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黄石市各区县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项目验收奖补补贴和申报条件流程、材料办法

202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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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企业申报的具备验收条件的数字化改造项目。

  第二条项目验收和资金奖补遵循“政府引导、自愿申报、公平公正、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拟获得资金奖补的试点企业项目实施及验收完成时限为2023年8月至2025年12月。

  二、奖补标准

  第四条支持试点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企业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三级、四级的(按照工信部发布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认定),按不高于其数字化改造实际投入资金的40%核定补贴金额,每家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22〕22号)中改造试点的中小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第六条资金支持的企业须属于高端装备、电子信息、铜铝精深加工、生物医药4个试点细分行业,奖补数字化转型的范围包括数字化改造相关软件、云服务支出,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支出,以及咨询诊断等服务支出。

  三、申报和验收流程

  第七条企业申报。试点企业完成数字化改造,通过试运行和内部验收后,组织提交验收申请书和验收相关材料(见附件),纸质版验收材料一式三份,胶装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报送至所属县(市、区)经信部门,电子版同步上传至“黄石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县级审核。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对试点企业实际实施情况现场确认,并对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将符合要求的验收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市经信局。

  第九条定级验收。市经信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定级和现场验收。

  (一)第三方服务机构依据《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深入企业现场开展评测定级工作,出具数字化水平等级证书评测报告。

  (二)第三方服务机构每次组织不少于2名技术专家、1名财务专家组成验收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核定实施期限、实施内容和投资金额,从企业应用成效、数据贯通程度、投入产出比、企业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等方面,编制企业改造验收报告,验收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对不通过的试点企业提出改进建议或整改要求,后续整改完成后根据申请情况再次进行验收评价,仍不通过,则取消奖补资格。

  (三)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核定项目投资金额并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市经信局负责办理资金审批手续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流程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获得资金奖补的企业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等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四、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在验收过程中,各相关主体要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

  (一)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项目验收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二)试点企业须对项目验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积极配合评测、验收工作。

  (三)服务商为企业提供的材料和服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平衡,应严格遵守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试点企业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第十三条已获奖补的企业如存在抽查不合格、虚假申报、国家级/省级验收评测未通过等情况,取消试点企业资格,收回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如服务商会同试点企业弄虚作假、商业欺诈,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服务商在我市转型试点服务的资格,收回其相关奖补资金,并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十四条如存在国家、省级抽查未通过的情况,且抽查未通过企业数量占抽查企业总数比例不超过10%,扣除第三方验收服务机构10%服务费用;比例在10%-20%(含)区间,扣除第三方验收服务机构30%服务费用;比例在20%-30%(含)区间,扣除第三方验收服务机构60%服务费用;比例超过30%,更换第三方验收服务机构并追回全部已支付资金。

 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并适时根据上级试点工作要求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项目验收材料清单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包括项目验收申请表、服务商承诺书、项目竣工报告(模板见附件1)。

  (二)项目已完成的投资清单(模板见附件2),电子版为excel格式。

  (三)项目实际投资额相关凭证(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按投资清单顺序排列。

  (四)企业数字化成熟度水平自评估报告(模板见附件3)。

  (五)企业改造前后的影像资料及其他与项目建设相关的文档材料,依实际情况提供(模板见附件4)。

  (六)项目评测及验收工作文档(模板见附件5)。

  其中(一)至(五)项由项目企业在验收前提供,第(六)项由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评测及验收后出具,所有验收材料需胶装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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