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资助!淮南高新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部分条款集中申报兑现补贴和时间程序指南

2024/10/28

盘点淮南高新区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部分条款集中申报兑现补贴资助和时间程序等内容,请大家知悉参考!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盘点淮南高新区2023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部分条款集中申报兑现补贴资助和时间程序等内容,请大家知悉参考!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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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淮南高新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部分条款申报主体

  在淮南高新区内正常经营并依法按时提交各类政府性统计报表的企业和单位。

  二、淮南高新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部分条款申报程序

  1.报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与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联系报备。

  2.填报申请:注册登陆“淮南高新区科技创新智慧服务平台”,在首页“综合服务平合”栏目中找到经济发展局发布的相应政策申报通知,进行申报即可(需要下载申报材料模板,直接点击申报通知模板下载即可),然后点击“我要申报”,即可申报项目。

  三、淮南高新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部分条款申报时间

  申报企业登录申报系统下载《资金申请表》和《承诺书》,并按要求完成填写,随其他佐证资料一并上传系统。网络申报系统起止时间:2024年10月21日至2024年11月21日,11月21日24:00申报系统关闭,逾期不再受理。申报期内系统每天24小时开启。企业申报资料经系统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于2024年11月26日前提交至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四、淮南高新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部分条款申报内容

  第一大类: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1.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发展

  (1)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工业企业,2022年年度及2023年月度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企业纳入规上工业企业证明材料;2023年财务利润表、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再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企业2022年、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对当年新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企业,年产值超5000万元且年产值增速高于20%、25%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当年新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且产值达到相关要求,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战新产值证明(申请年度12月份B204-1表);企业2023年度财务利润表、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对已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的企业,年产值超1亿元且年产值增速高于20%、25%、3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10万元、12万元。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已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且产值达到要求的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战新产值证明(申请年度12月份B204-1表);企业2023年度财务利润表、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支持企业提标提质建设

  (1)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15万元。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当年新认定有关平台承载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为减轻企业负担,本项由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认定文件梳理,无需企业提供申报材料。

  (2)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15万元、20万元。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当年新认定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为减轻企业负担,本项由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认定文件梳理,无需企业提供申报材料。

  (3)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省级首批次新材料、省级首版次软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当年新认定有关称号承载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为减轻企业负担,本项由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认定文件梳理,无需企业提供申报材料。

  (4)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国家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典型应用、优秀案例及解决方案等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50万元。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当年新认定有关称号承载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为减轻企业负担,本项由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认定文件梳理,无需企业提供申报材料。

  4.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1)对当年新认定的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3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标准化示范企业、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当年新认定有关平合承载单位,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为减轻企业负担,本项由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认定文件梳理,无需企业提供申报材料。

  (2)对当年新组建、新认定、运行评估优秀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组建、新认定、运行评估优秀的安徽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创新平台在组建、认定、运行期仅享受一次奖励。对当年新组建的安徽省实验室和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组建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当年新认定相关平台承载单位,

  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对当年新认定的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视同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同等奖励。

  申报材料:为减轻企业负担,本项由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认定文件梳理,无需企业提供申报材料。

  5.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1)对当年获得省、市军民融合支持的项目或企业,分别再给予省、市奖励金额的50%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军民融合项目建设。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当年获得省、市军民融合支持的项目或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认定证明材料;企业2023年财务利润表、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6.支持企业提升亩均效益水平

  (1)树立“亩均论英雄”发展理念,支持工业企业开展亩均效益评价。对当年参与高新区亩均效益评价工作且获评A类(优先发展类)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获评A类的工业企业申报“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相关条款时,按照现行标准上浮20%给予奖励;当年获评D类(调控帮扶类)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不予享受本大类政策。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当年参与高新区亩均效益评价工作的工业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为减轻企业负担,本项由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认定文件梳理,无需企业提供申报材料。

