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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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植物新品种定义及授权
1、植物新品种定义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即植物新品种授权的前提符合四要件:(1)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后销售期限未超过规定期限;(2)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3)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4)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2、植物新品种授权
(1)初步审查
初审主要针对是否属于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的范围、是否具备新颖性、命名是否适当等方面,主要采取书面审查方式。
(2)实质性审查
植物新品种初步审查符合条件,则审批机关对品种权申请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以下简称:“DUS测试”)进行实质审查。
DUS测试要求植物新品种申请人提供符合规定的繁殖材料,按照规定的测试方法对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进行判断:(1)在测试中,当申请品种至少在一个性状上与近似品种具有明显且可重现的差异时,即可判定申请品种具备特异性;(2)异型株占样本的规模未超过规定比率时则可认定为具备一致性;(3)如果一个品种具备一致性,则可认为该品种具备稳定性。一般不对稳定性进行测试。
植物新品种经实质审查符合规定,审批机关应当作出授予品种权的决定,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此时植物新品种权利人对授权品种在保护期限内享有排他的垄断权利,有权允许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
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认定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相互冲突的,法律要保护某种权利,肯定会损害该权利相对应的其他权利,此消彼长,因此法律的设定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计划,但是权利的保护同样不是无限制的,对某种权利施以保护的同时,亦严格规定了该权利的保护范围,譬如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为准,若一项技术方案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专利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所显示的内容为准,若一项产品外观与专利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所显示的内容相同或相近,则专利权保护范围;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是否会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外在表现形式是否相同或相似。
同样,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同样存在保护范围,根据植物新品种的授权规则可以看出,植物新品种权能够被授予的关键在于繁殖材料经DUS测试后相关的特征、特性能否保持一致,对于生物体来说,特征、特性是由生物体的DNA来决定的,DNA的载体是繁殖材料,因此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就是作为载体的繁殖材料本身。
三、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认定
一般来说,非品种权人若未经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被控侵权人重复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亲本与其他亲本另行繁殖的,一般应当认定属于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四、常见侵权方式
1、生产、销售行为
为商业目的,未经许可,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2、重复繁殖行为
为商业目的,未经许可,将被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作为繁殖材料重复用于生产另一品种。
3、非法代繁行为
通过不签订制种合同、选定代理人发放繁殖材料、通过间接方式给付制种费用等方式,是实践中非法代繁行为所采取的普遍手段。这类侵权行为隐蔽,品种权人往往难以收集有效的直接证据,也就难以追究真正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该类行为对于制种农民来说,在不知道代繁物是侵权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不说明来源,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白皮包装销售行为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品种权种子后,采取不显示品种名称等信息的方式进行销售,侵权方式隐蔽。
5、套牌销售行为
以获得品种权种子的名称对外销售,但是实际销售的种子为假冒伪劣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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