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各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和众创空间申报认定条件程序附申报材料+好处

2024/6/18

南充市各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和众创空间申报认定条件程序、申报材料+好处等内容整理如下,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南部县、营山县、蓬安县、仪陇县、西充县、阆中市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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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充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根据《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办法》《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 指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 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为宗旨,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在孵化对象、服 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为科技创业者、 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全要素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为科技创业者、创业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培训、辅导、咨询、研发、试制、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专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南充市“5+5”产业体系范围。

  第六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至少两条:

  1. 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或者当年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

  3. 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4. 获得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

  5.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七条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的程序:

  市级孵化器备案,实行通知受理、分批认定的方法。备案程序为:

  1. 孵化器运营管理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 申请材料包括:

  (1)南充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申请书;

  (2)工作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4)孵化器场地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协议;

  (5)孵化器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及退出管理办法;

  (6)其他(批准设立孵化器的证明材料、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设立文件及使用情况、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协议等)。

  3. 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汇总 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并依据专家评 审意见和现场考察结果,经局务会审定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网站 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颁发“南充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与标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市科技局负责开展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工作和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推荐工作,已取得国家、省级备案的孵化器不再另行申请市级备案。

  第九条已备案的孵化器须在建筑物显著位置设置图文标识。各孵化器要积极指导在孵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应对毕业企业颁发统一制作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证

  书》,并建立毕业企业的登记和跟踪制度。

  第十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自备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其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

  局。

  第十一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年度评价和动态管理,对无故不参加年度评价、连续2年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二条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备案或年度评价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孵化器的发 展纳入当地科技发展规划,具体负责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

  第十四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改(扩)建、服务平台建 设、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补助扶持。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对市级孵化器在孵企业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予以重点倾斜支持;对符合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条件的,予以优先推荐。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科技企业孵化器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南充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充市众创空间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创新创业和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强对我市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服务,推进众创空间建设与发展,根据《四川省众创空间备案工作指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与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开展众创空间备案工作,目的是对众创空间及其创客企业(项目)发展情况、投资贷款情况以及创业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 备案,同时了解创客企业(项目)孵化情况、毕业企业和退出企

  业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孵化绩效等。

  第三条市科技局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行业指导和服务,并负责开展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工作和国家、省级众创空间备案推荐工作。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在地的众创空

  间进行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

  第四条发展众创空间重在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功能。 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者,通过各具特 色、形式多样的创新创业活动,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

  融资、技术创新、国际资源对接等创新创业服务。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半年以上,具有专业发展方向, 服务于创新创业,孵化科技项目和团队。运营管理机构或社会组 织须在南充市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也可以是依托上述组织成立

  的相对独立的机构。

  2. 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

  3. 具有基本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不少于3个月免费或低成本的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

  4. 具有服务体系,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的便利化、多方位服务平台。

  5. 具有运营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6. 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具有成功的孵化案例,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7. 已入驻与其服务功能和能力相匹配的创客、创业团队, 并组织创业团队开展日常性创业沙龙、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 创业大赛等活动,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近年内开展活动类别

  不少于5种,活动次数不少于10次。

  第六条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程序: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实行通知受理、分批认定的方法。备案程序为:

  1.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 申请材料包括:

  (1)南充市众创空间备案申请书;

  (2)工作报告;

  (3)众创空间法人代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场地产权证明或委托、租赁协议;

  (5)众创空间管理制度,企业入驻及退出管理办法;

  (6)其他(批准设立文件、开展服务活动证明材料、与其他机构的合作协议等)。

  3. 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汇总 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并依据专家评 审意见和现场考察结果,经局务会审定通过后,在市科技局网站 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纳入市级众创空间备案,颁发“南充市众创空间”证书与标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工作,已取得国家、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不再另行申请市级备案,市级众创空间优先推荐国家、省级备案。

  第八条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协同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开展行业服务工作,帮助众创空间筛选 社会优质服务资源,联动提升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和水平,开展相

  关服务活动。

  第九条市级众创空间资格自备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运营过程中,如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经营方向、决策目标、法人或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

  续。

  第十条经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应按照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

  第十一条对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实行年度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连续两年不参加绩效评估的,取消市级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众创空间备案或年度绩效评估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市级备案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申请。

  第十三条市级众创空间应在显著位置悬挂众创空间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市级众创空间在改(扩)建、服务平台建设、创 新创业、投融资服务等方面可享受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补助扶 持,市科技局将在孵化服务、创业辅导、技术平台、投资融资等方面加强指导和培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众创空间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南充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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