镇村电商服务站点,给予每单邮件快件1元的补贴,单个站点每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

(五)支持引进知名电商企业。

16.支持电商行业领军企业在我市开展业务,对于将区域总部 设立在我市并长期持续开展电商业务、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知名电商企业,引进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六)鼓励县市区发展电子商务。

17.对电子商务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10亿元、20亿元、30亿 元、50亿元的县市区,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榆阳区、神木市、府谷县奖励按50%兑现。

三、 有关事项

(一)项目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出台。

(二)对存在违法违规、重大恶性投诉、重大责任事故,或 在项目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通过其他方式骗取专项奖励的, 一 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追缴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三) 本措施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榆林市商贸服务业项目申请奖励奖补

 

榆林市激励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持续释放内需 潜力,推动消费提质增效,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发展目标

加快城市经济发展,依托区域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引进一批 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和首店,打 造一批夜间经济集聚区,挖掘老字号发展潜力,完善城市消费设 施,加快培育商业新业态,壮大商贸市场主体,促进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步增长,推动榆林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三、奖补政策

(一)加大品牌招引力度。

1.支持引进首店。对首次进驻我市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且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分别给予首店品牌和负责引进的商业运营企业各30 万元奖励;自持物业开设品牌首店的给予50万元

奖励。

2.鼓励知名品牌入驻。对进驻我市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且 与商业运营企业(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签订3年 以上入驻协议的,每年给予店铺租金30%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

100万元。

3.品牌店装修改造补贴。对进驻我市的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的经营主体或引进企业,给予店面装修费(含装修设计费、设备购置及配套硬件设施建设)30%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品牌企业联销。对商业运营企业采取联销模式且零售 额纳入国家统计网直报平台,按年度零售额核算,首年零售额超 过300万元给予3%的奖励,超过500万元给予5%的奖励,超过

1000万元给予7%的奖励。

(二)发展本土特色消费。

5.培育榆林品牌专营店。支持经营榆林羊绒系列、米脂小米 系列、横山羊肉系列的限额以上企业在外市开设榆林品牌专营店, 在国内首年开店,根据店铺规模大小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补贴。在国外开店的给予店铺租金50%的补贴。

6.挖掘传统老字号企业。对获评“中华老字号” “陕西老字 号” “榆林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7.培育总部公司。对在外市开设3个及以上分店且零售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限额以上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每增开一家分店,再给予5万元奖励。

(三)提振重点领域消费。

8.支持汽车销售企业促销。对限额以上汽车销售企业(包括 重卡销售企业)年度零售额较上年增加3000 万元、5000 万元、 8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对 在外市开设分公司的限额以上重卡销售企业,每开设一家给予10万元奖励。

9.支持商场超市促销。对策划主办大型购物节庆、嘉年华等 促销活动的限额以上大型商场、超市, 一次性给予5 万元补贴,单个企业一年内补贴金额不超过30 万元。

10.鼓励企业外出参展。对参加由市商务局组织的国际知名展 会的企业,给予运输费、交通费及住宿费补贴,每人每次不超过 3 万元;参加国内知名展会的,给予运输费、交通费及住宿费补 贴,每人每次不超过1万元。单个企业每次补贴人数不超过2人,展位费全额补贴。

(四)健全消费品流通体系。

11.推动供应链体系建设。对农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或限额以上 企业在供应链新建或改造、店铺升级改造和员工社保缴纳等方面,给予有效投资3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12.支持连锁业发展。对限额以上连锁经营企业给予新增连锁店有效投资30%的补贴,单店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13.支持绿色商场创建。对当年获评省级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20 万元奖励。

(五)完善消费基础设施。

14.打造夜间经济集聚区。对新建夜间经济集聚区的企业,给 予总投资30%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升级改造夜 间经济集聚区的企业,给予总投资30%的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15.支持商业街区提质扩容。对新建、改造商业街区的企业给 予总投资30%的补贴,其中新建最高补贴300 万元,改造最高补 贴200万元。对获批省级试点街区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批国家级试点街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

