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8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2022年成都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利用金融工具扩大进出口规模项目申报条件对象和支持标准等内容,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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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成都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利用金融工具扩大进出口规模项目支持对象和项目期间、网上申报
(一)支持对象。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成都市、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册地在四川(成都)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无需提供〕,按照本申报细则规定的使用方向在境外开展业务、纳入成都海关统计的2021年进出口总额低于6500万美元(按20231年12月3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6.3757元折算为41442.05万人民币)且有进出口实绩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贸中小企业。
申报企业诚信合规经营,未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未被“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信息名单。
(二)项目期间。项目在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并支付(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资质审核和公示(已在系统注册并经主管部门公示通过的企业请勿重复注册)。符合支持对象条件且首次申请本项目的单位,应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注册并填写“企业登记表”,网上确认提交后,需向成都市商务局提交以下材料,由成都市商务局对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公示。
网上填写完成并打印的企业登记表;
营业执照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注册地在四川(成都)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无需提供,出具自主声明〕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复印件;
企业2021年进出口总额证明材料〔企业自行作通关数据说明〕。
注:
(1)以上材料一式一份,需加盖公章,留联系人及手机号码,并将相关材料扫描生成PDF发至电子邮箱。
(3)各单位在注册成功后,请妥善保存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登陆密码和用户代码,如遗忘或需变更,应出具情况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留联系人及手机号)扫描PDF后发至电子邮箱>,并联系成都市商务局财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四)网上申报要求。完成在线注册和公示后且符合支持对象条件的企业,登陆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选择“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网络管理应用”进行2022年资金项目申报。注意准确填报单位信息,若企业联系人、电话、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先修改企业基本信息,再进行项目申报,若因企业信息失真而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中央、省级和市级资金。
(六)不符合以上要求的项目视为材料不合格,审核不予通过。
二、2022年成都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利用金融工具扩大进出口规模项目支持方向和支持标准
(一)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单个企业四项支持资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项目个数累计不超过10个。
境外专利申请。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名单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官网查询,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项目期间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证书的,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其他费用不予支持)给予70%支持。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项目期间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证书的,对申请费(其他费用不予支持)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每个企业申请>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专利申请”项目进行申报。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境外商标注册。企业在项目期间,在境外成功完成产品商标注册的,对其商标注册费(其他费用不予支持)给予70%支持。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商标注册”项目进行申报,并对应填写《项目资金申报表(商标注册)》中的“境外商标注册”支持内容。
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在项目期间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和其它管理体系认证发生的初次认证的认证费或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包括原认证证书到期在其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延长证书有效期或认证内容、企业名称、生产地址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均予支持,咨询培训、年费等其它支出不予支持)给予70%的支持。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进行申报。
其他申报说明:
①项目时间以证书时间为准;
②企业进行管理体系认证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③若发票开具方与认证机构非同一主体(总分公司、出票方为认证机构下属机构均视为同一主体),需提供认证机构授权发票开具方的业务授权书(需加盖认证机构公章);
④对不同的管理体系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管理体系认证。
产品认证。对企业在项目期间进行产品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的(不含换证),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和产品检测费(其他费用不予支持)予以70%的支持。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按照申请内容在系统中选择“产品认证”项目进行申报。
其他申报说明:
①产品认证应视具体产品进口国的有关法律、合同或机构对认证证明文件的要求、以及对证明文件发出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品认证支持范围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②产品认证需取得认证证书(仅有检测报告视为未取得产品认证),且只对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产品检验检测费予以支持,不支持年度监督审查费、代理费、差旅费、咨询服务费、年金等其他支出;
③从事产品认证的机构应经我国或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
④若发票开具方与认证机构非同一主体,需提供认证机构授权发票开具方的业务授权书(需加盖认证机构公章);
⑤对不同的产品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产品认证。
(二)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扩大进出口规模
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扩大进出口规模项目(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支持以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单个企业两项支持资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支持进出口贸易融资。对通过金融机构开展融资业务的外贸中小企业给予贷款利息补贴。
其中:
①项目期内贷款金额(按人民币计算)小于2021年进出口额(按人民币计算)的,按贷款金额给予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7月31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内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补贴,按实付利息总额给予50%支持,对超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7月31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予补贴。
②项目期内贷款金额(按人民币计算)大于(等于)2021年进出口额(按人民币计算)的,按2021年进出口额给予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7月31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内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补贴,按实付利息总额给予50%支持,对超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7月31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予补贴。
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改善融资服务”项目进行申报,并对应填写《项目资金申报表(改善融资服务)》中的“其他贸易融资”支持内容,并注意按照申报材料指南填写《成都市促进外贸中小企业进出口贸易融资贴息申请表》,一同报送。
支持以出口信用保险融资。对投保短期信用保险并通过保单开展融资业务的企业给予利息补贴。
其中:
①项目期内贷款金额(按人民币计算)小于2021年进出口额(按人民币计算)的,按贷款金额给予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7月31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内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补贴,按实付利息总额给予60%支持,对超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7月31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予补贴。
②项目期内贷款金额(按人民币计算)大于(等于)2021年进出口额(按人民币计算)的,按2021年进出口额给予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7月31日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内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补贴,按实付利息总额给予60%支持,对超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2年7月31最近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0%范围利率计算的利息部分,不予补贴。
申请本项支持的企业请在系统中选择“改善融资服务”项目进行申报,并对应填写《项目资金申报表(改善融资服务)》中的“保单融资”支持内容,并注意按照申报材料指南填写《成都市促进外贸中小企业保单融资贴息申请表》,一同报送。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应按附件3制作申报材料封面,并按照附件2要求逐项准备材料、编制目录,每页加盖公章后装订成册(请勿使用文件夹,确保所有材料不松动,不可粘贴加纸)。如申报不同类目(即附件1—2中所分六个类目)下的项目请分别装订并提交该类目下要求的全套材料。凡未按照本细则及附件要求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律视作无效材料,取消评审资格,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二)企业应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一式两份提交至所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细则及附件要求仔细查验相关材料及证照原件,并将审核符合申报要求且内容齐全的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转报文件并附附件1—1(含电子版)在规定时间内转报至市商务局。超出转报期限市商务局将拒绝接收任何材料,后果由各区(市)县自行承担。
特别注意:企业申报材料中《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中“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由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视为同意申报,加盖骑缝章等同于“每页加盖公章”),未填写“商务主管部门及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的申报材料视为无效材料,取消评审资格,后果由各区(市)县自行承担。
四、其他事项
(一)本细则涉及所有项目实际支持资金金额及支持比例将视本次支持资金总规模的额度而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细则由成都市商务局外贸处进行解释。
(三)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将材料报送成都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处。地址:成都市蜀锦路68号C座70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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