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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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支持和鼓励长沙县企业抢抓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机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岳麓登峰”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长沙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沙县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和湖南股权交易所(简称“湖南股交所”)标准板(含科技创新专板、文化产业专板、先进制造专板、专精特新专板)实现挂牌,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上市(挂牌)补助资金。
第三条长沙县人民政府每年设立专项扶持资金,并列入专项资金预算。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四条申请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湖南股交所挂牌补助资金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长沙县产业发展方向;
2.企业取得由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湖南股交所出具的相关受理、审核、公告文件;
3.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约后,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报备登记,并取得由县金融事务中心确认的信息登记表。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健全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按照“储备一批、股改一批、辅导一批、挂牌一批、上市一批”的梯队推动模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竞争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和增长潜力的企业纳入长沙县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有计划、分层次地进行重点培育和扶持。县金融事务中心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
第六条优化企业上市服务环境。对上市后备企业在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过程中涉及的项目审批、土地、税收、劳动保障等审批,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纳入绿色通道管理,依法优化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手续。对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依法解决。行政监管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加强与上市后备企业沟通,依法依规妥善处置各类相关问题。做优做实长沙县上市工作服务站,加强与交易所、上市保荐团队等专业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上市辅导和综合顾问服务。
第七条建立重点企业领导联点制度。对5年内有望上市(过会)的后备企业授予“长沙县重点上市培育企业”称号,实行挂牌管理。建立县领导、干部联点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工作制度,每季度至少专题调度1次联点企业上市进展,及时研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股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衔接等问题。
第八条加强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与上市后备企业开展业务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贷款业务,创新信贷服务方式。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内证券交易所等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和可转债等,支持企业境外发债,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银行、证券、融资担保、股权投资、保险、小额贷款等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加强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快速发展。加大政府产业基金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区域内上市后备企业,帮助企业改善股权结构、提升对接资本市场能力。积极支持和指导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报省市级上市奖补资金。
第九条重点人才奖励支持。对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引进的高管、核心技术团队成员等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纳入县“百千万”人才工程,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和服务。
第十条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县政府积极协调解决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相关问题,支持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者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同一实际控制下的股权调整与转让、持股方式的变更(如直接持股变为间接持股)等重组情形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宣传推荐企业及产品。整合主流媒体、新媒体,积极帮助企业做好舆情引导,通过各种渠道,对重点上市培育企业定期开展形象宣传、品牌推广、产品展销等活动,增强企业上市的信心,为企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和产品的宣传报道,优先推荐产品参评各类相关奖项。
第四章资金奖补标准
第十二条对在境内进入首发上市程序的企业分三阶段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或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分阶段补助标准为:
第一阶段:对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进行了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补助150万元;
第二阶段:对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上市申报材料的企业,补助150万元;
第三阶段:对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注册)并发行上市的企业,补助200万元。
第十三条对完成境外主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对完成新三板基础层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50万元补助(未经基础层直接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对完成湖南股交所标准板(含科技创新专板、文化产业专板、先进制造专板、专精特新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六条企业从湖南股交所标准板(含科技创新专板、文化产业专板、先进制造专板、专精特新专板)转至新三板挂牌的,
一次性补助两项补助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基础层或创新层)后完成上市辅导备案或上市材料申报,补助两项补助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
第十七条同一个企业在多个证券交易所上市,不重复享受相关补助。已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县内同类型政策支持。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十八条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财政资金绩效评价范围。
第十九条企业以欺诈、蒙骗或提供虚假资料等手段获得补助资金的,2年内取消企业申报县内其他各类资金项目的资格,县政府依法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负责对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企业上市(挂牌)补助资金的使用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2024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县金融事务中心负责解释相关工作。《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22〕16号)文件即行废止。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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