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西安市外贸集聚区认定标准、申报条件、申请程序与认定管理办法

202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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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外贸聚集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我市开放型经济活力,引导全市外贸经济集聚发展,进一步培育发展新动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引导外贸产业向规模化、标准化、集群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安市外贸聚集区是指聚集一定数量外贸企业及配套服务企业,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

第三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外贸聚集区的审核认定工作。各区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外贸聚集区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认定西安市外贸聚集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经营管理主体是在西安市内工商注册,有税务登记的独立法人。

(二)入驻外贸相关企业不少于10家(以工商注册地址为准)且当年纳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总额不低于1亿元。

(三)园区基础设施健全、发展环境良好,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为入驻外贸企业提供项目申报、仓储物流等配套服务。具备一定发展空间和产业规模,得到所在区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支持。

(四)园区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或委托成熟专业的运营服务团队负责跨境电商园区运营建设等工作,能定期向政府报送统计数据和资料,配合市商务局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园区及入驻企业诚信合规经营,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外贸聚集区的申报主体为聚集区的运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 外贸聚集区采取主体申报、区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通知。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二)申报。各申报主体按照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上报区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主体的申请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运作机制、亮点特色、聚集区简要发展规划及发展目标。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西安市外贸聚集区申报表;

3.聚集区运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法人主体身份证明文件,以及管理运营机制文件;

4.聚集区发展规划有关的具体文件材料以及促进外贸聚集区发展的政策文件(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或聚集区文件);

5.聚集区规模及配套软硬件设施相关证明材料(包含但不限于租赁合同、平面图等权属证明材料);

6.聚集区已入驻企业名单、入驻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同申报表自行下载)、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海关或单一窗口出具的进出口额证明;

7.园区及入驻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可在信用中国或信用陕西下载)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推荐。各区县、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查验相关材料、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商务主管部门。

(四)审核。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根据评审提出拟认定意见。

(五)公示。对拟认定的外贸聚集区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网站上予以公示。对在公示期间产生异议的,必要时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复审,对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六)认定。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聚集区,正式认定为西安市外贸聚集区,予以授牌。

第四章 管理

第七条 经认定的外贸聚集区,如符合中央、我省和我市相关政策支持条件,可按照政策给予相应支持。

第八条 外贸聚集区应建立业务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和聚集区发展情况。

第九条 外贸聚集区接受商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并完成商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数据统计、活动承接、业务培训等工作。对于运营过程中明显不再符合认定标准、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处罚情况或拒不配合工作的,可予以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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