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各地创业孵化园区认定申报条件补贴及材料流程、申报管理暂行办法

2025/4/1

盘点孝感市各地创业孵化园区认定申报条件补贴及材料流程、申报管理暂行办法,每年申报一次,符合条件并审核通过后,第一年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第二、三年复审达到认定标准(评分80分以上),每年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孝南区、汉川市、应城市、安陆市、云梦县、孝昌县、大悟县各地需要咨询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您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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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创业孵化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1〕44号)、《省人社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人社发〔2023〕13号)精神,深入实施“筑巢”计划,进一步推进大学生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结合孝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营,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所、配套公共设施和相关创业服务,以培育创业实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标,具有明确的孵化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和滚动孵化功能,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辐射作用。

第二章 认定申报

第三条 申报范围:孝感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社会团体、民间资本、高校和企业等为扶持各类创业者创业设立的孵化园、创业园、电子商务园等各类创业园区,均可申请认定。

第四条 申报孝感市创业孵化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府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机构),市内登记注册六个月以上,无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2.园区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有明确的产权或租用合同,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自申报之日不少于3年,配备较为齐全的公共会议室、培训室、路演室等配套设施;

3.运营状况良好,创业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规范,具有连续滚动孵化的能力;

4.入驻创业实体30户以上(登记注册6个月以上),其中大学生和各类返乡创业实体15家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100人以上,每年新增入驻创业实体3户以上;

5.配备不少于3名工作人员,能够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介等服务,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等活动不少于5次;

6.协助创业者办理开业手续,提供与创业经营相关的培训、咨询、指导,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引进投融资等服务。鼓励创业孵化园区对入驻创业实体给予场租、水电等费用减免,在创业孵化园区与入驻创业实体签定的入驻协议中明确约定孵化创业实体的场租、水电等费用。

第五条 孝感市创业孵化园区认定工作,采取推荐申报、审核公示、发文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推荐申报

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园区,可向县(市、区)人社部门书面申报,符合条件的在孝高校、市直单位所属创业孵化园区,可直接向市人社部门申报。同时提交以下列申报材料:

1.县(市、区)级人社部门推荐函(市本级无需提供);

2.《孝感市创业孵化园区认定标准评分表》(附件1);

3.《孝感市创业孵化园区申报表》(附件2);

4.《孝感市创业孵化园区入驻创业实体名册》(附件3);

5.园区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服务机构和人员情况;

6.入驻实体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入驻协议(租赁合同)复印件;

7.园区运行情况报告。包括基本条件、制度建设、创业服务、扶持政策、孵化成效、社会影响、经济效益等内容。

(二)审核公示

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和在孝高校、市直单位推荐申报的创业孵化园区进行实地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创业孵化园区,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发文认定

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社部门认定为孝感市创业孵化园区,发布认定文件并拨付扶持资金。

第六条  孝感市创业孵化园区认定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份启动申报工作;6月份市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实地审核,同时对已认定的园区进行复审;9月份公示审核结果,拨付扶持资金。具体时间根据省市工作安排,以市人社部门发布通知为准。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七条 对于认定为孝感市创业孵化园区的,给予下列政策支持:

1.认定扶持资金。市级创业孵化园区每年申报一次,符合条件并审核通过后,第一年给予20万元资金扶持,第二、三年复审达到认定标准(评分80分以上),每年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创业就业服务、基地管理运行等。扶持资金由各园区运营主体向市人社部门提交《孝感市创业孵化园区扶持资金申请表》(附件4),核实后予以拨付。

2.场租、水电补贴。对入驻创业孵化园区的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大学生和各类返乡人员创业实体,给予场租、水电、宽带等补贴,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天1元,对每平方米每天场租、水电费用不足1元的,据实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创业孵化园区入驻创业实体场租、水电补贴由园区汇总申报。申报补贴时,需提交《入驻创业孵化园区创业实体场租和水电补贴汇总表》(附件5)及相关佐证材料(包括入驻创业实体入孵协议、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带动就业、经营状况等),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直接拨付给入驻创业实体;对于创业孵化园区免收创业实体场租、水电等费用的,可参照上述标准对孵化园区给予补贴。

3.创业相关政策扶持。入驻创业孵化园区的创业实体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贴息贷款、创业培训补贴、社保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项目补贴等政策,具体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孝感全市范围内创业孵化园区的申报评估认定工作,认定扶持资金由市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园区中入驻创业实体的场租、水电补贴由各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孵化园区入驻创业实体的场租、水电补贴,各地可根据实际入驻情况,按照季度、半年、年度进行申报和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指导本地创业孵化园区不断完善创业场地、设施建设,健全各项服务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主动为入驻创业实体及时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提供便利,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质效,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条 市人社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拨付扶持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创业孵化园区和所属入孵创业实体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撤销孝感市创业孵化园区认定及政策支持,追回扶持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在推荐认定环节中,各级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情形的,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 市级创业孵化园区享受扶持政策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命名,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1.运营机构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连续两年复审不合格或因各类原因没有参加年度复审的;

 3.虚报园区面积、入孵创业实体数量等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市级创业孵化园区资格的;

4.存在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现重大负面舆情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其它应当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园区资格情形的。

第十二条 孝感市创业孵化园区每年认定一次,认定结果有效期为3年,期满重新认定。已享受国家或湖北省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补助资金(有效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关于印发〈孝感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孝人社发〔2016〕12号)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孝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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