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补助!咸宁市各区县创业孵化基地(园)认定奖补好处和申请条件程序阐述

2025/2/27

根据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解读,盘点咸宁市各区县创业孵化基地(园)认定奖补好处和申请条件程序阐述如下,建筑面积达到 5000 平方米(含)以上,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40家,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五年内(含)高校毕业生

根据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认定和管理办法解读,盘点咸宁市各区县创业孵化基地(园)认定奖补好处和申请条件程序阐述如下,建筑面积达到 5000 平方米(含)以上,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40家,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五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咸安区、赤壁市、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免费指导电话:15855199550(可加v)

卧涛小编可以为您带来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评价、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两化融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设计、挂牌上市、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网站外包定制、百度关键词推广、SEO优化等更多项目辅导规划。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创业服务载体建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省人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志在咸宁”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十条措施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32号)、《市人社局等11部门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咸宁”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咸人社发〔202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园),是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项目推介、创业指导、政策咨询、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平台。创业孵化基地(园)采取“政府引导、自主建设、市场运营”模式运作,以大学生、返乡创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为主要孵化对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滚动孵化功能,发挥创业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三条 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资质。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市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无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二)经营规模。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入孵登记注册时间2个月以上、3年以内的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残疾人、退役军人等特殊群体创业孵化基地(园)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15家,其中残疾人、退役军人等注册登记的不少于10家)。入孵创业实体孵化周期不超过3年。

(三)创业服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服务管理团队。配备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的专业孵化团队,为入孵实体申请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商务代办、投融资等服务;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项目推介等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

(四)孵化成效。累计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不少于50%;入孵创业实体协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80%;孵化场所利用率不低于80%;带动就业100人(含)以上。

(五)费用减免。基地(园)应对入孵创业实体给予场租、水电、网络等费用减免;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园),安排不低于30%比例的场地免费向入孵创业实体提供。

第四条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坚持公平公正、自愿申报、择优认定的原则,每年认定评估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期满重新认定。已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级别的创业孵化基地(园)或返乡创业园在有效期内不得申报。

第五条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的单位,向属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认定申请表》(附件1)、《入孵创业实体名册》(附件2)。

2.基地建设运行报告。包括基本条件、创业服务、扶持政策、培育成果、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品牌打造及制度建设等内容。

3.基地(园)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管理制度、创业优惠政策及落实情况,服务机构和人员情况。

4.入驻实体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入驻协议(租赁合同)复印件。

5.对于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共享方式对有关信息进行查询、核验的,不再要求实体证照及纸质复印件。

(二)初审。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报基地(园)负责实地检验和材料初审,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于每年9月底前将初审报告及申报资料报市人社局。

(三)现场核查。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组建工作专班,通过实地察看、查阅资料台账等方式进行现场核查。

(四)公示。市人社局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核查评分情况,报市人社局党组会研究后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五)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由市人社局发文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

第六条奖补标准及拨付方式

对新认定或期满重新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按照孵化成效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一)建筑面积达到 2000 平方米(含)以上,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20家,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补。

(二)建筑面积达到 5000 平方米(含)以上,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40家,其中入孵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五年内(含)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少于20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补。

对进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的初创实体,给予每平方米10元、每月不超过600元的场租和每月不超过100元的水电补贴,补贴时间最长3年。场租水电补贴申请,由基地(园)报当地劳动就业部门初审,经当地人社局、财政局审核后,拨付到孵化基地(园)指定账号。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奖补资金、场租水电补贴从孵化基地(园)所属地就业补助资金或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日常管理服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把创业孵化基地(园)作为就业创业的重要载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监督考核、信息调度等工作,协助运营公司招商引资,扶持初创企业做大做强。

市、县(市、区)人社部门不定期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进行暗访,对随机暗访时入孵企业在岗率低于30%的基地(园),下达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的期满后不予复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应当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动态掌握入孵企业经营情况,提供针对性的服务和支持;年末向市人社部门报送基地(园)工作情况(含创业沙龙、创业培训、项目推介等各类创业活动开展情况)及孵化成效。

第八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享受扶持政策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命名,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运营机构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审计检查、巡察等发现问题,不能按期整改或拒不配合人社部门管理指导的。

(三)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行为的。

(四)存在失信行为、违法经营行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现重大负面舆情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资格情形的。

被取消资格的孵化基地(园)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2013年制定的《咸宁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停止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小编将为大家具体讲解的内容,希望会对大家有个帮助!有任何项目问题都可以找小编指导。

需要咨询商标、专利、软著等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评价、专精特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两化融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商业计划书、公司注册注销、工商办理、股权设计、挂牌上市、软件开发、网站建设、网站外包定制、百度关键词推广、SEO优化等更多政策项目的请直接联系渔渔:

免费咨询:15855199550,微信同号,为您解答指导。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