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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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医保政策支撑,推动中医中药发展
(一)优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建立医疗机构制剂省市医保联动机制,并实施动态联动调整;积极推动我市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全省医保目录,持续优化支付标准。推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允许调剂的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二)促进中药优质优价。对公立医疗机构从正规渠道采购的中药饮片,允许按照购进价格顺加不超25%进行销售。非饮片的中药严格按照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无法提供中药饮片实际采购票据的,可参照本地区社会药店购进价格作为监管依据。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配制的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
(三)加快中医服务新增项目临床应用。建立省市医疗服务价格联动机制,组织医疗机构中医新技术申报设立收费项目,对新立项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同步制定成都市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价格,促进临床及时应用。
(四)提升体现劳务价值的中医项目价格。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调价评估,稳妥有序推动省市价格联动调整,在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调整中,优先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成本和价格明显偏离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
(五)推动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协同省医保局,积极推动将疗效确切、价格适宜、安全有效,体现中医特色优势的中医服务项目(含治疗性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保障参保群众享受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可及性。
(六)支持开展中医特需医疗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诊查费(特需)、中医体质辨识(特需)、中医健康调养咨询(特需)等特需医疗服务,并可根据中医医师不同级别,在综合考虑医师劳务价值、名声名望等因素的基础上,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不同收费标准。
二、细化医保管理服务,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发展
(七)给予中医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考核倾斜。在按病组分值付费管理体系中,建立中医支持机制,适当提高中医医疗机构的考核系数和分值,充分体现中医药服务特点和优势。针对中医优势病种及部分运用中医药非手术疗法,效果等同于手术治疗的病种,探索按疗效价值付费的政策。遴选康复医疗、安宁疗护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中医优势病种实行按床日付费。及时将国家制定的日间病房中医病种目录纳入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八)加大中医药门诊保障力度。积极协同省医保局,将部分运用中医药诊疗具有突出效果的慢性疾病,纳入慢特病门诊诊疗范畴;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将符合医疗保障政策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将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应由个人负担的中医药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降低群众使用中医药医疗费用负担。
(九)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中医诊所,下同)医疗机构、中药零售药店等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扩大中医药服务范围,提升中医药医疗机构的区域辐射力和影响力。按规定将三级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纳入首诊医院,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十)支持中医药健康养老发展。支持具有中医药健康养老特色的医养结合机构发展,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探索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院纳入长护险定点服务机构,促进中医药服务优质资源均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
(十一)促进“互联网+中医药”发展。已开展互联网诊疗的定点中医医疗机构,按规定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将符合规定的中医在线复诊、药品等中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按规定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其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十二)规范中医药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现场检查等手段加强对中医药机构的监督检查,防范中医药及机构虚假就医、住院、购药,虚开诊疗项目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发生。强化部门间协同配合,建立并完善医保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相互配合、协同监管的监管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建立联合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各类定点中医药机构违规违法犯罪行为。
三、发挥医保资源整合功能,助力中医药产业创新提能
(十三)加强医保数据潜能挖掘。加强与科研院所、中医药企业、大数据企业等合作,深度挖掘医保大数据潜能,推动医保数据开发与应用,增强医保数据对中医药全产业链的服务能力,赋能中医药产业功能区加快成为有效增长极。
(十四)搭好产业生态圈合作交流平台。搭建好银行、保险公司、中医药企业、中医医疗机构间的合作交流平台,为企业(机构)发展穿针引线,促进我市中医药产业要素资源共建共享,优势互补。
(十五)强化中医药在疫情防治中的作用。鼓励中医药生产企业、中医医疗机构研发重大疫情防治用药和诊疗技术,注重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疫情防治中的积极作用,在重大疫情中,对于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中不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与治疗有关的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诊疗项目以及经省药监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等,按照相关规定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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