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陵县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2/6/2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南发〔2019〕21号)文件要求,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南发〔2019〕21号)文件要求,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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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量提升

县本级设立2000万元的南陵县质量提升发展基金,并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额度递增,主要用于支持快递物流智能装备制造等产业技术及工艺水平、提升产品质量、研究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建设质量人才队伍、推行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等质量创新和质量提升行动。

二、质量品牌

1.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60万、6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对安徽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曾获得安徽名牌的奖励10万元。

三、标准化

1. 对主导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参与研制(排名前三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2. 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通过验收的,对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新通过验收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奖励30万元。

3. 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奖励30万元;对获评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4. 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

5. 对新获AAAA、AAA、AA、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6. 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并获“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计量

1. 新获省级以上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2. 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AAA级、AA级、A级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 诚信计量示范单位通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估验收的,给予0.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检验检测

1. 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当年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 当年对新建的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

3. 当年对新建省级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含产业计量中心)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补。

4. 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6%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营业收入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 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通过其中之一认证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每年达成1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六、管理体系认证

对首次通过三合一认证(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6万元奖励。

七、缺陷召回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对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下主动实行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定实际召回产品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的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

八、知识产权

1. 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2万元资助。发明专利自授权当年起6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年费100%补助,每年兑现一次。对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

2. 对在南陵县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并签约的专利代理机构,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5件(含)以上的,且授权率超过20%(含)的,每5件给予1万元奖励。申请量以5件为计算单位,授权率以年度总申请件数为基数进行计算。

3. 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当年经核查其有效运行的给予5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经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每件给予奖励5万元。对获得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 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报协会(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

6. 支持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设。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内,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含10件)的前10位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中心的,给予运营中心每年50万元补助,用于专利年费补助及运营经费;对中心开展的专利运营交易,每年给予交易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专利池内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年(含)以后的年费给予80%补助。

7. 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商标、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

九、其他事项

(一)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有关申报资料,按时向县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奖励或补贴意见,并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当年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奖励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助的,予以追回全额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且5年内不得申报质量提升扶持政策奖励资金。在本年度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事件或者存在非正常申请的不得享受知识产权政策。相关代理机构在我县开展本政策涉及的工作,需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备,接受监督管理,否则不予相应资助。

(三)本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各项奖补政策与省、市、县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陵县促进发明专利暂行奖励办法》(政办秘〔2020〕13号)同时废止,印发之前的县其他有关政策就同一事项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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