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级各地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补贴方向及条件流程管理办法

2024/10/10

陕西省省级各地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补贴方向及条件流程管理办法等内容整理如下,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陕西省省级各地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补贴方向及条件流程管理办法等内容整理如下,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免费指导电话:15855199550/19855109130(可加v)

  卧涛小编可以为您带来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评价、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两化融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设计、挂牌上市、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网站外包定制、百度关键词推广、SEO优化等更多项目辅导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加快构建具有陕西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构建具有陕西特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24〕19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陕发〔2023〕3号)、《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陕西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遵循“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项目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通过陕西省财政云项目库管理系统和线下组织项目征集、审核,下达项目计划,实施项目监督检查,按要求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设置总体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根据人大批复下达专项资金预算,按照项目计划审核拨付专项资金;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做好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申报指南征集、初审、上报项目,并对项目真实性负有监督审核责任,对专项资金下达的到位率、使用效益负有监督评价责任;负责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专项资金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责任,自觉接受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评价。

  第三章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市场主体培育。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扩容增量,中小和民营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建设,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以及其它与夯实中小和民营企业基础有关的方向。

  (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和民营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业创新基地和运行监测体系建设,融资和人才服务,信息化、数字化赋能和创客大赛、技术技能大赛等创新创业服务以及其它与促进中小和民营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有关的方向。

  (三)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中小和民营企业支持方向。

  第九条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或因素法进行分配。根据项目特点和性质,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奖补奖励、股权投资、购买服务、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当年不予重复支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我省产业发展相关规划、政策导向、年度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同时必须通过陕西省财政云项目库管理系统进行申报,按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资料,同步提交项目绩效目标表。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的初审推荐工作,建立完善和规范的项目申报审核及推荐程序,逐级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本级项目库储备项目,向上级报送专项资金项目时,应从本级项目库储备项目中选取项目报送。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项目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初步意见。省财政厅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进行规范性、合规性审核。

  第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结合省财政厅的意见将拟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通过门户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

  项目计划和预算资金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如需变更项目计划应逐级申报审批;如项目建设发生终止、撤销等情况,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调整通知,财政部门按程序收回资金。

  第十五条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要求,抓好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执行落实,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根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下达项目计划;财政部门应在规定时限下达预算、拨付资金。对未在规定时限形成实际支出的,由财政部门约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取消项目计划、追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项目预算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对当年未能按项目用途使用资金和按期实施的项目,应避免资金沉淀,及时终止项目并由财政部门按程序收回资金,收回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项目时,应对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进行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在下达项目预算时,应同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九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监控报告,跟踪查找项目实施中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薄弱环节,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

  第二十条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后,认真做好总结和年度绩效自评工作,于次年3月底前将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汇总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按时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开展部门评价。省财政厅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馈评价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按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应将绩效评价情况反馈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反馈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各级财政部门与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强化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对专项资金绩效显著和中小企业培育增长快、非公经济占比提升快的市(区),适当提高该市(区)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对低效无效的,应削减或取消专项资金安排额度。

  第二十三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管理,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未设绩效目标的不得入库。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对项目单位承担的项目进展、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管理,纠正执行偏差。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1个月内备齐项目验收材料,逐级向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由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织对项目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适时对市(区)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材料备查。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保存全部项目申报审核资料以备核查,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全部收回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项目单位同时纳入失信名单,不再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省财政相应调减支持相关市县下年度的资金。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专项资金清理退出机制,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评估和清理,根据评估结果做出清理整合、动态调整资金规模或撤销退出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陕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资〔2020〕241号)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需要咨询商标、专利、软著知识产权、以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评价、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两化融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设计、挂牌上市、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网站外包定制、百度关键词推广、SEO优化等更多项目的请直接联系渔渔:15855199550,微信同号,为您解答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