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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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对象
第四条 武汉市服务业领军企业申报范围主要包括:软件和信息技术、文化创意设计、现代物流、金融、商务、商贸、健康、旅游、科技等九大服务业重点领域,具体领域及细分行业如下:
(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基础软件及信息安全,行业应用软件及解决方案,系统集成和软件服务外包,互联网及大数据;
(二)文化创意设计服务业:建筑景观设计,基础设施设计,工业设施设计,工业设计,动漫游戏;
(三)现代物流业:仓储,运输,综合服务;
(四)金融服务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
(五)商务服务业:会展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法律服务、广告服务;
(六)商贸服务业:零售业,批发业,餐饮业;
(七)健康服务业:第三方独立检验检测服务,第三方独立健康体检服务,医养结合机构;
(八)旅游服务业:旅行社,景区,饭店;
(九)科技服务业:知识产权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和应用服务。
武汉市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条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在武汉市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纳入本市统一核算,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重点行业领域。
第六条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实力强,发展潜力大,有较高的资质和较好的业绩,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第七条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未产生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八条 认定基础指标及权重。市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标准主要考核企业规模、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及企业的成长性,具体指标和权重如下:
(一)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情况:1、营业收入规模:权重45%;2、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速:权重5%。(保险业营业收入为年度保费收入)
(二)企业年度在汉纳税情况:1、纳税总额:权重45%;2、纳税总额较上年增速:权重5%。
第九条 计分办法。申报企业总分由企业基础得分和附加分两项得分合并计算:
(一)企业基础得分。考核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规模及增速、年度在汉纳税总额及增速等4项指标,每个企业基础得分按百分制计算,为4个单项指标得分总和。
(二)企业附加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各细分行业的特点,设置一定特色考核指标,即申报企业获得国际、国家相关行业权威资质、权威奖项等,特色考核指标要兼具公平性、可量化、易核查。附加分总计10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明确考核加分事项内容及计分办法,报市服务业办备案,并由各部门负责特色考核指标的审核认定工作。
第十条 认定时序及名额。每年在九大领域中各选取一个细分行业开展市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对申报企业总分进行排序,原则上每个细分行业取排名前3的企业认定为市服务业领军企业;年度行业申报企业数量低于10家的,按照排序认定1家领军企业。每年全市认定市服务业领军企业27家左右。
武汉市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流程程序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发布公告。市服务业办负责制定认定公告,并明确第三方审查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业的认定宣传工作及重点企业的政策知晓等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申报。企业可按照公告要求,准备相关资料,自愿向第三方机构提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第三方审查。受理截止后,第三方机构负责对申报企业及申报资料的符合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必要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计算基础得分,并将基础得分排序结果报市服务业办。
第十四条 部门审核。市服务业办负责就第三方初审结果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参评企业经营情况及行业影响力等,对第三方初审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并形成加分建议,以正式文件报市服务业办。市服务业办综合各部门意见后拟定初步入围名单。
第十五条 公示公告。市服务业办负责将初步入围名单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六条 名单审定。公示通过后,市服务业办将服务业领军企业拟入围名单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授牌发布。经市政府审定后,市服务业办负责将市服务业领军企业名单进行发布,并以市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名义授牌。
武汉市服务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
第六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八条 对市服务业领军企业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一)认定为市服务业领军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对认定的服务业领军企业具备下达中央、省预算内资金补助条件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
(三)搭建领军企业学习交流平台,组织领军企业高管参加全市服务业领军人才专题培训班,优先推荐参加省服务业“五个一批”评选活动。
(四)支持领军企业引领行业发展,推动符合条件的领军企业成为链主企业,带动产业链上企业协作配套、协同发展,参与制定惠企政策、产业链发展政策等涉企专项政策。
第七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强化领军企业跟踪服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领军企业跟踪服务机制,责任到人,及时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跟踪并协调解决领军企业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二十条 加强领军企业的监督管理。凡在认定周期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并被相关各级主管部门处罚的,一律取消领军企业称号,并追回已拨付奖励资金:
1.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2.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4.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银行企业信贷登记征信咨询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中有严重失信记录;
5.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章 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入选的市服务业领军企业应积极发挥企业“头雁”效应,服务武汉市服务业转型发展和产业升级。
(一)主动发挥专业特长,围绕服务业重大项目、重要工作,积极建言献策,服务全市服务业发展,为“十四五”时期建设国家级现代服务业中心提供有力支撑。
(二)入选的市服务业领军企业将纳入全市服务业领军企业跟踪库,不定期参与各类调研座谈、政策研究、运行分析等专题会议,定期报送企业经营、行业运行等动态信息,为全市服务业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三)认定的领军企业每年4月底前向属地发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企业发展情况和当年企业发展计划,对上年度是否存在第二十条中涉及的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自我核查、风险评估和主动上报。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市服务业领军企业申报时间、年度支持细分领域、申报材料等具体规定以市服务业办公开发布的认定通知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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