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市州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四川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申报申报条件、流程、材料及奖励政策
2025/9/17
四川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申报申报条件、流程、材料及奖励政策整理如下,四川各地企业申报申报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可咨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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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产业建圈强链,有序规范四川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产业创新中心的组织申报、批复组建、运行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业创新中心,是由在行业中具有显著创新优势、较大影响力和较强投资实力的创新型领军单位牵头,整合联合行业内创新资源共同组建并在我省注册成立的研究开发实体,是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实现特定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创新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是全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目标: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围绕省委、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聚焦新兴产业领域,以股权为纽带整合联合行业领域创新资源,建立完善现代化企业管理、市场化运行机制,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打造具有产业技术带动力、核心产品竞争力、行业发展号召力的创新平台和创新型企业,构建高效协同的创新网络和产业生态。
第四条 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吸纳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整合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创新平台和服务机构等,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协同创新网络;
(二)建设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开展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实验室技术熟化和竞争前商品试制,创制产业技术标准,推动产业技术变革;
(三)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工艺技术、数智技术、设施设备、研发场所等开放共享,面向行业提供专业化、市场化公共技术服务;
(四)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综合集成系统解决方案,产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商品,形成产业化能力;
(五)构建产业创新生态,提供技术支持、市场接入、资本链接,培育孵化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培养引进高水平人才和创新团队,促进产业协同发展、集群发展、创新发展;
(六)探索新机制新模式,在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方面,建立完善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创新改革举措。
第五条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指导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相关工作,主要负责产业创新中心领域布局、组织申报、批复、验收和运行评价,支持实施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第六条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是产业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产业创新中心的推荐申报、建设和运行日常管理,落实建设条件和支持政策,汇总报送本地区产业创新中心年度总结报告和运行评价材料,推动实施并组织验收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第二章 布局组建
第七条 产业创新中心主要围绕新兴产业领域,按照“需求对接、全省统筹”的方式布局组建,成熟一个,组建一个。
第八条 产业创新中心采取“牵头单位+建设单位”模式推进,由牵头单位提出申报,由企业法人实体作为建设单位负责运行。
第九条 牵头单位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创新优势和较大的影响力,具备较强投资实力和快速产业化能力,能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二)具有较强产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近5年取得的相关产业领域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50项,具有高水平的行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50人。
(三)具备利用和整合行业创新资源的能力,能依托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投资机构构建协同创新网络,能联合不少于5家具有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投资与孵化基础的行业企业(单位)共同组建。
第十条 建设单位以企业法人形式独立运行,由牵头单位联合参建单位在四川省内新注册企业法人实体,或依托已有企业法人实体通过股权改造方式吸纳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其中牵头单位及其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1%。
鼓励在申报前完成建设单位企业法人工商注册。未完成工商注册的,牵头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参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出资规模和比例。
第十一条 拟组建的产业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目标定位准确。应制定不超过5年的组建期(含筹建期1年,即建设单位成立期限)目标、中长期目标,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
(二)建设任务明确。应明确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方案,以及技术攻关路径和产品开发方向,具备快速产业化能力。
(三)组织架构清晰。应构建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明确管理团队和建设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四)运行机制高效。应建立灵活的研发投入、人才激励、开放共享等运行机制,促进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
(五)建设条件完备。应落实拟组建产业创新中心的建设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建设场地和配套条件等。应具有对外融资能力,满足未来发展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牵头单位应编制组建方案(提纲见附件1)按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推荐报送。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包括组建产业创新中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综合研究后按程序批复为产业创新中心(筹)。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产业创新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四川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
筹建期原则上1年。牵头单位应按照组建方案,整合行业创新资源,完成建设单位企业法人注册(或股权改造)工作,明确产业创新中心组织架构、运行机制、人员团队等。
第十四条 未按期达到筹建目标的,自动取消确认为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的资格,不得再以“四川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完成筹建期工作目标后,牵头单位应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确认为产业创新中心的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对总结报告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确认为“四川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
第十六条 正式确认为产业创新中心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组建方案,建设产业技术研发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完成组建期目标。
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完成后,应通过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纳入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管理序列。
第三章 建设运行
第十七条 产业创新中心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相结合方式推进建设运行。牵头单位应按照批复要求推进产业创新中心组建工作,完成建设单位企业法人注册(或股权改造)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具体组建工作,牵头单位做好指导和协调。
第十八条 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权责明晰、高效有序的组织架构和治理机制。设立中心主任,负责统筹推进中心建设发展。设立首席专家(可由中心主任兼任),牵头负责组织选定技术路线、开展技术攻关。成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发展规划、实施计划等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中心主任、首席专家、专家委员会等情况应通过主管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九条 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完善运行保障机制。组建期内,牵头单位应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和其他社会资本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支持建设单位通过提供创新服务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 产业创新中心应加强行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强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
鼓励产业创新中心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强合作,构建协同创新网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创新中心实行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制度。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通过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和运行数据表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见附件2),重要进展、重大活动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和主管部门。年度总结报告有关情况将纳入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产业创新中心实行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每两年对纳入运行评价序列的产业创新中心,组织开展一次运行评价。
运行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产业创新中心原则上应于评价年度4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运行数据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通过主管部门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二)材料初审。主管部门对产业创新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审查,并于5月15日前形成审查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评估评价。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产业创新中心评价材料开展运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报告进行核实,形成评价结果。
(四)评价结果。产业创新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得分75分(含)至85分之间为良好,得分60分(含)至75分之间为合格,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评价结果通报主管部门,并作为产业创新中心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评价为“不合格”的产业创新中心,应当制定形成不超过1年的整改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整改期满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整改结果进行评价,再次评价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产业创新中心资格。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21〕8号)等相关规定,统筹支持产业创新中心实施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核定总投资额的30%、最高2亿元的资金支持。
组建期内,可按程序支持完成建设单位企业法人注册(或股权改造)的产业创新中心申报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期。
评价期内,可按程序支持评价结果优秀的产业创新中心申报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创新平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专项。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将产业创新中心作为推动本地区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结合其建设运行需求,在资金投入、研发生产条件、人才保障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鼓励主管部门对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进行配套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产业创新中心应严格按照批复要求组建和运行,需对批复目标任务等作重大调整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一)对不影响产业创新中心总体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对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产业创新中心总体功能实现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三)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单位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以及产业创新中心主任、首席专家变更等情况,应通过主管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产业创新中心应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按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主管部门应对产业创新中心报送资料进行审查,确保真实可靠。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将撤销其产业创新中心资格:
(一)无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建设任务和目标且未申请延期的,或经批准延期仍未完成建设任务和目标的,以及未通过验收的;
(二)擅自改变产业创新中心名称、建设内容、目标任务等重大调整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以及逾期未报送评价材料的;
(四)评价不合格后,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评价不合格的;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六)建设单位破产或重组后,其主要发展方向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条件的;
(七)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或挪用支持资金的;
(八)因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四川省××产业创新中心”统一更名为:“四川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
第三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通过四川省创新平台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产业创新中心的组织申报、总结报告、运行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川发改全创〔2019〕548号)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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