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14
盘点介绍2025年武汉市各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申报时间流程、认定条件奖补以及申报步骤等内容,此次申报分为两批次,第一批2月13日至3月20日; 第二批6月16日至8月18日!详情如下,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青山区、洪山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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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市各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申报对象
武汉市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建有企业研发中心且符合《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中备案申报条件。已建有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不得申报。
二、武汉市各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申报时间安排
本年度我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分两批次开展,企业可依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时间申报。
第一批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网上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月13日至3月20日;第二批系统开放时间为6月16日至8月18日。
三、武汉市各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申报时间步骤
备案工作采取线上申报模式,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具体步骤如下:
(一)网上申报
1、系统登录。申报人员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入申报系统:
方式一:登录湖北科创供应链平台武汉节点,选择“湖北省统一身份认证登录—个人登录”,点击“项目申报”,进入申报系统。
方式二:登录市科创局官网,点击“项目申报与管理—在线申报”,选择“个人用户登录”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2、在线申报。点击“项目申报”,选择“2025年度项目—创新平台专项—应用+服务型平台—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在线填写申报信息。将签字盖章后的承诺书(见附件1)及相关佐证材料扫描后以PDF格式上传。
3、提交项目。申报人员核对已上传的申报材料,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材料提交至项目申报单位。
4、单位推荐。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单位用户登录”进入系统,在“未推荐项目”版块选择项目,点击“推荐”,将项目提交至区科技部门。
(二)审核推荐
1、系统推荐。区科技部门用单位账号登录市科创局官网,对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申报信息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中心,审核通过后点击“推荐”,将项目提交至市科创局。
2、书面推荐。区科技部门完成系统推荐后,应在系统内点击“项目库管理—项目汇总—汇总材料上传”,按照项目类型上传对应的《区推荐项目汇总表》(见附件3,需同时上传Word格式原表和PDF格式盖章扫描件)作为书面推荐意见,报送至市科创局。
第一批企业研发中心备案区级推荐截至4月3日,第二批区级推荐截至9月8日。
四、武汉市各区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申报注意事项
1、各申报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超出申报时限将不予受理。
2、根据《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各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包括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开展现场考察及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等),市科创局组织抽查复核。各区科技部门要压实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推荐的企业研发中心符合市级备案要求。
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 新时代推动武汉高质量发展 更好发挥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发布
略支点引领作用的实施意见》(武发〔2021〕12 号)和《武汉市 打造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实施方案(2021-2025年)》(武办文〔2021〕 20 号),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研究开发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 以下简称“研发中心”) 是企业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专门机构,主要 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与开发,促进科技 成果产业化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研发中心的备案、审查和绩效评价等 工作。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研发中心的培育、审核、推荐,协助 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并采取有效政策措施支持辖区内研发中 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条 研发中心的备案管理遵循 “ 自主建设、 申报备案、 绩效评价、择优支持” 的原则, 以提高研发中心覆盖率。
第六条 企业申报研发中心备案,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企业在我市注册两年以上,运行情况良好,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少于 2000 万元。
( 二)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机制并已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或 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 200 万元。
( 三)企业近两年累计获得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 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不少于 1 项或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少于 5 项。
( 四)研发中心已运行一年以上,具备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 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场所面 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总额原值不低于 200 万元(软件类企业不低于 100 万元)。
( 五)研发中心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 高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 50%。
( 六)研发中心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七)研发中心近一年未发生被区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追 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等情形。
第七条 研发中心的备案程序为:
( 一)市科技局常年网上受理;
( 二)企业提交备案申报材料;
( 三)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审核(包括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开展现场考察及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等);
( 四)区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书面推荐符合条件的研发 中心,每季度集中推荐 1 次;
( 五)市科技局组织抽查复核;
( 六)局长办公会审定;
(七)公示;
( 八)市科技局下达备案通知。
第八条 经备案的研发中心,统一按“企业名称+研究开发 中心”进行命名。
第九条 企业已建有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 研究开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市 科技局不再受理研发中心的备案申报。
第十条 企业应为研发中心的持续运行提供经费支持和条 件保障。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优先支持其研发中心已备案的企业申 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二条 研发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研发中心应在每年 1 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区科技管 理部门。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研发中心定期进行绩效评价,择优支 持。研发中心备案后原则上每三年接受一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 优秀的,按后补助方式给予经费支持。两次未参加绩效评价的研 发中心, 自动丧失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 已备案的研发中心发生被区级及以上相关管理 部门追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取消 其备案资格。
第十五条 企业注销法人登记的,其备案的研发中心资格自 动终止。已备案研发中心的企业发生变更名称、注册地或其他重 大事项的,应当在相关法律手续办理完毕后 30 日内,通过区科 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书面提交变更备案的申报材料,市科技局 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在研发中心申报备案、绩效评价过程中有弄 虚作假行为的,按照社会信用失信行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武汉市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办法》 (武科规〔2017〕5 号)已进行认定的研发中心视同已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自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4 月 30 日。《武汉市市级企业研究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开发中心认定办法》( 武科规〔2017〕5 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 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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