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9/27
申报安徽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解读,16市各地申请条件、程序时间等内容整理如下,合肥市以及阜阳市、六安市、安庆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马鞍山市、黄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铜陵市、芜湖市、滁州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鱼鱼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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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 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 保护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6〕95号)《安徽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 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文物保护 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我省重点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与省财政 厅共同管理。省级直接组织实施文物保护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 事权,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以下组织实施的省级文物保 护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市以下共同财政事权,省财政补助资金通 过转移支付下达。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规划先行、保 障重点、分级负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
(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主要用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与展示,安防、消防、防雷 . .r 等项目,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整治,维修报告整理出 版等。
(二)考古发掘。经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安排的抢 救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
(三)陈列展示提升及国有可移动文物保护。主要用于陈列 展示提升、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文物本体修复、预防性保 护、数字化保护、国有博物馆和重点文物库房维修及安全防护。 (四)革命文物保护利用。主要用于革命旧址维修保护、馆 藏革命文物保护修复、文物预防性保护及标准库房提升、革命文 物主题保护展示、革命文物安全防范。包括:保护规划和方案编 制,文物本体预防性保护和维修保护,维修保护资料整理和报告 出版,陈列展示,文物(标本)预防性保护,文物技术保护(含 文物本体修复),数字化保护,资料整理以及报告出版等。 (五)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批准补助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出内容主要包括:
(一)文物维修保护和安全项目支出内容:勘测费、规划及 方案设计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设备费、施工费、监理费、劳务费、管理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维修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 等;
(二)考古支出内容:调查勘探费、测绘费、发掘现场安全保 卫费、青苗补偿费、劳务费、出土文物保护及修复费、报告出版 及资料整理费等;
(三)可移动文物保护及重点文物库房维修支出内容:方案 设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劳务费、评估测试 费、软件开发购置费、专家咨询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等。 (四)陈列展示提升支出内容:方案设计费、材料费、设备 费、资料整理和报告出版费、劳务费、施工费、监理费、专家咨 询费等。
(五)经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批准的其 他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分配办法
第八条专项资金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指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保护方案的项目,一般项目指根据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等因素确定的项目。
第九条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法分配。项目补助金额根据项目申请情况、预算评审结果、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核定。
第十条一般项目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权重40%)、文物保护员数(权重40%)、年度文物安 全巡查次数(权重20%)等因素,同时将文物安全事故率设为调 节系数,综合确定补助数额。
第十一条一般项目专项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某市县(区)一般项目补助金额=(该市县(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Z全省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数×权重+文物保护员数/2全省省级以上文物 保护员数量×权重+年度文物安全巡查次数Z全省年度文物安全 巡查次数×权重)×年度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总额×文物安全事故率 调节系数。调节系数:0<系数≤1(由省文旅厅负责提供)。
第四章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依托安徽省文物综合管理系统,建立省文物保护 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
局)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库中年度拟扶持的项目(含项目预 算)进行论证评审,所确定的预算控制数作为年度专项资金补助 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申报线上线下同时进行。线上由文化和旅游部门通过安徽省文物综合管理系统申报,线下由各市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8月20日前将纸质申请文 件和材料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级单位于8月20 日前将申请文件和材料直接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
第十四条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明确项目实施周期和分年度预算计划,短期内无法实施的项目不得申报。涉及自然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及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报送前应当获得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在前期论证评审基础 上,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省财政厅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补助建议方案,综合考虑省级当年财力、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确定省级文物保护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
省财政厅于每年按一定比例将下一年度省对下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有关市、县财政部门,每年度清算一次。市、县(市、 区)财政、文化和旅游部门接到省级预算后,按规定将预算下达 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项目保护方案批复部门同意,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资金。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年底未形成支出的,原则上全部收回省级预算,依规统筹使用。对因情况发八, 一 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按 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依规收回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重点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提出结项验收申请。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 局)组织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出 具验收意见,并上传到项目库。
第六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 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绩效管理 机制,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按照 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市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 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 据。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 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及相关单位、 相关工作人员在文化保护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 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 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 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 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 知》(财教〔2016〕12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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