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11
四川省各市企业技术中心补贴指南!具体包括21市申报补助流程及条件材料辅导,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各地想要申请企业技术中心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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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各市企业技术中心补贴补助汇编
成都市
市级(自2023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成都东部新区(2024年发布)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高新区(2023年版)
(1 )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给予 200 万元 一次性奖励;
(2)对省级产业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依托单位给予 50 万元 一次性奖励;
(3 )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依托单位给予 30 万元 一次性奖励
经开区(龙泉驿区)(2023年版)
支持企事业单位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获得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上年度首次认定为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和成都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支持企事业单位创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对上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以100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双流区(2022年1月1日—2025年1月1日)
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经认定后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成华区
对符合成华区都市工业主导产业细分领域内新成立的经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产学研联合实验室、院士 (专家)创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及协会等,分别给予国家级 60 万元、省级 30 万元、市级 20 万元、 区级 10 万元一次性补贴。
天府新区(自2023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持企业建设开放共享的技术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给予50万元奖励。
青羊区(2022年—2027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等科技创新平台,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新经济和科技局)
武侯区(2023年发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专家)创新工作站、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科技创新平台,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新经济局〕
自贡市(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对首次通过国家、省级认定的产业(制造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工业设计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首次通过市级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研发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宜宾市(2019年发布,有效期3年)
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且有2项以上创新成果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遂宁市(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内江市(2022年发布)
在提升创新载体建设质量方面,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实验室、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南充市(本政策有效期2年,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
对获批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以上的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双创示范基地、中试研发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创新联合体,按中央财政资金奖补标准1:1给予后补助,按省级财政资金奖补标准的50%给予后补助。对新获批和认定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按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合体等新型研发机构提高能级,经市级认定后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后补助。
绵阳市(2023年发布)
支持新型显示企业创建国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支持企业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与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大事项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予以补助。
眉山市(2021年发布,有效期5年)
对新获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备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新获批省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批(备案)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泸州市(本政策自2023 年 10 月 26 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 万元、20 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产业技术 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的奖补。
乐山市(2022年发布,有效期5年)
对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按国家级和省级资金支持标准的50%给予配套支持。对于评估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技术平台,国家级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给予5万元奖励。
广安市(自2023年11月13日起施行,以上政策未特别注明实施期限的,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后扶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甘孜州(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除已明确实施期限的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州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最高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达州市(2022年发布,有效期5年)
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大学科技园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20万元补助。
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四川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下称“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监督,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鼓励和支持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加快构建由龙头企业依托技术中心牵头,会同高校院所、产业链上协作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形成相对稳定、紧密合作的创新联合体,对技术、人才、资金、研发设备设施等创新要素实现共建共享。
第四条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负责指导协调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和信息化厅通知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第六条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高、创新效益好。
(四)有较高的研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研发投入强度及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六)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所在市(州)已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企业原则上应已认定为市(州)企业技术中心。
(七)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八)对新形势下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当放宽指标要求。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本办法及当年经济和信息化厅发布的通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经济和信息化厅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初评合格的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审,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初步认定名单。
(五)依据初评、专家评审结果,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六)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及现场核查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确定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八条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对认定名单进行公示、联合发文,并在经济和信息化厅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鼓励政策
第九条经济和信息化厅结合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等工作,对省企业技术中心予以支持。
第十条支持省企业技术中心承担地方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研发任务。
第四章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经济和信息化厅对省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组织一次运行评价。
省企业技术中心在评价当年自查、总结后,报送评价材料。运行评价标准按认定标准执行,评价材料主要包括《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母公司在报送评价材料时,需对下属具有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子公司相关数据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各企业对所提交的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真实性出具书面承诺意见,并于评价年度报送到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核意见并按通知要求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十三条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评价,根据评价情况,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并形成评价报告和结果。
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对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随机抽查,抽查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办法。
第十四条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至90分(不含90分)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至75分(不含75分)为合格,其中60至65分为基本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省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情况的,应于所在企业发生名称变更、重组等情况后的90日内向所在地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变更情况,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企业报送的变更情况审核上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每年对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七条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省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运行监督工作。
(一)加强对企业技术中心的培育和服务。负责属地企业技术中心的运行监测,支持企业技术中心抓好能力建设。
(二)负责对评价为基本合格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黄牌”提醒并指导和督促其进行改进。
(三)督促评价为不合格的或逾期未提交评价材料的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整改,整改期为1个月,整改期内初审合格后,可申请再次评价。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且经整改后评价仍不合格的;
(二)故意造假,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三)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
(四)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六)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九条因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至(六)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得再次推荐该企业申报省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联合发文,通报省企业技术中心撤销和更名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考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政策,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评价材料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和要求,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实行网上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川经信技创〔2017〕1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成都海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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