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工程研究!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苔子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申报补助奖励、要求范围细则

2025/1/21

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苔子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修订稿)梳理,详情如下,龙头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质量奖、非遗、家庭农场、新型研发机构、专利、科小、申报补助奖励、要求范围等内容,详情如下,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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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从事北川茶叶产业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县域发展规划等基本要求的个人及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可按本意见享受奖励扶持政策。

第二章夯实茶叶产业发展基础

第二条支持苔子茶种质资源保护。对于现有的连片或相对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有性系老茶园进行保护,鼓励采用茶粮、茶经间作的种植模式,鼓励支持新栽苔子茶系列茶苗,给予100元/亩·年的补助。

第三条支持苔子茶良繁体系建设。新建“苔子茶”良繁基地,给予一定项目扶持;选育出“苔子茶”良种,并通过国家、省级品种登记的,给予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的补助。

第四条支持标准化苔子茶基地建设。按照标准化新栽植、补植茶苗,且成活率达95%以上的,依据实际验收数,按照当年茶苗市场价格的50%给予种苗补助。

第五条支持低产茶园改造提升。新型经营主体或大户申报并实施低产茶园改造提升,连片面积达20亩以上,按照规范管理要求,达到标准、验收合格的,给予茶叶生产管理者补助。改造当年补助600元/亩·年的改造和管护费用,第二、第三年补助400元的管护费用。

第六条支持茶园基础设施配套。支持茶叶产业发展规划区内“田网、路网、水网”三网建设;园区核心区与主要交通干道的连接道路建设纳入县乡交通网络建设。

第三章培育新型经营主体

第七条支持建设规模化基地。具备流转合同、面积依据和支付凭证,且管护到位的新型经营主体或大户。按照市场流转每亩茶园价格费用的50%给予土地流转补助。同一地块享受补助不超过3年。

第八条支持生产设备更新。茶叶加工企业、专合社、家庭农场在对现有加工设备升级的,按审定投资额的40%进行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支持市场主体提档升级。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引领产业增效。对新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3万元;新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2万元、1万元;新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家庭农场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2万元、1万元;对符合《中共北川羌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川羌族自治县茶产业链“链主”企业培育实施方案>的通知》(北委办发〔2022〕41号)文件,新认定为链主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条支持增强产业科技支撑。鼓励茶叶企业积极申报茶叶良种专利、技术专利和加工工艺创新专利等,给予当年新获得的专利2万元/项的一次性奖励;

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参照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出台的《北川羌族自治县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六条政策(试行)》(北府发〔2023〕13号)第三条:建设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且当年新认定的,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5万元一次性奖励;

科技成果转化。参照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出台的《北川羌族自治县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六条政策(试行)》(北府发〔2023〕13号)第六条:对进行技术合同交易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上一年度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成交金额的2%给予奖励。对近三年所获的科技成果进行应用转化,当年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社会资本整合运营我县茶叶产业的,通过“一事一议”给予扶持。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茶叶企业以及挂牌上市的,参照执行。

第四章综合利用及新产品研发

第十二条支持夏秋茶开发。茶农交售苔子茶夏秋茶鲜叶100公斤以上,每公斤给予2元补助;茶叶企业每加工1吨苔子茶夏秋茶鲜叶给予1000元的补助。茶叶加工企业每开发一个苔子茶夏秋茶新品种且销售额达到30万元以上,给予3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支持新产品研发。鼓励茶企以北川苔子茶为原料研发茶食品、茶文创产品、抹茶、冷泡茶、速溶茶粉、茶叶装饰品等茶叶衍生产品、各类含茶制品及代用茶产品,年销售额3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于新办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SC)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章培育品牌推广及营销体系

第十四条支持品牌建设。首次荣获“中国质量奖”“四川省政府质量奖”“绵阳市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2万元。首次荣获“中国质量奖”“四川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对年度内茶产品获得国际金奖、国际银奖、国家级金奖、省级金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同一评奖机构评定的多项奖项的,只认定最高奖项1项。