16.支持标准化菜市场建设。对新建菜市场营业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上,改造菜市场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并按照《陕 西省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试行)》建设的企业,给予

有效投资30%的补贴,单个市场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17.鼓励专业市场建设。对新建或改造的羊毛绒、茶叶、摩托 车、电动车等专业市场给予有效投资30%的补贴,新建市场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改造市场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8.鼓励商户入驻专业市场。对入驻我市重点打造的专业市场且签订3年以上入驻协议的商户,每年给予实际租金50%的补贴。

(六)强化消费数据统计。

19.奖励新增入统。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首次入统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有促进作用的月度入统企业增加5万元奖励。

20.发放专项消费券。对实现集中收银并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的 美食街区,商业综合体,农贸、建材市场等专业市场,根据其户数规模给予100万元一500万元的专项消费券奖励。

四、有关事项

(一)项目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出台。

(二)对存在违法违规、重大恶性投诉、重大责任事故或在 项目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通过其他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 一经 查实,取消相关资格,追缴已拨付的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四)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 《榆林市激励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榆政办发〔2022〕4号)同时废止。

五、榆林市农业项目申请奖励奖补

榆林市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 发展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23〕8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 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自身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快 带动乡村主导特色产业发展,全面促进我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企业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良好,具有一定产业带动引领能力 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二、 支持方式

(一)支持龙头企业发展能力提升。

1.对新认定的市级龙头企业,从企业发展规模、运营状况、 研发能力、市场竞争力、带动能力以及各级相关产业政策导向等方面进行遴选,择优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分别给予300 万元、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根据企业运营监测情况分两年(次)进行兑现。

3.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联合体,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次)进行兑现。

(二)支持新引进龙头企业发展。

4.对新引进的从事农业产业发展的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 分别给予300万元、100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次)进行兑现。

(三)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5.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农业产业、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 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6.对新(扩)建 一 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的 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按照不超过新(扩)建固定资产总额  30%的标准给予奖补。

7.农产品加工企业购置仓储烘干等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8.对于新认定的省级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项目, 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于新建设的市级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项目, 一次性给予80 万元奖励。

(四)支持农业全产业链发展。

9.对于承担我市羊子、马铃薯、山地苹果、大漠蔬菜4 个百亿级主导产业全产业链建设任务的“链主”企业, 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10.对于承担我市小杂粮、中药材、肉牛、生猪4个十亿级特 色产业全产业链建设任务的“链主”企业, 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

(五)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11.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强镇分别给予 300万、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分两年(次)进行兑现。

(六)支持农业创业创新。

12.对在全国农村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龙头 企业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在全 省农村创业创新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龙头企业项目,分 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在全市农村创业创新 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龙头企业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政策兑现

(一)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承担(榆阳 区、神木市、府谷县按照3:7的比例进行奖补,横山区、靖边县、 定边县按照5:5的比例进行奖补,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

县、清涧县、子洲县按照7:3的比例进行奖补)。

(二)本政策中未涉及的、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扶持政策,列入“一事一议”扶持政策的对象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三)龙头企业同一年度满足本政策及中央、陕西省、榆林市其他优惠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四)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起草《榆林市支持农 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共同负责项目资金的申报、评审等工作,并共同组织实施项目跟

踪、绩效评价等工作。

、监督管理

被扶持对象在申报奖励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年度奖补资格,追缴奖补资金。

(一)经查实被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挪用、骗取奖补资金的。

(二)被扶持对象在当年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被扶持对象在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被扶持对象在当年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附则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023年10月26 日至2025年10月25日止。

六、榆林市建筑业项目申请奖励奖补

榆林市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 通知》(陕办发〔2022〕19号),加快推动建筑业提质增效,抢占 行业发展制高点,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的二十 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创新能力提升、 建造组织方式变革、产业融合发展、优质企业培育、全产业链构 建等重点工作任务,加快推动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绿 色化转型升级,实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全市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

