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四川省各市州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条件要求、总体思路

2024/11/4

2024年四川省各市州农业高质量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条件要求、总体思路等内容整理如下,成都市、自贡市、攀枝花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遂宁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眉山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雅安市、巴中市、资阳市、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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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思路

  聚焦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着力构建粮经统筹、农牧并重、种养循环的现代农业体系,重点围绕粮油生产稳面积提产能、产业发展稳基础提效益、乡村建设稳步伐提质量、农民收入稳势头提后劲,结合省委农办、农业农村厅2024年重点工作任务,调整优化存量、统筹安排增量,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做到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重点任务保障充分、重大试点落实有效,全力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

  二、重点任务

  (一)建设天府良田方向

  1.高标准农田建设。各地要聚焦永久基本农田布局选址,优化建设内容,重点补齐农田灌排设施、宜机作业等短板。改造提升项目按照《四川省实施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工程十条措施》要求,选址应覆盖2011—2018年项目“提质改造”和“基本符合”区域。实行差异化补助政策,取消对产粮大县资金配套要求,新建项目中省财政补助3000元/亩;非产粮大县新建项目中省财政按平原、丘陵、山区(高原)分别补助2700元/亩、2800元/亩、2900元/亩;改造提升项目中省财政补助均为2200元/亩。在此基础上落实市县财政支出责任,拓宽资金渠道,引导政策性金融资金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新建高标准农田亩均实际投入达到3000元以上。聚焦3市18县整区域试点,坚持连片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建一片、成一片、用好一片。支持有条件的市县统筹2023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做好2024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贷款贴息工作,稳妥有序推进试点工作。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块整治、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道路、农田防护及其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自然损毁工程修复及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内容。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批,报农业农村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2.提灌站建设。为保障粮食安全,按照“旱涝保收、应建尽建”的原则,继续支持农村机电提灌站新建和老旧机电提灌站改造。重点支持丘陵地区粮油生产、乡村振兴重点县(市、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以及缺水旱情严重,急需抗旱保灌重点地区。支持部分欠发达县域农业产业发展灌溉需求。加强新能源、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应用。资金主要对泵房、水泵电机、输水管道、配电设施设备、进出水池、控制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补助。省级财政按照新建电力提灌站每座不超过20万元、太阳能提灌站每座不超过80万元、改造提灌站每座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测算。

  3.田间小水渠。各地要及时落实建设目标任务,聚焦丘陵、山区缺乏灌排沟渠、高效节水灌溉设施和有沟渠整治修复需求的高标准农田区域选址,主要用于支持开展田间管道灌溉示范和提灌站送水到田间的生态灌溉渠等田间灌排设施建设,进一步补齐田间灌排设施短板,提升农田抗旱保丰收能力,助力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省级财政共安排7000万元,支持30个粮食生产重点县建设233公里田间小水渠。

  (二)打造天府良机

  1.农机作业通行条件建设。为改善大中型农业机械通行和作业条件,以良田、良机、良种、良法、良制“五良”融合为牵引,支持29个县实施产业宜机化改造项目,建成主要粮油作物全程机械化推广应用基地(以下简称“推广应用基地”),每个推广应用基地面积不少于200亩,每个项目县(市、区)1000亩以上(欠发达县域可放宽至600亩以上)推广应用基地不少于1个。推广应用基地要实现“四变一通”(地块小变大、短变长、陡变缓、弯变直、互联互通),农业机械通行条件显著改善,大中型农业机械地块通达率100%。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技术规范(试行)》(川农发〔2021〕100号)要求和标准,资金主要用于缓坡化旱地、坡式梯台旱地、水平条田、水平梯田4个类型的地块改造。项目实行“先建后补”和“县级报账制”,按改造类型兑付补助,省级财政补助每亩不超过1500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39个欠发达县域可提高到40%。

