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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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
申报政策的企业须为注册地和税收归属地在同安区且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和未存在公安涉黑涉恶问题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安全生产政策,且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或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不予奖补。
进行政策申报的企业应通过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才可申请对应的扶持奖励:
1.通过认定时为规模以下企业,属于首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 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通过认定时为规模以下企业,属于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通过认定时为规模以上企业,属于首次通过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4.通过认定时为规模以上企业,属于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原文详见附件1:《同安区关于新发展阶段加快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同工信〔2022〕26号)。
二、申报材料
本次采用系统在线填报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申报。网络申报材料的内容与纸质材料应保持一致。
1、在线填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登录同企云平台,首页政策速递栏目“同安区2024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申报”点击“申报中”(此前未注册的先进行企业基本信息注册及认证),进入申报页面按要求填写上传有关信息和pdf格式的材料文件。企业在线填报后,由企业所在镇(街)、区工信局进行线上初步联合审核,初审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通过系统后台向企业反馈问题信息,由企业根据要求改正和重新提交材料,直至审核通过。
2、纸质申报:在线填报审核通过后,企业按照后继通知要求(另行短信通知),打印如下带水印的线上审核后的纸质材料,并按要求进行报送。
(1)《同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线上系统自动生成打印);
(2)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认定批准文件、证书复印件(其中,规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还需提供2023年度统计报表,即工业企业提供2023年度B103表或相关报表,服务企业提供2023年度F103表或相关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如已办理三证合一仅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
(4)企业2023年度入库期税收完税证明;
(5)收款收据(线上系统自动生成打印,手写签名盖章)
(6)若企业名称有变更,需提供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一份,每份材料注明与原件一致后加盖公章,同时按顺序整理后加盖骑缝章)。
三、申报时间
线上申报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6月13日,企业需在受理期内完成申报,若企业未在上述时间内申报,则视同自愿放弃兑现。
线下纸质材料报送地址:同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206室(银湖里71号)。纸质材料报送时间另行短信通知,纸质材料报送时请现场扫码入工作群,后续兑现和相关工作将通过工作群完成。
四、其他事项
奖补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如奖补资金总额超过预算资金总额,则按比例降低兑现金额。
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审核发现企业所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2023年度本单位奖补资金申报资格,并列入信用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本通知由同安区科技和工信商务局负责解释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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