2025年,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取得积极进展, 建筑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建筑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升,核心 竞争力显著提高,绿色建筑实现规模化发展,产业工人队伍技能素质明显增强。

规模效益——建筑业总产值突破550亿元,力争达到570亿 元,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 GDP 的2.6%左右;年产值超过20 亿元 以上企业3家、百亿元以上企业1家;各类注册执业人员达到1万人,建筑业从业人员达到6万人。

结构优化——特级(综合)施工总承包资质、 一级(甲级)施 工总承包和一级(甲级)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总数分别达到1家、 50家和30家,显著提升建筑企业外向度;培育3家工程总承包企 业、2 家智能建造骨干企业,构建1个由骨干企业担任链主的全产业链,打造以榆阳区为中心的陕北建筑业产业集群。

绿色发展——全市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装 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达30%以上,绿色建 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0%;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 建筑和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应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等 级进行设计、建造,沿黄河流域等重点地区逐步实现碳排放“双控”目标。

质量安全——质量保证体系更加完善,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 明显提高,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 亡人数逐年双下降,创建鲁班奖、国优奖1项以上,实现建筑业

安全发展、高质量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建筑企业发展壮大。

1.支持企业做优做强。建立精准扶持服务企业名录库,采取“一企一策”帮扶举措,指导企业开展业绩入库,帮助企业提升资 质水平。鼓励龙头企业以项目合作为基础,带动中小企业向“专 精特新”方向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吸引 央企和市外特级(综合)、 一级(甲级)资质企业在榆落户或成立子 公司。(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2.加强项目扶持供给。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参与市内重大项目 建设,提升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建筑市场的占有率。鼓励市内 民营建筑企业单独或与央企、国企合作,积极参与新兴领域项目 建设。任何地方和部门(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设置各种障碍,限 制民营建筑企业参与投标或承揽业务。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参与 政府采购门槛,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 中小企业。(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3.推动企业“走出去”发展。依托龙头骨干企业,在市场潜 力大的区域设立建筑业服务机构,协调解决建筑企业跨省市承揽 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市域战略合作关系,组织召 开行业推介会,向市外展示我市建筑企业风采,促进企业和从业 人员无门槛自由流动。配合搭建市内企业海外发展平台,建立重 点企业和重大项目联系机制,支持企业对外承揽工程。(市住建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4.加快建筑产业化基地建设。合理布局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基

地及相关产业园区,增加装配式建筑产业化基地,扶持培育由陕 西建工第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骨干企业为链主的牵头企 业,围绕项目建造全过程构建上下游关联配套全产业链的产业集 群,形成适应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需要的产品齐全、配套完整产 业格局。鼓励企业制定建筑工业化品牌发展战略,加快质量基础 能力建设,建立覆盖项目全过程的建筑工业化质量安全内控体系。 (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榆林监管分局、人行榆林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二)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方式。

1.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建筑 信息模型(简称“BIM”)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取工程总承包 模式,鼓励非国有投资工程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支持设计单位、 施工企业取得“双资质”独立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采用固定总 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结算和审计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 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 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审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2.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支持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 理、造价咨询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 工程咨询。政府投资项目应鼓励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民用建筑 项目试行建筑师负责制,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 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三)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

1.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 一步精减优化审批流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90个工作 日, 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审批时间压减至65个工作日;推动我市工 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优化完善,进一步完善跨部门业务系统 互联互通。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 联动,依法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加强对建筑企业和注 册执业人员资质资格差异化动态核查,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 挂靠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清出。(市智慧局、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 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批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2.深化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推行“评定分离”方法确定 中标人,扩大招标人自主权,强化招标人首要责任。优化评标方 法,将投标人信用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作为评标重要指标, 优先选择符合智能建造、绿色发展要求的投标方案。全面推行招 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和异地远程评标,加大招投标活动信息公 开力度,加快推动交易、监管数据互联共享。(市发改委、市住建 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3.强化工程造价和标准管理创新。深化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机制。加强绿色建筑、