  第二大类: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

  1.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

  (1)对当年新增入库且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属于参与GDP核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服务业企业,2022年年度及2023年月度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企业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证明材料;企业2023年财务利润表、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联系人:常亚琦联系电话:0554-6629095

  (2)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亿元以下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增速超过25%的,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规上服务业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企业2022年、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当年新纳入省平台参与GDP核算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当年新纳入省平台参与GDP核算的服务业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企业2022年、2023年财务利润表、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支持商贸流通行业发展

  (1)对当年新增入库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新增入库的限上个体单位,每家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单位,2022年年度及2023年月度纳入限上商贸流通企业统计,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企业纳入限上商贸企业证明材料;企业2023年财务利润表、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支持限上个体单位及非法人企业转为限上法人企业,每家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限上个体单位及非法人企业,2023年度转为限上法人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企业转为限上法人企业证明材料;企业2023年财务利润表、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纳入限上统计满两年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企业,当年销售额在0.5亿-1亿元(含)、1亿-3亿元(含)、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20%以上的,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对纳入限上统计满两年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当年餐费收入在0.1亿-0.3亿元(含)、0.3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在15%以上的,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4万元。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企业2022年、2023年财务利润表、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销售额证明材料(批发零售企业为申请年度12月份E204-1表,住宿餐饮企业为申请年度12月份S204-1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支持品牌战略建设

  (1)对新入驻高新区的购物中心、家居建材卖场、家电卖场、大型超市(连锁超市)等商贸流通企业,纳入限上商贸统计且当年开业后月均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当年新入驻高新区有关企业且销售额达到要求,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销售额证明材料(申请年度12月份E204-1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2)支持“四店经济”发展,世界驰名品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等企业首次在高新区开设品牌分店或专卖店,并纳入限上统计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当年首次在高新区开设品牌分店或专卖店的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企业在高新区开设分店或专卖店证明材料(含品牌代理证明、房租租赁合同等);企业2023年财务利润表、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支持社区商业发展,打造“15分钟便民商圈”,发展小店经济,对限上商贸企业当年新开设3家以上社区直营分店(超市、便利店、专卖店等),且每店营业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每个店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补。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限上商贸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企业开设社区直营分店(超市、便利店、专卖店等)证明材料(房租租赁合同等);企业2023年财务利润表、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4.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创建

  (1)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分别再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当年新获批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为减轻企业负担,本项由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认定文件梳理,无需企业提供申报材料。

  5.支持外贸稳定发展

  (1)加大进出口支持力度,对进出口企业给予外贸进出口物流补贴。按照企业当年度进出口额给予每美元奖励

  0.03元人民币补助。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2023年产生进出口实绩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当年已享受市级同类奖励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市级主管部门提供的进出口数据证明;企业2023年财务利润表、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6.支持跨境电商发展。

  (1)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营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年在线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销售额3%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跨境电商企业且年在线交易额达到有关标准,目前仍然正常经营。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交易额证明材料;企业2023年财务利润表、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7.支持外资企业发展

  (1)对当年外商直接投资(FDI)到位外资(含增资到位)的企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企业除外),按企业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50万元人民币。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2023年在高新区产生实际到位外资的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申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性质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企业签发的出资证明书;申报企业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银行进账单等);企业2023年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8.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

  (1)鼓励企业参加市直部门统一组织的线下展销展会并给予补贴。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展位费补贴30%,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同时,按照省内每单位每次1500元,省外每单位每次3000元的标准,给予参展综合费用补助。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2023年参加市直部门统一组织的线下展销展会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单个企业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企业参加市直部门统一组织的线下展销展会证明材料(含市直部门通知文件、市直部门参展奖励兑现证明、展位租赁合同、支付凭证等);企业2023年财务利润表、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三大类:支持建筑业发展政策

  1.支持资质建筑业企业纳统

  (1)对年度新增入库且当年总产值达到2000万元的资质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属于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2023年新入库资质建筑业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入库纳统证明材料;企业2023年财务利润表、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支持建筑业企业规模发展