第十五条支持区域公用品牌培育和茶产品销售。茶叶加工企业统一标准,统一品牌,统一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包装,扩大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凡使用“羌食荟”“北川苔子茶”“北川茶叶”(简称“统一品牌”)的企业,按照规范设计制作的,按照规范设计制作的,给予单个品牌包装3万元补助,补助企业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对在市级及以上城市开设北川苔子茶产品专卖店或配送中心、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线下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使用统一品牌包装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通过电商平台外销北川苔子茶,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单个企业奖励5万元,使用统一品牌包装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有实际出口业务成交的,除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和本市外贸出口奖补政策外,另按实际出口额的2%进行一次性奖补,单家茶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5万元。企业每年在国外、省外、省内城市开展茶叶专场推介会的,给予企业每场次分别补助3万元、0.5万元,0.2万元。

第十六条支持茶产品走出去。鼓励茶企加强对外合作交流,拓展茶叶市场。对茶企参加“万企出国门”“川货全国行”“惠民购物全川行”“绵阳造”产品推荐会及政府组织的茶博会、农博会等其他展销展示会,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对协会抱团参加100平方米以上的,依据票据,给予展位费及特装费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第十七条支持大力推广羌茶文化。对新认定的四川非遗大师(工作室)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县级非遗工坊,分别给予10万、5万、3万、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章推进三产深度融合

第十八条支持茶文旅养融合发展。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和个人开发茶餐,投资茶文旅养新业态,促进茶叶产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对以茶文化为主题打造的三星级及以上的特色农家乐,经认定符合标准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建设以茶叶为主的旅游商品购物店、旅游产品专营店、特色商品体验店,开发以羌茶文化休闲、茶康体疗养为主的新业态创意体验馆,且申报进入“四上企业”名单的,投入营运后,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支持打造羌茶文化旅游精品路线。鼓励支持各乡(镇)及茶企依托茶资源,结合当地自然风光、民族风情、民俗美食等特色,打造茶叶公园、研学基地、体验点和茶艺小镇,建设体验茶厂、茶产品展示购物店、茶文化吧等,按实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以上的,分别补助5万元、3万元、2万元。

第七章强化要素保障

第二十条落实财政资金。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的茶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茶苗、农资、管护、流转、基础设施配套、品牌推广、茶文旅融合、贷款贴息、风险分担、保费分担等方面的奖补。

第二十一条增强金融扶持。减轻中小型企业发展风险,对注册地、生产地均在我县,从事茶叶相关的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优先享受相关金融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鼓励参保增强抗风险能力。新增茶叶特色农业品种保险,支持茶叶经营主体购买保险,提升农业生产抵御自然灾害和病虫害的能力。对农户自缴保费部分予以50%的保费补贴,并将新增特色农业保险县级补贴保费资金纳入年度县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支持茶叶产业人才培养。加大茶叶产业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将招考茶叶专业人员优先纳入年度事业单位招考计划;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人士中聘用一批茶叶专家;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茶叶技能培训和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培养造就高素质的茶叶产业、茶文化从业人员。对制茶、评茶、茶艺新取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职业资格证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0.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四川制茶大师、四川茶艺大师、四川评茶大师、四川农村手工艺大师及国家级乡村工匠名师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县级茶叶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分别给予5万、2万、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四条强化生产、经营类用地保障。将茶叶产业生产、经营用地需求纳入政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统筹安排中,自然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及时报批、及时供地;支持由村集体收购、村集体统一管理的运作模式,利用村集体拥有的旧民房开发羌茶文化和民宿经济等茶文旅融合项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奖补。采取虚报发票、合同造假、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奖补资金的、取消其当年及下年度申报资格,对已发放的资金依法追回,对相关违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对造成涉农事件的不予奖补。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劳资纠纷群体性事件以及在环保、税务、质量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单位两年内不得享受本奖补政策,不能享受政府补助。

第二十六条按照“先建后补”原则,当年奖补项目应于次年1月15日前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次年第二季度兑现奖补。本意见如与我县及以上奖补政策内容相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如已享受省级、市级、县级相关奖励和补助的,不予重复享受。特别重大及特色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七条本意见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中共北川羌族自治县委办公室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茶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北委办发〔2021〕41号)同时废止。上级部门对相关奖补内容有关政策如有调整,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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