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7
武汉市洪山区创投风投高质量发展奖励补贴有关政策整理如下,武汉市洪山区的企业朋友可以了解一下,有什么疑问欢迎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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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进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的十条措施(创投机构十条)
(一)鼓励创投风投机构落户
鼓励创投风投机构在洪山区集聚发展,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管理规范、影响力强的创投风投机构。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洪山区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实缴出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洪山区,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武汉市的股权投资基金,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以公司制形式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以合伙制形式注册且实际出资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按照实际募资金额的0.5%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本政策施行前已在洪山区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对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新增实缴出资金额的部分按照本条政策给予奖励。
(二)为创投风投机构发展提供办公场地支持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结合机构需求及实际情况,优先为其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购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未享受免费办公用房的股权投资机构租赁办公场地的,3年内每年给予不低于50%的办公用房租金减免,单个机构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享受本条政策支持的办公场地,不得进行转租。
(三)对投资区内企业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奖励支持
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洪山区内“965”产业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本政策实施后,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一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引导创投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支持区域内中小科技企业成长
支持创投风投机构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的投资力度。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洪山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本政策实施后,自投资划款之日起满两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5%给予其管理机构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仅限首次投资),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洪山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本政策实施后,投资洪山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两年后、五年内实际发生投资损失的,按照项目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金额的2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每年最高补贴600万元。
(五)拓宽股权投资基金募资渠道,支持设立二级市场基金和并购基金
鼓励各类养老金、保险资金、银行理财子公司等长期资本依法依规扩大权益投资,与优质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政府引导基金等合作成立母子基金,加大对洪山区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创新募资手段,通过发行创投债、预期分红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鼓励现有母基金引入二级市场基金策略(S策略),面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受让二手份额或者股权,拓宽股权投资退出方式。按照S基金在洪山区实际投资金额的1%对其管理人给予奖励,每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争取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二手份额转让交易试点,形成报价、登记、托管、交易、结算、退出环节,提高基金份额转让交易的便利性和流动性,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与区域性股权市场融合发展,助力金融与产业资本循环畅通。
支持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与份额转让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完善基金份额估值、尽职调查、咨询等方面的标准化服务体系,为股权份额转让市场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六)吸引股权投资基金在洪山区退出
吸引股权投资基金在洪山区退出。对股权投资基金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获得项目退出的,按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5%对其管理机构给予奖励,补贴金额不超过该股权投资基金在洪山区年度相关经济指标核算。
(七)打造区域股权投资聚集发展基地,建设区域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
聚焦发展物理空间载体,在洪山区打造各具特色、不同层面的股权投资机构聚集、股权投资氛围浓厚、股权投资业务活跃的特色发展示范基地或资本服务示范基地。示范基地须为入驻的股权投资机构提供免费办公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不得转租)。同时满足实际入驻办公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不少于3家、入驻股权投资基金的实缴规模不低于5亿元,或者入驻股权投资基金的实缴规模不低于10亿元。
对于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需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若达标对其运营主体给予每年180万元的运营补贴,累计不超过3年且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用于基地开展日常管理、宣传接待、培训活动、融资路演等,以及为创投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全程帮办代办注册落地、银行托管对接、登记备案辅导等。
依托企业信息化平台,开发股权投融资服务专区,建立覆盖全区的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系统,为洪山区具有股权融资意愿的企业和在洪山区展业的股权投资机构提供股权融资线上对接等一体化金融服务。
对接入平台的股权投资机构提供企业和项目推荐、奖励补贴资金线上申报等综合服务。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对洪山区股权投资机构开展“名单制”监管,加强登记备案引导、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
加强各部门的信息、数据对接,定期发布产业和金融等支持政策、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信息、创新创业企业和项目信息、全区股权投资情况等。
(八)创建洪山创投协会,建立机构与项目常态化对接机制,支持创投风投品牌建设、创投活动开展
构建区域创投行业生态,活跃区域创投氛围。以创投风投机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为基础创建洪山创投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发展壮大创投队伍,协调行业信息共享,加强行业交流互动,推动投贷联动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创业行业发展,服务洪山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搭建形式多样的经常性路演对接平台。建立区域优质企业信息资源库,定期开展常态化路演对接活动及建设具有自身特色优势的项目路演平台。积极发挥洪山区创投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的作用,鼓励洪山区实体企业积极参加路演,吸引区外项目到洪山区路演。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跟踪对接机制,推动资本与科研成果耦合,发现潜在市场价值,实现“创投风投+创新创业”协同互动。
支持北京、上海、深圳交易所湖北基地或中部基地及股权投资行业协会、行业研究机构等机构,在洪山区举办行业培训、项目路演、上市辅导等活动,加强具有股权投资需求的企业与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线下对接。对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区政府备案,与市、区联合举办的活动,按照每场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补贴,每家机构每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壮大政府产业基金规模