装配式建筑、城市轨道交通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计价规则研究, 探索建立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造价数据库。健全价格信息预警机 制,提升价格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4.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省、市退税减税 降费政策。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工程预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 合同总额的10%,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 80%。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规定时限完成竣工结算报告,除按规定 预留质量保证金外,其余工程款应全部支付,任何单位不得以未 进行或未完成审计为由延期结算,超出规定期限的应支付银行同 期贷款利息。总包单位在我市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 在已有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不再开立新的专 用账户。(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审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5.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完善市场从业机构、人员信用档案,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市场监管 机制。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和履约践诺情况 纳入信用记录,强化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完善失信联 合惩戒机制,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中小企业 账款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对使用淘汰工艺、技术、设备和材 料的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实行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四)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体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 建设,配备与监管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监管 执法经费和设备。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健全全过程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管控体系。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完善工程质 量安全责任追溯机制。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客观衡量工程质 量水平。加强智慧工地建设,推行信息技术与现场管理深度融合 的新型工程质量安全管控模式。(市委编办、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2.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市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委托第三方监理机构开展工程质量安全巡查,鼓励具备财力条件 的县市区同步开展第三方巡查服务。加强建材、商品混凝土质量 管理,落实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培育一批“楼宇 医生”企业,对既有建筑开展质量安全鉴定和加固改造。加强实 名制管理,加大“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力度,强化部门协同联 动监督检查,严查检验检测不实、虚假的违法行为。(市住建局、 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3.推行工程担保保险制度。建筑企业可通过保函、担保、保 险等方式替代现金缴纳法定的四类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探索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达到信用等级的建筑企业可适当减

免。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履约担保,招 标人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探索推行工程质量潜 在缺陷保险,大力发展建筑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所有新 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必须在开工前完成投保,覆盖住建领域建筑 施工全体从业人员,充分发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工程 建设领域的安全风险防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防范和化 解工程质量安全风险。实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备案制度,构建预 制部品构件全过程质量追踪、维护和责任追溯机制。(市人社局、 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 总局榆林监管分局、人行榆林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五)加快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1.推动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总结推广全国智能建造试点 城市经验,加快推动建筑业与先进制造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 深度融合,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政策体系、发展路径和监管模式。  推进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建设改造,打造智能建造产业基地。培 育智能建造龙头企业,打造由骨干企业担任链主的涵盖设计、生 产、施工、运行维护及建筑机器人、建筑产业互联网等上下游企 业协同发展的全产业链,优化建筑行业资源配置效率。推进智能 建造工程试点示范,加强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集成应用, 引领带动行业提质增效。(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2.推广数字化协同设计。支持设计企业建立数字化集成设计 平台,提高专业协同能力,为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提供支撑。 培育扶持 BIM 应用龙头骨干企业,甲级及以上建筑设计(施工)总 承包企业应具备 BIM 应用能力,推广自主可控BIM 设计软件。推 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行为监管信息化,探索人工智能技术、 BIM  技术在施工图审查领域的应用,推进工程设计文件数字化交付。 (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3.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不断提高建筑节能标准,2030年 前新建居住建筑本体达到83%节能标准要求,新建公共建筑本体 达到78%节能标准要求。加强绿色建筑立项、规划、设计、施工、 运行、管理全过程监管;鼓励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逐步提 高星级绿色建筑占比;加强绿色建材推广应用,开展绿色建造示 范工程创建行动,引导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积极申报“绿色生态 居住小区”。以政府投资项目为切入点,积极组织超低能耗建筑试 点示范项目建设,鼓励建设零碳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积极开展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与城市更新行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机结 合,形成与小区公共环境整治、适老设施改造、基础设施和建筑 使用功能提升改造统筹推进的节能、宜居综合改造模式。持续开 展建筑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运行调适,到2030年实 现建筑机电系统的总体能效提升10%。鼓励公共机构采用能源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动清洁能源与绿色建筑融合创新发展。

