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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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发展新型农业主体。返乡下乡领办(创办)家庭农场(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扶持政策。达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给予投资项目补贴。返乡下乡创业者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的,按照我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优惠和奖励。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二、三产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 万元)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和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现代设施农业、现代畜牧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发展规划及园区布局规划,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履约并正常经营,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在我市市域内的,经我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按我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给予土地厂房、财政扶持、人才支撑、水电气等优惠和奖励。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条件的区县可给予一定补贴。
三、创新土地流转模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有条件的区县,可对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流转土地60亩以上的给予奖补,具体标准和补贴年限由各区县政府确定。返乡下乡创业者流转土地开展粮食种植达到30亩以上的,按规定享受种粮大户补贴政策。
四、强化用地指标保障。将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保障返乡下乡创业等农村发展用地。完善农业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按不低于省上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总量的8%予以单列,用于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其中,对从事森林康养、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业务的农业经营主体,其辅助设施建设用地可再增加3%。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在10—50年之间,由企业自主选择出让年限。可实行工业用地先租赁后出让,企业根据发展需要选择先租赁后协议出让的用地方式,按年缴纳租金。企业在租赁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可依法办理永久性建筑物审批手续和正式产权登记。
五、支持提供住房供给。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畴,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较为集中的园区因地制宜发展公租房。企业住房公积金可以上一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作为缴存基数,并在7%—12%缴存比例浮动区间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并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对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等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鼓励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者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兴办养老机构,可享受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关优惠政策。
七、落实电价补贴政策。返乡下乡创业者开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鼓励返乡下乡创业者举办的工业企业实施以电代煤、以电代油等电能替代,纳入省上实施计划的,按规定享受特殊直购电优惠政策。
八、落实厂房租金补贴。对返乡下乡创业者举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工业企业,按不超过年度已支付厂房租金的5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搭建创业孵化平台。支持建设返乡创业孵化园区(孵化基地),对新建的市级返乡创业园(孵化基地),在市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返乡创业园区为各类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创业孵化服务,达到一定项目数量和孵化效果的,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定标准的奖补。
十、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返乡下乡创业者符合贷款条件的,按不超过15万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符合条件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条件的,各级财政按规定予以贴息。积极开展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建设,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免担保机制。返乡下乡创业者或其创办的企业经担保机构审核评估或信用乡村、信用园区推荐后,可以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十一、设立返乡扶持基金。加强政府设立的各类产业发展基金和投资基金对返乡下乡创业项目的支持。各区县要及时充实创业担保基金余额,确保创业担保贷款顺利发放,切实解决创业者融资难题。有条件的区县可通过财政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返乡下乡创业扶持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股权投资等服务。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以及在新三板、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十二、提高金融机构积极性。财政部门按当年新发放返乡下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补助其工作经费。在分配奖励资金时,可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给予适当倾斜。
十三、创新贷款方式。支持创业者利用林权抵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利用林权抵押和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业务进行融资。鼓励保险公司以信用保证保险为载体,采取“政府+银行+保险”合作融资模式,为创业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支持。保险公司可通过保单贷款等方式,为创业企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农户和农业企业可通过农业保单质押等形式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增信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各区县可结合实际给予保险费补贴。
十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小微企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等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十五、给予返乡创业补贴。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六、创业吸纳就业奖补。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的企业,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人数给予企业1000元/人一次性奖补。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返乡下乡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具体标准为: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招用1人奖励2000元,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奖补资金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七、给予岗位和社保补贴。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十八、大力培养创业人才。实施返乡下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和创业带头人培养计划,根据返乡下乡创业者特点和创业不同阶段的需求,依托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分类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提升培训,对每位有意愿的创业者开展一次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或创业提升培训。创业者或创业企业管理者参加创业培训和创业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支持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新成立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5万元经费补助。支持新型职业农民通过弹性学制在中高等农业职业学校接受教育,推广校企合作、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培育适应返乡下乡创业需求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将返乡下乡创办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引智成果示范推广项目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积极争取省级引智专项资金补助。
十九、实施引才回乡工程。实施“创业盐都·共享未来”回乡工程,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农民工座谈会,结合招商推介会向自贡籍外出成功人士、企业家推介我市营商环境和返乡创业就业政策,以乡情亲情吸引感召自贡籍企业家、专家学者、技能人才等回乡就业创业。支持各区县在返乡下乡创业集中地区设立专家服务基地,开展返乡下乡创业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研修,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深入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考核方式聘用为服务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返乡下乡创业企业招用的高层次人才,可参照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支持。对为返乡下乡创业长期提供服务的专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聘、岗位聘用以及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二十、完善公共创业服务。实施返乡下乡创业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建立创业服务平台,组建创业指导专家服务团队,开发创业项目库,为创业者提供市场分析、创业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开展创业大赛活动,评选一、二、三等奖作为创新创业典型,并分别按照5万元、4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创业失败的创业者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体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创办社会组织。鼓励返乡下乡创业者建立就业创业社会组织。可使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为创业者提供创业专业服务。
二十二、强化返乡创业示范引领。打造一批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区县、乡镇、村、园区,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选树一批市级返乡创业明星和返乡创业示范企业,符合条件的创业明星可按程序推荐为村干部及劳模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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