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乡村振兴贷”风险补偿金申报扶持范围条件须知

2023/2/14

本文小编将为大家介绍自贡市自流井区乡村振兴贷风险补偿金申报扶持范围条件和管理办法等内容,看完之后对于该项目还有疑问,或是想要了解更多内容,可以直接致电咨询,政策小编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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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设立原则

  第一条 设立主体。以区(县)为设立主体,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以提升农业产业发展质量为目标,建立乡村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以下风险补偿金),引导金融资本投入农业农村,助力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

  第二条 规范运行。根据自身工作实际,选择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合作,并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 2018〕40号 )规定开展业务。

  第三条 强化监管。制订相关监督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等,并依法依规确定合作银行、授信限额、贷款流程、补偿程序、风险防控措施等。

  第二章  扶持范围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的支持范围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农业产业现代化方面:区农业产业示范园及配套项目建设中参与的企业(人)予以优先扶持。

  (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辖区内(不含托管的红旗乡、高峰乡)乡村振兴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和污水处理、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乡镇农贸市场、乡镇商业服务等项目实施的企业(人)。

  第五条 风险补偿金支持对象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农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营稳定,发展潜力较大,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

  (二)原则上农民合作社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必须在我区,并实际运行1年以上,有一定经营规模,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0户,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范。

  (三)原则上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以及返乡创业人员等必须有固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且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其中:家庭农场工商注册、纳税关系必须在我区,并实际运行1年以上。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经过区级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

  (五)通过风险补偿金获取的贷款必须用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领域。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场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新农村建设、乡村旅游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

第三章  监督、风险防控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监督管理,主要负责下列事项:

  (一)风险补偿金的划拨、缴存;

  (二)风险补偿金的绩效评价;

  (三)风险补偿金的清算、撤销;

  (四)其他风险补偿金使用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通报、报告制度,区农业农村局按笔向区财政局通报,向区政府报告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每月与合作银行进行账务核对,按年度向区政府报告。

  第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追究相关单位以及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区财政局加强对企业(人)贷款的绩效评估

  区财政局按照相关要求,采取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定量分析、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人)贷款的用途,贷款产生的效益进行绩效评估。通过开展绩效评估,让贷款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避免企业(人)贷款发生呆账风险。

  第十一条 企业(人)预警监管

  (一)合作银行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建立预警机制,加强风险管理和贷后检查,贷款企业(人)发生以下突发性、异常性风险,区农业农村局启动预警:

1.不能按时支付贷款利息和归还银行贷款,

2.企业(人)征信出现逾期记录(由合作银行负责每月提供贷后企业(人)的征信情况),则启动预警机制。

3.贷款企业(人)提供给区农业农村局用于反担保的抵(质)押物被擅自处置或发生损失。

4.其他应启动预警的情形。

  (二)预警启动后,贷款企业(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对异常情况书面报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相关部门进行核实认定后,区农业农村局向区乡村振兴贷领导小组上报《预警报告》。

  出现重大预警情况,要采取提前追加担保或收贷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第四章  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贷款企业(人)因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启用风险补偿金,由政府、担保公司、银行按3:4:3的比例进行分摊。

  第十三条 区政府、担保公司在合作银行扣收风险补偿金后,一个月内补齐风险补偿金差额。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银政双方沟通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合作银行可暂停受理后续业务,直至终止该合作。

  第十四条 贷款企业(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催收贷款。贷款企业(人)还清贷款前及还清贷款后3年内不得享受财政税收、产业相关扶持政策,公司及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股东列入失信名单予以公告。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由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分期注入合作银行设立的风险补偿金专户,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存续期暂定为5年。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采用封闭运行机制,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按月进行对账,并做好核算工作。账户内专项资金只能用于风险补偿,不得调整、挪用、转移用于其他任何方面。

  第十七条 建立风险补偿金工作台账管理制度,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风险补偿金对应企业(人)贷款台账,出现贷款逾期情况需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每年11月底前向区政府报告风险补偿预警情况。

  第十八条 发生风险补偿情形需使用风险补偿金代偿的,由合作银行向区农业农村局发送代偿函,区农业农村局向区政府报告,经区政府审定后进入代偿程序。

 第六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局为风险补偿金管理主体,牵头负责乡村振兴贷项目审查,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贷后管理、风险防控、风险预警、风险补偿和欠款追偿,定期向区政府报告企业(人)等经济组织的运行状况。

  第二十条 区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筹集缴存和监督,按时足额缴存保证金,监控风险补偿金运行,对风险补偿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评估,监督指导资金整体运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区审计局按计划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效果、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担保公司履行保证人职责,全面履行担保公司的担保证责任。配合做好乡村振兴贷日常业务办理、银政企之间沟通协调、贷款发放及贷后监管工作,掌握资金去向和用途。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对企业进行预警监管,加强风险管理和贷后检查。收到审核通过的贷款项目资金申请后及时完成调查审批放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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