(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等按

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4.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新建政府投资或国有企业全额 投资的各类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和公共建筑、市政桥梁及管涵 等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鼓励其他建设单位积极主 动发展装配式建设项目,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逐年提高。 以医院、学校等公共建筑为重点大力发展钢结构建筑,鼓励开展  装配式建筑农房建设,加大钢结构在高层住宅、工业建筑、农房 建设等领域的应用,不断提升构件标准化水平,推动形成完整产 业链。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全面推广应用预制内隔墙、预制楼梯板  和预制楼板,加速推进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住宅建筑的融 合发展。鼓励传统开发、施工、生产企业向装配式建筑产业化模 式转型,培育、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创建省级、国家级住宅产业化  基地,坚持外引和内育相结合,注重引进建筑产业化关键技术及 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形成良性竞争、健康发展的市场格局。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六)推进建筑工人职业化转型。

改革建筑用工制度,推进建筑劳务企业转型为具有稳定劳动 关系的公司化、专业化作业企业。健全建筑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深化职普融通、校企合作,大力开展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增加建筑产业化技能人才供给。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对本企业职工开展自主培训评价,鼓励建筑企业与职业(技工)院校等社 会评价机构合作,对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评价服 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七)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投入,统筹 用好现有各类资金,扶持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鼓励企业 加强资本运作,拓宽融资渠道,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龙头企业上 市。加强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建筑行业绿色发展的 金融产品,创新开展建材、设备、在建工程抵(质)押贷款和应收 账款质押融资等信贷业务。(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 交通局、市水利局、市金融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榆林监管分局、人行榆林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四、激励举措

(一)鼓励企业提升资质、产值。对成功晋升施工总承包资质、 监理资质以及新入统企业和年度建筑业产值超过一定额度的企 业,给予适当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晋升为特级(综合)资质的, 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2户;施工总承包企 业晋升为一级(甲级)资质的, 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每年奖  励不超过5户。工程监理企业晋升为综合资质的, 一次性给予30 万元奖励,每年不超过2户;工程监理企业晋升为甲级资质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每年不超过3户。对新入统建筑业企业每户奖励10 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30户。对当年产值达到100 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的建筑业企业, 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 万元、15万元、10 万元、5万 元奖励;对当年产值超过2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授予“榆林市建筑 业龙头企业”称号。各县市区应视财力情况对企业给予现金、荣 誉鼓励。(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二)引进优质企业落户我市。高质量招商引资推动我市建筑 业转型升级,积极引进市外优质建筑业企业落户我市,对年产值、 税收、注册资本金达到一定规模的,按照我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 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奖补。(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三)激发企业积极争创精品。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建立优质 优价费用奖补机制,对获得国家、省级和市级优质工程质量奖项 的,分别按不低于工程结算造价1.5%、1.0%和0.8%的标准计取优 质优价费用。国家级、省级认定的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智慧 工地等观摩示范项目直接列入全省“长安杯”工程奖。(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四)引导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支持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部 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 建筑领域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对建筑企业获得的科技进步奖,按

获奖等级给予奖励。对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投入给予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取得国家、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为 国家、省级的工法和专利,应给予适当奖励。( 市教育局、市科技 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五)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对获 得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新建项目,列为绿色建筑、装配 式建筑、智能建造等试点示范项目,取得国家级、省级认证的智 能建造产业基地,按照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支持或适当资金奖 补;对符合超低能耗标准的建筑项目,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给予一次性奖励,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全 部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且装配率达到20%以上 的,奖励增加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地上建筑总建筑面积3%以内的 建筑面积;部分单体建筑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且装配率达到 20%以上的,奖励增加单体地上建筑面积3%以内的建筑面积。加大 对装配式项目创优夺杯支持力度,支持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优先 参与各类工程建筑领域的评奖评优,支持申报国家绿色建筑工程。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 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

(六)加强新型人才培育储备。支持建筑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人 才、专业技能人才建设,积极打造建筑“劳务品牌”。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符

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鼓励企业与职业 (技工)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合作,按照规定对企业职工开展职业 技能培训予以补贴,严格执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政府细化落实)