  2.“天府良机”薄弱环节关键技术与重大装备研发攻关。各中榜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天府良机”薄弱环节关键技术装备攻关揭榜挂帅的公告》要求和备案的《实施方案》内容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明确职责分工,合规使用资金,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档案资料,科学鉴定成果,加快推动研发机具熟化定型、推广应用。

  3.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与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统筹使用,按照《四川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要求,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走好“适宜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打造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天府良机”,强化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农机装备支撑。

  (三)选育天府良种

  1.种业集团注册资本金。按照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四川省现代种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继续下达四川省现代种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支持四川现代种业集团做大做强,补助其开展营业执照规定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2.天府良种推广工程。为持续推进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提升种业发展水平,突出抓好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选育推广“当家品种”,完善供种保障体系,持续净化种业市场环境,实施种业育繁推一体化、省级种业基地、农作物、畜禽(蜂)、蚕桑、饲草种业提升项目。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1.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分为整县推进试点和非整县推进试点两部分,确定江油市等10个县(市、区)为整县推进试点,支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面积79.36万亩(其中完成撂荒风险较大的耕地服务面积11.72万亩以上),建设34个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确定米易县等43个县为非整县推进试点,建设50个区域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整县推进试点项目承担服务补助和服务能力提升两方面任务,非整县推进试点项目承担服务能力提升任务。服务补助主要聚焦平原地区粮油、丘陵地区大豆玉米粮经复合、盆周山区特色粮油和经济作物的耕、种、防、收、烘等环节,错位补助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未覆盖的区域或环节;服务能力提升支持服务主体购买农机购置补贴目录以外的农机设施设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修建农机具停放库棚和维修保养场地等。具体按照《关于做好2024年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的通知》(川农函〔2024〕447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4年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试点项目的通知》(川农函〔2024〕284号)要求执行。

  2.农业实用人才队伍建设。一是农业经理人“百千万”培养计划,按照《四川省农业经理人“百千万”培养计划实施方案》(川农发〔2024〕13号)要求,通过专业化、实践化、职业化培养,逐步形成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作用明显的农业经理人队伍。采取竞争立项方式产生3个左右项目市(州),重点围绕培训提能、实践育人、人才使用、政策扶持4个环节开展引领型农业经理人和示范型农业经理人培养。示范型农业经理人标准为2.5万元/人(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2万元/人);引领型农业经理人在示范型农业经理人的基础上再增加1万元/人,达到3.5万元/人的标准(其中,财政在原有补助基础上增加1万元/人,达到3万元/人的补助标准)。资金统筹用于重点工作的各个环节,具体支出环节及标准由项目市(州)自行确定。二是深化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职业化试点在蒲江县、邛崃市、米易县、泸州市江阳区、绵阳市涪城区、德阳市罗江区、广汉市、达州市通川区、宜宾市翠屏区、峨眉山市、眉山市彭山区、青神县、丹棱县、西昌市等14个县(市、区)实施。试点围绕构建资格条件、教育培训、生产扶持、风险防控、社会保障及退休养老等方面的制度体系,以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为支持对象。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对象购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添置农业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参加相关培训、学历提升等。对试点对象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不低于个人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其他补助环节的补助标准由试点县(市、区)根据本地工作实际确定。试点县(市、区)要及时完成试点人员遴选,并报省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备案。2024年10月底前,试点县(市、区)形成试点工作综合性报告上报省农业和农村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

  3.种粮大户补贴。为鼓励和发展我省种粮大户,进一步调动种粮积极性,加快推进粮食适度规模化种植,稳定全省粮食播种面积,继续实施种粮大户补贴。2024年省级种粮大户补贴标准为成都平原区100元/亩、丘陵山地高原区150元/亩。各地要抓紧做好种粮大户补贴面积核实和上报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种粮大户补贴面积核实、汇总,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且无异议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辖区内(包括扩权试点县)种粮大户补贴面积审核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10月15日前联合行文上报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具体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4〕192号)执行。

