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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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绿色制造名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发挥绿色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助力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和《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绿色制造名单是指陕西省内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是指陕西省产业基础再造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绿色制造名单奖励的资金。
第四条实施奖励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市、县(区)政府制定绿色制造名单配套奖励措施,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制造名单的奖励。
第二章陕西省各地市绿色制造名单奖励标准、支持方式和资金拨付
第六条奖励标准
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首次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省级绿色工业园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七条支持方式
无需企业提出政策兑付申请。直接采取“免申即享”方式,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扶持。
第八条资金拨付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省级绿色制造名单认定文件,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奖励资金意见。
(二)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奖励资金意见安排资金,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市(区)下达奖励资金计划。
(三)市(区)级财政部门收到绿色制造名单奖励资金后应及时拨付至企业。
第三章陕西省各地市绿色制造名单奖励资金责任分工
第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工作安排和《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动态管理暂行办法》,负责组织开展绿色制造名单申报遴选、推荐认定有关工作,并提出奖励资金安排意见建议;市(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绿色制造名单申请材料的受理汇总,出具审核和推荐意见,并指导企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第十条省财政厅负责绿色制造名单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市(区)级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奖励资金计划做好资金拨付工作,配合市(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
第四章陕西省各地市绿色制造名单奖励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获得绿色制造名单奖励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收回奖励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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