五、 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对照重 点任务抓好细化落实,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尽 快出台支持建筑业转型升级、绿色低碳发展的具体扶持政策,认

真解决建筑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切实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形成工作合力。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 业高质量发展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各相关部门要 积极支持建筑业发展,主动服务、密切配合,明确具体政策落地 条件、程序及申报渠道,形成促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整体合力。

(三)加强督导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要明确目 标、压实责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相关政策尽快落地、见到实效。

七、榆林市餐饮行业项目申请奖励奖补

榆林市关于激励餐饮行业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增 长的决策部署,推动各级纾困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助力我市餐饮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餐饮消费市场复苏回暖,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为在我市实际生产经营的餐饮企业、预制菜企业、餐饮加工配送企业、外卖平台企业。

二、 政策措施

(一)支持中央厨房和预制菜产业发展。

1.支持中央厨房、预制菜生产企业(基地)建设,按照投资 主体厂房及基础设施建设实际投入资金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2.对中央厨房、预制菜生产企业新购置预制菜生产、加工及 冷链等国内先进设备的,按照总采购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预制菜企业开拓市场。

3.鼓励预制菜企业参加国际和全国性预制菜展会,对参加相 关展会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在我市运营的预制菜企业营销 额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

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支持餐饮企业品牌化连锁化发展。

4.同一企业开设两家及以上的品牌门店,且累计年营业额大 于200万元,每个门店建筑面积均在200 m?以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5.同一企业同一品牌开设三家及以上连锁店,且累计年营业 额大于500万元,每个连锁店建筑面积均在200m?以上,给予一 次性30 万元补助;每个连锁店建筑面积均在300m?以上,给予一 次性50万元补助;每个连锁店建筑面积均在500m?以上,给予一次性80 万元补助。

6.经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评选的“榆林名小吃店”“餐饮名 店” “老字号”等, 一次性给予店铺升级、产品制作技艺提升等投入资金的2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餐饮行业新业态发展。

7.由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审定的高品质餐饮聚集区或美食 街区,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用于街区提升和业态优化。对新建的给予投入资金的30%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8.为老年人服务机构配餐、供餐、送餐的餐饮企业,给予经营主体配餐量资金总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降低餐饮行业运营成本。

9.鼓励外卖平台降低限额以上餐饮企业服务费,对收取限额 以上餐饮企业服务费低于8%(含)的外卖平台企业,给予一次性30 万元补助。

10.餐饮企业用于店铺新建、升级改造向银行贷款金额超过100 万元的,给予企业贷款贴息补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培育壮大本土品牌。

11.榆林小吃大赛的获奖单位入驻我市新建的美食街区或文 商旅街区的商户且签订入驻合同三年以上的给予每年1 万元补 贴,用于设备购置、支付劳务费等,连续补三年;入驻我市新建 的美食街区或文商旅街区的移动商贩等经营者给予每年0.5万元补贴,连续补三年。

12.每年评选“榆林名小吃”金奖15个、银奖20 个、铜奖 30个。对获评金奖、银奖、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 万元奖励。

三、有关事项

(一)项目申报指南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出台。

(二)对存在违法违规、重大恶性投诉、重大责任事故,或在项目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通过其他方式骗取财政资金的, 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追缴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本措施自2024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八、榆林市兰炭、金属镁产业发展行业项目申请奖励奖补

关于支持兰炭、金属镁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工作目标

推动兰炭、金属镁行业整合重组,引导建设10 万吨、20 万 吨、30万吨级原镁及镁合金冶炼规模化龙头企业。高标准建设研 发机构,促进产、学、研耦合发展。力争于“十四五”期间打造 兰炭、金属镁新型现代产业集群,到2025年着力实现车用镁合金 件15万吨/年、轨道交通用镁合金件3万吨/年、3C 产品用镁合 金0.5万吨/年、镁合金建筑模板30万平方米、镁基储氢材料1000吨/年的镁合金深加工发展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规划发展路径,规范建设标准。