  (五)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

  1.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生产者补助。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4〕7号)要求,中央财政对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原则上坚持先种后补,承担任务省份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引导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完成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示范推广495万亩。项目可以采取现金直补,也可以通过购买种子等实物或社会化服务,资金重点支持新品种、新模式、新技术、新机具、新农药、新肥料的使用、技术服务及技术培训等方面。省级补助标准为50元/亩。各地要统筹中省财政两个资金渠道,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补助环节及补助标准,推动政策资金落地见效。具体按照《2024年四川省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示范推广实施方案》(川农函〔2024〕182号)执行。

  2.鱼米之乡(续建)。聚焦“稳粮增收、以渔促稻”,支持10个县(市、区)继续巩固提升“鱼米之乡”建设,建设一批规模化标准化优质粮食稳产保供基地和水产品供给基地。各地要对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鱼米之乡”建设项目考评方案(试行)〉的通知》(川农函〔2022〕395号)中有关考评内容及标准要求,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稻田标准化改造、养殖沟开挖、新建进排水渠、建设防洪设施、安装防逃设施等,资金量不低于90%;支持购买优质水产良种,包括购买优质鱼苗、虾苗等,资金量不高于5%;支持标准化健康养殖技术应用,包括技术培训,购置快速水质及质量检测设备、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增氧及投饵等设施设备,资金量不高于5%。项目实施范围不超过4个乡(镇)。新建任务要落实到村、组及具体业主,并进行登记造册,其中核心区按照《四川省稻渔综合种养技术指南》建设的沟凼式面积不得低于6000亩。

  3.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为提升农业产业链供应链能力,聚焦农产品出口带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助农增收的目标,支持建设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12个,推进“川字号”农产品出口及产业链延伸。资金主要对国际认证认可、国际标准应用、国际品牌培育、出口加工和流通能力提升、农产品外贸主体培育、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搭建等进行补助。具体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认定2022年省级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及2022年省级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示范基地的通知》(N〔2023〕-484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省级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N〔2023〕-485号)要求执行。

  (六)农业公共安全监测预警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为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建设,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在21个市(州)和111个县(市、区)开展农产品及投入品抽检、蚕种检验检疫及处置等,在31个县(市、区)分别开展豇豆、水产养殖重点品种、水果等药物残留治理,在眉山市和雅安市开展柑橘和茶叶专业化检测机构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检测能力提升、绿色种植养殖技术宣传推广、优质水果“三品一标”基地提升建设、实施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和质量追溯制度等。

  2.动物疫病防控。有力有效做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国家确定的重点动物疫病落实强制免疫补助,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户)或专业无害化处理场给予补助,对被依法强制扑杀动物的所有者给予补助,对动物疫病净化给予补助。对牲畜耳标采购进行补助,积极推进防疫溯源体系建设。对指定通道检查站进行补助,推进检查站标准化建设和提升防疫堵源能力。实施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重大动物疫病监测流调与净化。对省级应急物资区域储备库实施补助,储备省级重大动物疫病应急物资。资金主要用于国家确定的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驱虫药物)采购、储存、注射(投喂)及免疫效果监测评价、疫病监测和净化、人员防护等相关防控工作,主要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用于预防、控制和扑灭国家重点动物疫病过程中被强制扑杀动物的补助,用于提高养殖场生物安全管理水平和推动动物疫病净化,用于采购猪牛羊耳标(质量指标不得低于部颁标准),用于指定通道检查站补充检疫所需试剂耗材及完善设施设备等,用于对抽检畜产品所需的试剂耗材、购买服务等,用于完成动物疫病监测、建设并认证净化场和无疫小区,用于省级应急物资区域储备库购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及物资库运转等。

