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8/15
根据怀宁县2024年支持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实施方案整理,盘点怀宁县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申报条件要求+认定奖补补贴+时间、流程等等内容,当地的有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联系渔渔为您免费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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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以提升指导服务能力为抓手,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强基增能,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夯实组织基础、提升运营质量、强化服务带动能力,培育一批经营规模适度、财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有效、生产服务优质、联农带农紧密、社会声誉良好的规范主体,引领带动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对象
农民合作社:支持省级和国家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生产设施条件改善。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年经营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未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的农民合作社,不予支持。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注册创办多个主体的,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支持农民合作社不少于4家。
家庭农场:一是支持省级示范生产设施条件改善,运用“一码通”、“随手记”两个系统软件的家庭农场。年经营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家庭农场平均水平的30%以上,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注册创办多个主体的,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支持家庭农场不少于9家。二是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参加省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展示展销会;三是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开展中邮惠农合作。
具体支持条件为:
一是经营规模适度。经营规模与资源禀赋、技术装备、生产能力等条件相匹配,不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或超大规模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生产经营的土地有准确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信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信息,相关合同签订规范、信息符合实际。
二是财务管理规范。农民合作社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会计账簿齐全,编制符合要求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财务报表,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家庭农场使用相应的财务记账工具,收支、库存等记录规范。
三是制度健全有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运营。农民合作社有符合实际的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运行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依法落实一人一票制。家庭农场已纳入全国家庭农场一码通服务系统,并使用一码通赋码增信,在产品包装、主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亮码。
四是生产服务优质。开展标准化生产或服务,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执行落实,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经营信息,农业生产或服务质量可追溯,依规实行使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五是联农带农紧密。农民合作社实有成员名册与成员账户的成员范围一致;成员账户准确记录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比例不低于60%。
六是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贷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名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三、支持的内容
(一)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组织运行规范化购买的所需信息化工具;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初加工、休闲农业、农产品电子商务所需的机械和设施设备;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所需的机械和设备;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蓝莓、蔬菜、紫薯、茶叶等特色优势产业生产所需的机械和设施设备;
5.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畜牧业健康、绿色生产所需的设施设备;
6.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渔业立体综合养殖所需的设施设备;
7.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绿色生产技术所需的设施设备;
8.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所需的设施设备,包括喷灌、滴灌、农业物联网等设施建设;
9.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务代理费用。
(二)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参加省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展示展销会。对示范家庭农场参加省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展示展销会给予一定补助。
(三)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开展中邮惠农合作。对开展中邮惠农合作的示范家庭农场给予一定补助。
四、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资金分配:资金总额67万元,其中支持合作社20万元,支持家庭农场47万元。
(二)支持方式: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2024年1月1日至项目验收前实施内容,其他项目已经补助的内容不能作为申请财政补助内容重复补助。
(三)支持标准:
1.支持示范合作社和示范家庭农场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农机补贴产品不得计算投资额),单个产品投入不少于1万元(财务代理费用除外),其中国家级示范社最高奖补不超过4万元,省级示范社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最高奖补不超过2万元。申报主体申请资金超出资金分配,按照补助标准同比下降。
2.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参加省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展示展销会,省内参展每家每次补助0.2万元,省外参展每家每次补助0.5万元。
3.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开展中邮惠农合作,给予合作的家庭农场中邮惠农合作营销金额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五、申报程序
(一)形成动态名录。各乡镇在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前,要对辖区内的各级示范社(场)进行实地走访,详细了解示范社(场)是否正常运营、示范社(场)多主体共存情况、示范社是否是“空壳社”、示范社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形成本地示范社(场)动态名录,于8月31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形成《怀宁县2024年度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动态名录》。
(二)项目申报申报材料
1.生产设施条件改善:
(1)乡镇政府出具的推荐函和项目申请表;
(2)申报主体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代码证)复印件;
(3)示范资格评定文件复印件;
(4)市场监管局出具的“已进行2024年度年报,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证明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5)申报示范合作社提供2023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权益变动表、3户成员账户表);示范家庭农场提供2023年度家庭农场台账;
(6)成员大会会议记录;
(7)经营主体和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征信报告;
(8)乡镇政府出具的未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未受到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贷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等不良社会影响证明;
(9)乡镇农业部门提供合作社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年经营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的30%以上的证明;家庭农场年经营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家庭农场平均水平的30%以上,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30%以上的证明;
(10)示范合作社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截图,及怀宁县合作社财务平台截图,家庭农场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截图和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截图、“一码通”、“随手记”截图;
(11)申报主体对申报项目未享受财政奖补承诺书和乡镇政府证明;农业机械由农机部门提供不在农机补贴目录范围内证明。
(12)项目建设凭证:包括《购买合同》或《采购协议》、设备或货物验收清单、设备价款发票、设备价款付款凭证、财务代理合同及代理服务发票等;
(13)项目图片;
(14)项目实施总结;
(15)由乡镇政府组织验收的项目验收表。
2.参加省级及以上展示展销会
(1)申请报告;
(2)示范资格评定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参加省部级各类农产品展销会图片、住宿发票等佐证材料。
3.开展中邮惠农合作
(1)申请报告;
(2)示范资格评定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中邮惠农合作合同,邮政部门提供证明等材料。
(三)申报时间
申请生产设施条件改善奖补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于9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同时报送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申请省级及以上展示展销会奖补和申请中邮惠农合作奖补的家庭农场2025年1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股,同时报送电子版,逾期不予受理。
(四)项目审计
县农业农村局委托会计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申报生产设施条件改善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并核定补助金额,审计结果作为主体申报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项目资金补助依据。
(五)审核通过
项目补助对象、补助内容、补助金额报农业农村局党组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公开。
(六)公示公开
项目补助对象、补助内容、补助金额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公示5个工作日。
(七)财政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县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资金使用用途的予以拨付资金。
(八)资金拨付。
对于申报生产设施条件改善通过核查验收的经营主体,凭第三方审计报告拨付资金。资金结余的,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相关政策执行。对于项目未按期完成,没有通过核查验收的、审计不合格、财政部门审核不通过的项目,资金不予拨付。
六、绩效评价
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认真开展总结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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