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建筑标识!湖南省14市州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材料条件及认定好处流程管理办法

2024/12/19

湖南省14市州绿色建筑标识申报材料条件及认定好处流程管理实施办法等内容整理如下,长沙、邵阳、岳阳、常德、益阳、娄底、怀化、郴州、张家界、株洲、湘潭、衡阳、永州、湘西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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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湖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23〕5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绿色建筑标识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采用电子证照,标牌由申请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 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绿色建筑三星级标识认定统一采用国家标准[新建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既有建筑改造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 51141)],二星级、一星级标识认定可采用国家标准或与国家标准相对应的地方标准。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全省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负责认定二星级绿色建筑并授予标识,指导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本地区一星级绿色建筑认定和标识授予工作,负责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湖南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造技术中心实施。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省级绿色建筑专家库,承担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专家审查工作;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市级绿色建筑专家库,承担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专家审查工作。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健全绿色建筑全过程管理制度,落实项目设计、图审、施工、验收、运行各环节绿色建筑管理要求。

第二章 申报和审查

第七条 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标识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根据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准编制设计文件,并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开展自评,自评报告作为施工图设计文件附件,在“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施工图审查阶段”一并上传。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纳入审查范围,对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重新审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方案组织实施。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绿色建筑实施情况纳入现场质量安全监管范围,相关监督记录应及时录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施工过程阶段”。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绿色建筑实施情况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备案后,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或业主单位在“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绿色建筑管理平台”申请认定绿色建筑星级标识,鼓励设计、施工和咨询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二)与标识认定相关的计算书、报告、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三)每年上报主要绿色性能指标运行数据的承诺函。

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施工图文件、现场监督等资料,在信息系统自动获取。

第十三条 申报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形式审查合格后,推荐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查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

(二)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专家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绿色建筑星级。审查中无法确定的项目技术内容,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绿色建筑审查专家由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含智能化)、暖通、建筑物理等相关专业组成,数量一般不少于7名,可根据申报项目开展认定时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评审结果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所在地、类型、名称、申报单位、绿色建筑星级和关键技术指标等,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对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项目进行编号。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的序号组成,中间用“-”连接。地区编号按照行政区划排序,湖南省的省级编号为18,星级编号分别为1、2、3,即1至3星级,建筑类型代号分别为公共建筑P、住宅建筑R、工业建筑I、混合功能建筑M,在流水号后面注明项目所在地的市州编号(各市州编号见附件)。例如,长沙市2023年认定的第1个1星级住宅建筑项目,证书编号为NO.18-1-R-2023-001(A)。

绿色建筑标识认定项目编号后,由相应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公告,并授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统一生成、下载和查询。标牌上印刷二维码,可扫码查询核验该栋建筑有关信息。

第三章 标识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建设,出台本辖区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科学设计工作流程和监管方式,明确管理责任事项和监督措施,切实防控廉政风险。

第十九条 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运营单位或业主,应强化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加强运行指标与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指标比对,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运行主要指标上报“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绿色建筑管理平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2年:

(一)项目低于已认定绿色建筑星级;

(二)项目主要性能低于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指标;

(三)利用绿色建筑标识进行虚假宣传;

(四)连续两年以上不如实上报主要指标数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现获得一、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存在以下任一问题,应由授予标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撤销绿色建筑标识,并收回标牌和证书:

(一)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

(二)伪造技术资料和数据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市州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要求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撤销项目绿色建筑标识。

对在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绿色建筑标识认定的专家应坚持公平公正,回避与自己有连带关系的申报项目。对违反评审规定和评审标准的,计入个人信用记录,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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