  3.农业生产及生态环境重大指标监测防控。一是支持65个县(市、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资金主要对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调查与应急防控、重大病虫害预测预报及信息发布、标准化病虫观测场建设等进行补助。具体按照《2024年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项目农业生产及生态环境重大指标监测防控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任务实施方案》(川农业植保函〔2024〕39号)执行。二是支持21个市(州)67个县(市、区)持续建立5000个省级化肥农药固定监测点,对化肥、农药使用情况进行长期、固定调查监测,资金主要对开展化肥农药使用调查监测的农户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户1200元/年。具体按照《关于持续做好化肥农药固定监测工作的通知》(N〔2024〕—1488号)执行。三是支持21个市(州)的130个县(市、区)开展重大及高风险植物疫情监测调查,支持18个市(州)的90个县(市、区)开展重大检疫性有害生物阻截防控。资金主要对开展植物疫情监测调查、信息采集分析及传输工具更新、样品采集及检测鉴定、监测点和防控示范区建设、疫情防控处置、政府购买服务、监测及防除新技术试验示范等相关工作进行补助。具体按照《关于落实2024年省级财政农业高质量发展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农业生产及生态环境重大指标监测防控项目中植物疫情监测及阻截防控任务的通知》(川农植检函〔2024〕32号)执行。四是按照全省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安排,继续开展产地环境环境、农业面源污染监测、气体监测、农膜监测以及物种资源调查监测等工作。在21个市州178个区县开展8250个产地环境协同监测点、不低于100个农田残膜监测点、6个产地环境综合监测区域站点、24个农田面源污染监测(重点)站点、6个气体监测点和16个农膜使用效果监测点的年度调查监测工作;开展5个产地环境综合监测区域站点、1个气体监测点和4个农膜使用效果监测点新建工作;开展重点外来入侵物种环境防控监测及野生植物资源调查监测工作。资金主要用于年度调查监测、田间工程建设、购置监测仪器设备、开展农户调查、样品采集和检测等方面。具体参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2023年工作实施方案〉等系列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3〕484 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2024 年工作实施方案>等系列方案的通知》(川农函〔2024〕419)实施执行。

  4.农村能源建设。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肥则肥、宜环则环”的思路,实施17处农村沼气工程种养循环利用项目、推动建立农村沼气工程种养循环利用、农村低碳乡村等多能互补、综合利用、建管并重的工作格局;资金主要用于厌氧反应设施、沼气储存利用设施、沼液利用设施、户用设施、站内附属设施、安全设施等方面。以村为单位,建设5处四川低碳乡村培育试点项目,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推广农村节能技术应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打造多元化的低碳乡村建设应用场景;资金主要用于太阳能、光伏等绿色清洁能源技术的推广应用,支持发展生态低碳农业产业,支持创建低碳农业的绿色用能模式以及培育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5.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根据我省半农半牧区、牧区及草原分布情况,继续在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的48个县(市)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支持履行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户继续履行好相关义务,推动草原生态保护并确保不因政策资金发放不及时导致规模性返贫。统筹中省财政资金,按照草原禁牧补助7.65元/亩(黄河流域的阿坝县、红原县、若尔盖县、松潘县、石渠县为7.71元/亩)、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的测算标准,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补奖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及时足额直补到承包草原并履行草原禁牧、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户。州、县可结合实际进行适当调整,科学确定具体发放标准,禁止以村社为对象领取补奖资金。资金发放严格实行村级公示制,接受群众监督。

  (七)国家与省级重点事项保障

  1.国务院、省政府督查激励资金。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3年度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川办函〔2024〕44号)要求,对推动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在高标准农田建设、粮食生产等工作成效明显的自贡市、绵阳市、德阳市、眉山市、达州市等5个市分别给予100万元的激励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相关市围绕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行动方案》(川委发〔2022〕29号)中明确的十大重点任务,完成打造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的目标。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2.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省级资金。按照省级普查任务量,安排省耕肥总站、中国科学院山地所、中国科学院生物所、省农科院遥感与数字所、省农科院资环所、省林科院、省生态环境总站、四川农业大学等8家省级支撑单位资金,主要用于平台构建及运维,剖面调查采样、土壤生物调查采样,样品库样品暂存、分装、流转,全程质量控制、成果汇交(数据库数据构建及汇交、土壤类型图)及技术培训等任务方面。省级各支撑单位要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资金文件,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年度任务。签订2024年度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进度安排、组织方式等具体内容,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普查任务。