力争在未来五年内,将洪山区政府投资产业基金总规模扩充至50亿元,首期10亿元,围绕区域主导战略新兴产业方向,撬动总规模达100亿元以上的基金落户洪山区。
争取国家级和省、市级政府引导基金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共同设立母、子基金,重点产业基金,专项子基金等,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
允许政府产业基金从出资的母、子基金和项目中分阶段适当让利退出,对于引入产业多、投资进度快、超额收益可观、投资项目上市的基金在清算退出时,政府产业基金出资部分的超额收益,可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让渡给社会资本、股权投资机构管理团队。
(十)鼓励国有创投企业参与股权投资
鼓励区域国有创投企业,依法依规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出资或发起设立创投基金。深入探索洪山区国有创投企业与知名创投风投机构的创新合作模式,吸引国内头部机构“走进来”,培育优质本土创投机构“走出去”。
二、吸聚培养创投风投人才的十条措施(创投人才十条)
(十一)创投风投高管人才从业奖励
鼓励创投风投机构高管人员落户发展,支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申报武汉市“千企万人”支持计划企业名录,按照“千企万人”政策给予补贴。
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连续在洪山区从业满一年,依法在洪山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其年工薪收入8%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高管在洪山区内购买自用住宅的,结合区人才政策给予支持。
(十二)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提升职业素质
对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执业资格证书后,连续在洪山区创投风投机构或金融系统全职从业满两年,依法在洪山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按照每人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三)加强创投人才招商贡献激励
鼓励“创投大使”及创投机构核心人员将投资或服务的区外优质企业引入洪山区。对股权投资机构或聘任的“创投大使”,通过项目资源重组、并购、分拆等方式,将符合洪山区“965”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法人企业总部、优质项目等投资标的迁入洪山区,经相关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符合稳链、补链、延链、强链等要求的,按照实际股权投资金额的2%给予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奖励并由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全额奖励给其管理团队,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十四)组建创投高端人才库
建立创投高端人才智库,集聚国内外股权投资领域高端人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为洪山区金融产业发展提供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等服务。对股权投资机构高管或在洪山区具有成功投资经历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比照市重点产业优秀人才享受有关政策支持。
(十五)优选创投人才作为“创投大使”
吸纳创投人才,赋能区域产业招商,对于具有产业招商资源或区内招商有重大贡献者,聘请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创投大使”。每年择优评选若干名“优秀创投大使”进行表彰通报。
(十六)设立股权投资优秀团队奖
采取单位推荐、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方式,结合上年度对洪山区经济发展贡献度、投资项目数量、投资金额、首投项目数量等情况,对排名前十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管理团队和个人颁发奖励证书。
(十七)加强创投人才文关怀与生活保障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创投风投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近3年内累计对洪山区企业股权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创投风投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创投大使”,在子女入学、社会保险、医疗服务、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
(十八)聘任创投人才担任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顾问”
对创投机构及创投服务机构相关负责人,根据个人专业情况及区域贡献情况,择优推荐聘任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顾问”。
(十九)鼓励创投风投机构与高校合作,加强对金融人才的培养引进
鼓励区域创投风投机构与高校合作,认定一批区级金融人才培养、引进、共享的实践基地,形成校企协同培养高素质金融人才的联动机制,吸引知名高校的优秀大学生能够在创投风投机构实习、留用。
(二十)支持区属国有创投机构建立跟投机制、容错机制,试点混合所有制改革,吸纳优秀人才
支持区属国有创投机构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建立完善的薪酬机制、跟投机制和容错机制,更好的吸纳优质人才,服务区域创投行业发展。
鼓励国有创投机构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混合所有制的股权结构,探索与市场相匹配的薪酬体系和员工持股、员工跟投制度,对于先行先试中出现的问题,在无重大违规违纪的情况下,原则上给予免责;对于国有创投机构管理政府引导基金及市场化基金,按照规范化程序运作,设定适当容错机制,亏损在一定幅度范围内的给予免责。
三、附则
(一)本政策所指创投风投机构是指对未上市的创业企业、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待其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非证券类股权投资企业。
(二)本政策所指创投风投机构包括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报送基本情况,未经登记、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基金管理”或“基金”字样或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政策所适用的股权投资基金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核算均在洪山区并接入市级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公司制、合伙制基金),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在洪山区银行分支机构开立托管账户。本政策所适用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核算均在洪山区并接入市级股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的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含公司制、合伙制管理机构)。
(四)为鼓励创投风投机构落户洪山,政策发布当年内新设立或新迁入洪山区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亦可适用本政策第一条。为鼓励创投风投机构加大对洪山投资力度,政策发布当年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洪山区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亦可适用本政策第三条或第四条,且须满足相应条款奖励标准。
(五)本政策第一条措施的奖励资金按照4:3:3的比例分3年兑付;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措施中,区政府引导基金、区属国有控股企业出资部分不享受奖励。
(六)本政策第三条、第四条措施与本政策第六条措施不能同时享受。
(七)本政策所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是指企业的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核算均在洪山区且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条件,具体如下: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4.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八)本政策所适用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九)本政策所适用的“创投大使”是指由洪山区政府指定机构或单位聘请并颁发相应“创投大使”聘书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十)本政策兑现每年申请一次,由区金融办每年定期发布申报指南。兑现时采取“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主体不得就相同事项申请不同奖励、补贴等资金。申请企业获得本政策奖励或补贴的涉税开支由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十一)申请机构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政策支持资格,若政策支持已兑现,须退回已支持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本政策规定的创投风投机构如存在以下情况:在基金业协会公布的诚信公示信息中,存在未整改的不良诚信记录;或者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则不适用本政策规定的各项补贴和奖励措施,已获得奖励或补贴的,需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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