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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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统称绿色制造创建。被认定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单位可纳入相应层级绿色制造名单,统称为绿色制造名单单位。
湖北省17地(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申报条件
市(州)、县(市、区)经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制造基础条件。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相关标准要求。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二)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相关标准要求。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
(二)制定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三)符合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三款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市(州)经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有序组织开展本地区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工作。拟开展市级及以上层面绿色制造创建的单位应对照培育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计划,并在申报年度向所在市(州)经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市(州)经信部门审核符合培育要求的可按拟创建层次纳入相应层面培育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年度培育计划(含市、省、国家层面)汇总报省经信厅。
湖北省17地(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申报程序
纳入年度培育计划的创建单位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州)经信部门进行自愿申报。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申报单位对自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三方评价报告或自评价报告流程和模板按《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市(州)经信部门依据收到的申报资料进行资料审核、现场核实及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对符合有关评价要求的进行公示及认定,发布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推荐申报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原则上应先纳入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已认定的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同一类别)不重复推荐申报,符合条件的可推荐申报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
对申报省、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单位,市(州)经信部门应在资料初审把关、现场核实及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推荐意见,于每年5月中旬前按要求向省经信厅汇总报送本地区推荐单位的申报资料,通过平台逐级审核上报。
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市(州)经信部门推荐上报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按省级绿色制造评价要求确定年度省级公示名单,并在省经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并予以公告。
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创建评价按对应国家标准执行:
(一)绿色工厂依据工信部定期发布的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工信部网站),已纳入清单的行业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评价,不在清单范围的行业依据《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进行评价。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二)绿色工业园区依据本细则规定的《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进行评价。推荐的园区应为省级以上且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工业园区。
(三)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依据工信部定期发布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创建的行业指标体系(详见工信部网站)。已发布行业指标体系的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未发布的行业依据本细则规定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进行评价。推荐的企业原则上应为省级及以上层面绿色工厂,优先推荐汽车、机械、电子、纺织、通信制造等行业企业。
(四)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等绿色制造名单认定要求按相关标准对申报材料审核符合评价标准要求且评分应在85分及以上。市级经信部门可参考上述标准,也可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调整要求,确定市层面绿色制造创建评价要求。
国家层面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创建申报推荐按照《暂行办法》及工信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省经信厅根据国家绿色制造名单申报推荐具体要求,从湖北省绿色制造名单单位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层面评选。
湖北省17地(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申报好处
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实施动态跟踪。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每年3月底前通过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以平台规定格式为准),向所在市(州)经信部门报告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市(州)经信部门审核后将本地区动态管理情况报送省经信厅。动态管理中发现有关异常情况,市(州)经信部门应在现场核实确认后对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进行调整,涉及国家、省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还应在每年动态管理时将调整意见汇总上报。发布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时对调整情况予以公告。
市(州)、县(市、区)经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纳入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开展指导、监督、检查,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省级部门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如有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报告上级经信部门。
湖北省17地(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申报配套机制
对国家层面认定的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省经信厅结合实际列入省级高质量发展等支持范围,对符合支持条件、方向和范围的按专项资金具体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鼓励市(州)、区(县)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本地区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奖励政策。各地经信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参与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和创建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绿色工厂产品采购力度。
绿色工厂评价要求
一、基本要求
(一)基础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
1.绿色工厂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3.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做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的要求。
(二)基础管理职责——最高管理者
1.最高管理者在绿色工厂方面的领导作用和承诺满足GB/T 36132中4.3.1 a)的要求。
2.最高管理者确保在工厂内部分配并沟通与绿色工厂相关角色的职责和权限,且满足GB/T 36132中4.3.1 b)的要求。
(三)基础管理职责——工厂
1.应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负责有关绿色工厂的制度建设、实施、考核及奖励工作,建立目标责任制。
2.应有开展绿色工厂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目标、指标和实施方案。可行时,指标应明确且可量化。
3.应传播绿色制造的概念和知识,定期为员工提供绿色制造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对教育和培训的结果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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