1.制定出台兰炭、金属镁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出台《榆林市兰炭产业发展规划》《兰炭行业建设规范》及《榆林市镁产业高质 量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等部门配合)

2.加强兰炭、金属镁标准体系建设。对于推动(新)修订、  完善兰炭、镁及镁合金相关行业标准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 协会,获得国家有关部委认定,成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印发 出台的,每个标准或规范给予100 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有关部门  认定,成为地方标准并印发出台的每个标准或规范给予50万元奖 励。对参与国家兰炭、金属镁标准建设的单位,每个标准印发出 台后,给予各参与单位8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3.积极打造产业集群。按照“错位发展”的思路,加强产业 引导,在神府布局镁及镁合金深加工和镁渣综合利用产业,在榆 神、榆横工业区布局镁合金制品下游研发和制造产业,推进产业 基地化发展。对已出台园区镁产业规划或将镁产业发展纳入园区 产业规划的,建成投运3个规模以上镁及镁合金项目的专业特色 园区给予3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打造研究机构,创建科研平台。

4.强化产品研究。支持镁及镁合金企业联合下游企业、高校、 科研院所,围绕工艺、装备、产品等方面,通过多种协作模式,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创新。围绕电冶炼法、再生镁提纯冶炼、高纯镁冶炼、镁基储氢、镁合金增材制造等技术难题,征集技术研 发和成果转化需求、组织专家论证,遴选出行业龙头企业关键急 需的课题榜单。对“卡脖子”核心技术形成重大突破(取得国家 级科技奖项的技术工艺),并成功在榆林市应用生产的,每项成 果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 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5.推动企业智能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项目建设包抓推进 机制,重点支持镁企业产业链提升、智能化改造,智能工厂和工 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智能 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和智能制造成熟度评估达三级及以 上的企业给予100 万元奖励。对纳入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 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中镁基材料首批次应用产品的项目给予30万 元奖励。支持镁合金模板创新发展,榆林市辖区镁合金模板生产 企业,每生产1平方米给予20 元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各承担 50%,单户企业补贴最高不超200万元/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

(三)激励品牌建设,拓宽销售渠道。

6.鼓励整合重组。严格执行兰炭产能置换原则,支持和鼓励 榆林市辖区兰炭、金属镁企业跨县区、跨所有制整合重组(区域整合除外)。首次整合重组后单厂兰炭产能达到100万吨及以上、

200万吨以下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达到200万吨及以上、 500万吨以下的企业给予300 万元奖励;达到500万吨及以上的 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首次整合重组后单厂原镁产能达到5万 吨及以上、10万吨以下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达到10万吨 及以上、20万吨以下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达到30万吨及 以上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各承担50%。凡使 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生 产工艺装备的企业不适用此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 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审批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7.开展品牌培育。推动兰炭、金属镁产品品牌建设,创建“神 木兰炭”“府谷镁”区域公共品牌,鼓励通过举办或参加展会、制 作广告宣传片等多途径,对区域公共品牌进行广泛宣传,提高榆 林市兰炭、金属镁品牌影响力。对经中央、省级主流媒体进行宣 传的部门或单位,按照宣传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8.提升企业竞争力。对首次认定为“绿色工厂”“能效领跑者” “水效领跑者”的兰炭、镁及镁合金企业,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9.扩宽销售渠道。对租赁中转仓或异地库满1年且单库入库金属镁产品达5000吨及以上的企业,每个库给予40万元补贴;对租赁中转仓或异地库满1年且单库入库金属镁产品满2000吨但 不足5000吨的企业,每个库给予20万元补贴;对租赁中转仓或 异地库满1年且单库入库金属镁产品满1000吨但不足2000 吨的 企业,每个库给予10万元补贴。对在境外建设、运营、租赁“海 外仓”或在榆林市内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按照年度实际投入费 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推动金属镁 期货品种上市,对在金属镁期货交割库存储金属镁期货品种而产 生的仓储费用给予50%补贴。(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推动产业升级,提升技术工艺。

