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文化惠民资金管理办法 附认定补贴奖励和申报条件流程、管理使用情况

2024/8/22

根据黄山歙县文化惠民资金管理办法解读,文化惠民资金认定补贴奖励和申报条件流程、管理使用情况等内容整理如下,其中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每馆每年20万元,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等等,更多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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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文化惠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文化部《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98号)、《中央补助地方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皖文财〔2017)66号)、《安徽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皖文财〔2017)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以及乡镇综合文化站(以下简称“公共场馆”)免费开放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和用于支持农村文化事业发展,保障基层农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定额补助、择优奖励、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公共场馆)、“中央补助、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农村文化活动、农村应急广播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县级财政、审计和文旅体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助范围、标准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 专项资金包括公共场馆、农村文化活动(“送戏进万村”)和农村应急广播建设

  (一)公共场馆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场馆免费开放所需之处给予补助。

  (二)农村文化活动(“送戏进万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村级文艺演出支出。

  (三)农村应急广播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应急广播体系建设项目和运维费用。

  第六条 文化惠民工程专项资金基本补助标准

  (一)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每馆每年20万元,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补助,按照免费开放运行情况、接待参观人次、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

  (二)乡镇综合文化站每站每年5万元。

  (三)村级文艺演出(“送戏进万村”)每村每年4400元。

  (四)全县183个行政村应急广播平台和2020个应急广播终端。

  第七条 县级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经费,由中央、省级、县级财政按照6:2:2比例承担。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经费,中央财政给予补助。农村文化活动(“送戏进万村”)专项资金省以上和县财政按8:2比例分担。农村应急广播建设专项资金省级财政补助300万,县级配套200万,项目缺口资金由实施单位自筹。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场馆免费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和农村文化活动(“送戏进万村”)、农村应急广播建设所需支出,其中:

  1、图书馆: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举办公益性讲座、展览,开展阅读推广、宣传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流动图书借阅与送书下乡服务,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2、文化馆:举办普及型文化艺术类培训项目,举办公益讲座、展览,开展宣传活动,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基层文化骨干业务辅导,民间文化传承活动,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3、乡镇综合文化站:组织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宣传,村级文化骨干辅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服务及设备运行维护,业务活动用房小型修缮及零星业务设备更新等。

  4、农村文化活动(“送戏进万村”)每村每年4400元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的要求由县文化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国有或民营剧团,为每个行政村送一场专业演出。

  5、农村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购置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范围内购置各种设备和器材费用、施工费、安装费和应急广播运行的维护费、信号费、网络传输费、节目制作费,场地费、电费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及津补贴、基本建设、大型维修改造、美术作品征集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旅游体育部门统筹管理,各公共场馆和各行政村必须要做到专款专用。所有资金使用都必须在实施办法范围之内。

  第十一条 对占用公共场馆、村级各项惠民工程设备的单位或个人要及时归还,对有设备损坏的要及时维修和购买补充新的设备,如对占用不归还、损坏设备不维修和不及时购买补充的,将追究占用和损坏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资金使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文旅体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与县文旅体局按照各自职责原则上每半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场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规范性。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之一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核减下年度专项资金等处罚,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五、擅自变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六、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和资金造成损失和浪费;

  七、不按照规定报运专坝页重版八、其他违法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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