  (1)对年度建筑业总产值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纳统资质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在统资质建筑业企业,产值达到相关要求,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企业2022年、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四大类;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政策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纳入国家研发经费统计范围、当年研发投入占上年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的单位,研发投入首次超过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3万元、5万元;年度研发经费达到300万元及以上且年增长率高于30%,40%,50%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2023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比及增幅达到要求的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统计研发费用报表、研发费用辅助明细账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兑现奖励。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企业2022年、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2022年、2023年国家统计平台研发费用报表;2022年、2023年研发费用辅助明细账;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1)对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当年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总额在100-500万元(不含)、500-1000万元(不含),1000-8000万元(不含)、8000万元-2亿元(不含)、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2023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登记达到要求的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技术合同交易额登记明细表、登记网站截图、技术合同交易转账凭证等材料;企业2023年财务利润表、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

  (1)对当年入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2023年入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当年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不享受。

  申报材料:为减轻企业负担,本项由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认定文件梳理,无需企业提供申报材料。

  4.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由区外搬迁至高新区且尚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进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组评

  审的给予1万元资助。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2023年度新认定、重新认定、区外迁入、首次进入评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目前仍然正常经营且按时报送统计报表。享受奖励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承诺四年内不迁离高新区,否则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为减轻企业负担,本项由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认定文件梳理,无需企业提供申报材料。

  5.支持孵化机构建设

  (1)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2023年新认定通过的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目前仍然正常运营。

  申报材料:为减轻企业负担,本项由经济发展局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认定文件梳理,无需企业提供申报材料。

  (2)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孵化器、众创空间公共设施设备购置维护。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年度考核优秀的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解化器或众创空间,目前仍然正常运营。3年内出现绩效考核不合格情况的,需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2023年度考核结果文件;企业2023年财务利润表、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3)对经认定的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当年每培育出1个高新技术企业或“四上”纳统企业,再给予其2万元资金支持。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高新区内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目前仍然正常运营.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当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或“四上”纳统企业名单及证明材料;企业2023年财务

  利润表、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6.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

  (1)鼓励知名科技服务机构迁入高新区或在高新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为高新区企业发展提供高质量专业化服务,对科技服务机构在高新区租赁办公场地给予15元/m'/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总面积不超过200 m²,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自有物业参照租用场地资金安排标准予以补助。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高新区科技服务机构且在高新区租用办公场地,目前仍然正常运营。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科技服务机构简介(包括且不限于总体介绍、管理制度、服务企业等);办公场地租用合同或自有物业证明;2023年财务利润表,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2)建立高新区科技服务机构备案库,入库机构(不含专项审计机构)当年辅导高新区企业成功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1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当年辅导高新区企业成功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按照0.2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成功认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的,按照0.5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成功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按照1万元/户标准给予奖励。

  申报要求:申报主体为高新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目前仍然正常经营.

  申报材料:资金申请表;承诺书;当年经中介服务机构服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名单及证明材料(服务合同、支付凭证、认定文件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2023年财务利润表、完税证明(含各类税收、社会保险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申报注意事项

  1.此次高质量发展政策兑现与园区其他同类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次政策兑现中,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在同一大类政策中多次获奖的,按最高项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奖补。

  2.本次政策兑现将对申报企业近三年的信用状况进行核查,对申报年度及上一年度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企业不子给予奖补。对安全生产、环保、统计督察、信访维稳等工作开展不力或者出现质量事故、严重失信行为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本办法实行“一票否决”.

  3.申报企业需完整、及时地提供所需资料。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追回,三年内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对企业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区级留成部分。政策体系中不受税收贡献限制的条款:第一大类第1款第(1)项,第2款第(1)项,第3-6款;第二大类第1款第(1).(3)项,第2款第(1),(2)项,第3款第(2)项,第5.7、8款;第三大类第1款第(1)项;

  第四大类第3至6款。

  5.以上政策最终解释权归淮南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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