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2
根据武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整理,武汉市各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申报条件材料、意义程序,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免费指导电话:15855199550(可加v)
卧涛小编可以为您带来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评价、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两化融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设计、挂牌上市、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网站外包定制、百度关键词推广、SEO优化等更多项目辅导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参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市文化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四条市文化和旅游局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五条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
(二)已被认定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2年(含)以上;
(三)传承谱系明晰,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四)在该代表性项目涉及的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五)长期居住或者工作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执业资格的特殊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六条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七条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向市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及项目所在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
市直非遗项目保护单位可以直接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八条申报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书》;
(二)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三)反映推荐对象技艺特点和授徒传艺情况的视听资料;
(四)附属材料,主要包括反映推荐对象技艺水平、成就的证明材料、持有的相关实物照片和资料复印件等。申报传统医药类传承人的,应提供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工作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
第十条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召开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专家评审会,分若干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单数,每组不少于3人。
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会成员为申请人或与申请人有利益关系的,在评审与其有关的申请人时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议,提出初评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评审组对各专家评审小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第十二条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评审会提出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文化和旅游局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颁发证书。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二)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三)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四)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采取收徒、培训、办学等方式传授技艺;
(二)妥善整理、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工作;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十六条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宏观管理。
第十七条市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制定考核、评估方案和标准,每年组织一次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和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考核和评估。
第十八条各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依法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提供必要保障,市文化和旅游局每年从年度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给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适当补助,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发放应与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挂钩。
第十九条接受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市文化和旅游局可以视其情形,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收回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二十条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传承义务履行好、业绩突出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其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建立市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取消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由其所在的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市直有关单位核实后,报市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去世的,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所在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4年制定的《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
需要咨询商标、专利、软著等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评价、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两化融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设计、挂牌上市、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网站外包定制、百度关键词推广、SEO优化等更多政策项目的请直接联系渔渔:
免费咨询:15855199550,微信同号,为您解答指导。
卧涛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皖ICP备13016955号-6 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