10.加快攻克镁冶炼工艺清洁化、智能化生产难题。加快推动 竖罐冶炼项目技术攻关,优化工艺流程,降低生产成本,充分借 鉴国内外先进自动化改造案例,加快研发金属镁冶炼还原炉车间 智能投料、扒渣、运渣等设备,大力推进智能化、信息化改造。 对取得国家级科技奖项的先进技术工艺并将该技术工艺实际应用 于榆林市辖区生产装置的技术单位,给予200 万元奖励(市县各 承担5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 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榆阳区、神木市、府谷县、佳县政府按职能分工负责)

11.推动企业绿色升级。实施兰炭干熄焦试验项目,确定1— 2户企业进行示范,示范企业改造达标后,按照改造投资额的15%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支持资源高效利用,持续提升关键工艺和过程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降低能耗。坚持“减量化、  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鼓励企业在煅烧、还原、精炼等工序 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积极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冶炼设备,提高 企业节能减排生产水平,对能耗水平连续3年下降5%及以上的企 业,给予30万元奖励(市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12.强化减污降碳水平。采取揭榜挂帅机制,对标《镁、钛工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修改单中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100mg/m?) 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征集金属镁煅烧工段、还原工段、精炼工段脱销技术方案。若技术方案实施后,基础建 设费用(包含相应工段生产装置和附属环保设施)不超过原建设 费用的200%;基础运行费用(以煅烧工段 SNCR 装置氮氧化物治 理至400mg/m?的开销为基准)不超过200%;长周期稳定运行800小时以上且能耗评级不变的,给予揭榜单位最高200万元奖励,

并全面重点推广。对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171-2012),兰炭及涉兰企业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后,出水水质中 的 1 4  项污染物指标全部达到或优于排放限值的且年实际处理量 在设计处理能力的80%以上,按照最大设计处理能力数值,每吨 每小时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县各 承担50%)。(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

13.培育再生镁产业。为回收与利用废镁、镁合金余料及切屑, 鼓励和支持榆林市镁及镁合金企业建设再生镁回收利用项目,对 再生镁回收利用项目建成投用后,给予补贴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 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能分工负责)

14.依法依规推动兰炭生产装置改造。对拆除圆型兰炭生产装 置建成传统方型兰炭生产装置的镁冶炼企业,给予每万吨金属镁 产能150万元/年补贴,连续补贴四年(市县政府各承担50%),  同时被补贴企业需承诺不再建设圆型炭化炉(低阶煤高温热解工 艺)作为配气工段,若中途改建为圆型炭化炉(低阶煤高温热解 工艺)的,立即停止补贴,并追回前期补贴资金。凡使用《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装 备的企业不适用此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府谷县政府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充分发挥产业链专班作用。结合全市“链长制”工作 安排,铝镁及兰炭深加工产业链工作专班定期召开推进会,研究 解决兰炭、金属镁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夯实各项工作任务,

全力推进兰炭、金属镁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好中央和省、市出台的支持兰炭、金属镁行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在财 政扶持、金融支持、税费优惠等方面对兰炭、金属镁产业发展重 点项目给予倾斜。各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在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榆林市政府连续3年,每年设立 1亿元兰炭、金属镁专项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财政配套专项资金, 推进兰炭、金属镁行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产能认定、专家评 审、退出补偿、改造支持、示范引领等相关工作,鼓励企业加大 整合重组力度,加快环保和节能等方面升级改造,打造全产业链标杆示范企业,全面推动兰炭、金属镁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 附则

(一)本措施有效期内,如遇法律、规定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二)本措施与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兼得”的原则执行。

(三)本措施自2024年元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企业产品百度首页关键词排名、企业品牌推广、抖音短视频运营推广,均可联系小编咨询,专业团队为您提供产品关键词、企业品牌优化服务!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需要咨询商标、专利、软著、高企以及科技成果评价、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工商规划、股权设计、挂牌、公司注册、网站定制、网站建设的请直接联系渔渔:15855199550,微信同号,为您解答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