  3.农民丰收节。支持成都市新都区承办2024年中国农民丰收节四川省庆丰收主场活动,开展群众庆祝丰收联欢,举办金秋消费季、智慧农业和农机现场展示、农业非物质文化展演、和美乡村主题摄影展等活动,讲好乡村振兴故事。指导全省各市(州)开展庆丰收活动。

  4.中国农业大学四川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中国农业大学四川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与中国农业大学战略合作的重要举措,目前已认定四川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具备现代农业与绿色食品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能力。本专项支持方向为优质品种引进培育、新技术开发与新产品创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推广。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工作中发生的设备采购研制,试剂耗材、测试化验加工、知识产权事务等业务费以及相关间接费用。按照《四川成都中农大现代农业产业研究院建设省市农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细则》(〔2022〕8-78)的要求,省级补助资金支持的每个科研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备案、项目验收、绩效评价、资金审计全流程需进行全过程严格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需建立财务、资产、科研管理相关内控制度。

  5.二轮土地延包试点。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支持6个县开展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保障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政策顺利实施。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延包试点中摸底核实、外业地籍调查、数据库完善更新、政策宣传动员、业务组织培训、相关资料印制、网签模块功能建设、地块变更、电子证照和资料归档等延包试点工作相关支出。

  三、强化政策落实与监督评价

  (一)细化实施方案。市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要求抓紧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补助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建设内容、实施要求、预期效益和监管措施等。要结合政策和项目实施要求,因地制宜选择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方式,各地在编制实施方案过程中,要加强与本级财政部门及农业农村厅沟通,于2024年10月30日前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并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处室备案。

  (二)强化政策公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加强涉农补贴申报信息公开,简化申报流程,公开申报指南,保障涉农主体知情权和选择权,有关信息公开渠道和查询方式报农业农村厅备案。要组织核实资金补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等,对项目政策、实施程序、资金使用、建设主体等情况要及时公示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多种渠道方式宣传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群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干部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过程管控。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项目执行定期调度和督促指导,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工作方式,及时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农业农村厅报告。要继续落实重大农业项目报告、调度、通报“三项制度”,从2024年10月起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定期向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处室报送重大项目建设及资金执行等情况,各地自10月起每月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上报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完成情况,2025年1月15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按要求报送有关基础数据。各地要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关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纳入相关资金的绩效评价范围。

  (四)加强资金监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厅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川财办〔2021〕6号),加强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上下级和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申报材料不得通过中介机构运转,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等。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决防止高标准农田“非粮化”的通知》(川农函〔2023〕46号)要求,原则上不能将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给在高标准农田上进行非粮化生产的主体。要因地制宜研究确定补助方式,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落实财政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管好用好财政农业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1〕109号),积极探索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模式。

  (五)拓宽投资来源。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政策引导,积极联合有关金融机构,创新投融资模式,贯彻落实好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规范引导社会资本更高效、更持久地投入乡村振兴。要推动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以信贷直通车等为载体,用好政策性金融工具,依托农业龙头企业、政府投资公司等市场主体,推行政府投资与金融信贷联动,拓宽投融资渠道,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

  (六)深化绩效管理。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域项目绩效评价机制,将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纳入指标体系,依据资金文件下达的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将采取绩效监控与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评价资金执行进度、项目效益及地方财政投入、社会资本投入等情况,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由中介机构直接代理申报项目、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的,一经查实,项目支持对象列入黑名单,有关县暂停安排实施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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