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7/29
各区县申报2023年合肥市旅游宣传促销奖补条件时间和认定奖励补贴资金等内容整理如下,蜀山区、包河区、庐阳区、瑶海区、政务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滨湖新区、新站区、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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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旅游宣传促销奖补申报条件
凡符合《办法》中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旅游地接奖补、第十二条至第十三条宣传促销活动奖补两项规定的我市旅游企业均可申报奖励。
二、合肥市旅游宣传促销奖补申报类型及要求
(一)旅游地接奖补
对承接市外旅游团队来合肥旅游并提供地接服务的旅行社(包括依法在合肥设立的旅行社、市外旅行社在合肥设立的分社)给予一次性奖补。
一日游奖补标准为:游览2个及以上A级景区,月度累计人数达到1000人及以上的,按每人不超过15元给予一次性奖补;二日游奖补标准为:游览3个及以上A级景区,并在肥住宿1晚,月度累计人数达到500人及以上,按每人不超过3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三日游及以上奖补标准为:游览4个及以上A级景区,并在肥住宿2晚及以上,月度累计人数达到300人及以上的,按每人不超过5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所需材料:①《合肥市旅游地接奖补申报表》;②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③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④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旅游团队名单、旅游行程单报备回执;⑤机票(车票)复印件,合肥旅游景点门票(发票)复印件或接待人次相关材料;⑥住宿酒店结算单、转账记录、住宿发票复印件。
(二)宣传促销活动奖
文旅企业或其他组织自筹资金,宣传推介合肥旅游品牌,在合肥举办区域性旅游会展、旅游节庆等活动。根据相关评审标准(活动规模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排序,对排名前10的申报单位给予不超过7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于两家及以上单位合办并均摊费用的,自行商定一家单位进行申报。
所需材料:①《合肥市宣传促销活动奖补申报表》(表格内容可另附纸);②申报奖励承诺书;③旅游会展和旅游节庆活动举办通知、方案、新闻报道、图片等材料。
三、合肥市旅游宣传促销奖补申报时间
所有的申请材料报告和附件经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开发区文旅部门审核后,在8月31日前集中报市文旅局旅游推广处(对外交流与合作处)。
合肥市旅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尽快把旅游产业发展成为全市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推动中国特色旅游目的地、长三角旅游集散地和环巢湖国家旅游休闲区试点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旅游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 17 号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旅游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旅游发展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体现我市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投资多元化、社会化和资本化方向发展,提高我市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突出重点,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要求,有利于我市旅游招商引资工作。
第四条 旅游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宣传促销以及经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奖补主要用于对旅游厕所、停车场和旅游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等项目的奖补。
第六条 旅游厕所按照国家有关旅游厕所旅游质量类别标
准给予事后补助,I 类旅游厕所补助不超过 2 万元/座,II 类旅游 厕所补助不超过 1 万元/座;停车场达到小车位≥30个,大车位 ≥10 个的 , 一次性奖补不超过 10 万元 ; 旅游交通指示标牌尺 寸符合《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的,补助 不超过 5000 元/块。
第七条 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单位必须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项目建设资金属于自筹资金;
(三)项目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旅游项目建设标准。
第八条 宣传促销奖补主要包括旅游地接奖补和宣传促销活动奖补。
第九条 对承接市外旅游团队来合肥旅游并提供地接服务的旅行社(包括依法在合肥设立的旅行社、市外旅行社在合肥设立的分社)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十条 一日游奖补标准为:游览2 个及以上 A 级景区 , 月度累计人数达到 1000 人及以上的,按每人不超过 15 元给予 一次性奖补 ; 二日游奖补标准为: 游览 3 个及以上 A 级景区,并 在肥住宿 1 晚 , 月度累计人数达到 500 人及以上 ,按每人不超 过 30 元给予一次性奖补;三 日游及以上奖补标准为:游览4 个 及以上 A 级景区 , 并在肥住宿 2 晚及以上 , 月度累计人数达到 300 人及以上的 ,按每人不超过 50 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十一条 旅游地接奖补申报需符合政策标准并提供以下
材料:
(一)《合肥市旅游地接奖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四)旅游团队旅游合同,旅游团队名单、旅游行程单报备回执;
(五)机票(车票)复印件,合肥旅游景点门票(发票)复印件或接待人次相关材料;
(六)住宿酒店结算单、转账记录、住宿发票复印件。
第十二条 文旅企业或其他组织自筹资金,宣传推介合肥旅游品牌,在合肥举办区域性旅游会展、旅游节庆等活动。根据相关评审标准(活动规模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排序,对排名前10 的申报单位给予不超过 7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于两家 及以上单位合办并均摊费用的 , 自行商定一家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宣传促销活动奖补需符合政策标准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肥市宣传促销活动奖补申报表》(表格内容可另附纸);
(二)申报奖励承诺书;
(三)旅游会展和旅游节庆活动举办通知、方案、新闻报道、图片等材料。
第十四条 对当年市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通过的市级研学旅行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基地、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基地等,给予不超过5 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第十五条 对参加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旅游商品研发单位,分别给予不超过5 万元 、3 万元 、1 万元的 一次性旅游商品研发奖补。
第十六条 所有奖补项目评审按以下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项目报送至所属县(市)区、开发区文旅部门。
(二)县(市)区、开发区文旅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推荐,报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3 人及以上单数。评审过程邀请机关纪委进 行全程监督。
(四)评审合格的,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兑现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总额度实行年度控制,资金年度总额度以当年财政预算批复为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项目评审、资金分配使用和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拨付的资金将被
收回,3 年内申报旅游发展资金将不予受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 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在项目申报和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项目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奖补资金用途,挪作他用或截留、侵占的。
(三)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旅游发展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有效期 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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