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南京补贴政策!南京市高企各区认定奖励和材料条件指南

2022/10/21

本文将为大家具体讲讲关于外地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南京补贴政策!大家可以看看能享受哪些奖补措施?关于南京市高企各区认定奖励和材料条件等内容整理如下,需要咨询或者申报的可以免费咨询渔渔为你解答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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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指导免费电话:19855109130(可加v),0551-65300586


外地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南京补贴政策

1 鼓励异地高企落户,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至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给予0100万元之间的奖励。

2 提供 100 平米左右的创业场所一年内免收租金。

3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南京创新劵最大力度10%可用于企业外购材料抵用。

4 对于拥有发明专利型企业可同期申请省市入库,最高奖励资金20万元。

5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申请研发费补助。


南京市高企各区认定奖励

1、南京市

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只要在下列支持的范围内,均有资格享受该专项资金支持。

(一)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二)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

(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可累积叠加,初步估算大概有80+奖励。南京市下辖多个区还有一些额外奖励,详见下文。

政策依据:《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2、秦淮区

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追加5万元奖励。综合高企资质、创新水平、销售规模、税收贡献、成长速度等要求,年度评选10家成长型区级“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秦淮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

3、建邺区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1)重新申请并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新落户我区(已完成工商、税务变更手续)的有效期内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3)对市外迁入我区高新技术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搬迁;需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备案登记;搬迁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已完成工商、税

务登记手续。

2.标准

1)对重新申请并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

2)对新落户我区的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3)对市外迁入我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

(三)对高新技术企业规模提升的奖励

1.范围和条件

自认定后年度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2.标准

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分级奖励。

政策依据:《建邺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细则》

4、浦口区

省级或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预备(后备)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南京市以外地区迁入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同年新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浦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引育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5、栖霞区

按照市文件要求,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为支持我区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我区在市奖励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进入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并发放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创新券”。

政策依据:栖霞区财政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扶持力度

6、雨花台区

对新认定的涉软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给予0.5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2019年度雨花台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7、江宁区

一、着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通过评价的企业,根据企业研发费用情况,给予最高10%普惠奖励。

二、对进入市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 20万元奖励,进入省培育库的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首 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四、建立“瞪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制度,对列入培育目录企业,在创新投入、发展空间、示范应用、人才引进、融资上市等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给予全方位保障。

奖励可以累加享受,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最高可享8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江宁区创新发展行动纲要

8、高淳区

支持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进入市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进入省培育库的再按省支持标准给予1:1共同支持,给予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50万元奖励,给予南京市以外地区迁入的有效期内、且变更手续经备案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50万元奖励(中介代理机构引进的补助3万元/个),给予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高淳区企业创新主体培育20182020年行动方案》

9、江北新区

对在南京江北新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于201681日后首次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认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研发投入补助。

(一)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后备)认定的企业,按照认定前一年研发支出10%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按照认定前一年研发支出2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南京江北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办法》

10、溧水区

(一) 支持本地企业创新发展

1.  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被省科技厅受理的企业给予每 家 5 万元申报补贴。

2.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市区共给予每家 35 万元认定奖励。

3.  对有效期满当年再次通过认定的高企,省市区共给予每 家 25 万元复审认定奖励。

4.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失效再次获得认定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认定奖励。

5.  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给予每家 0.5 万元奖励。

(二) 支持引进市外高企落户

6.  对引进落户的符合条件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分三年给 予最高100 万元奖励。落户载体过渡的,可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

7.  鼓励区内科技服务机构、载体运营机构、新型研发机构 或龙头骨干企业(简称“第三方” )围绕我区主导产业, 引进市外符合高企培育条件的科技型企业, 引进企业落地后两年内成功申 报认定为高企的,每认定一家一次性给予牵头引进的第三方 10 万元奖励; 第三方为市级及以上载体运营机构, 引进企业在载体 自主支配孵化场地内培育孵化的, 每认定一家再额外给予第三方 10 万元奖励。

(三) 支持科创载体提质增效

8.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 创空间、星创天地) 的运营机构, 分别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50 万元、 20 万元。

9.对在市级以上载体绩效评价中获得良好以上等次的,按 照上级绩效奖励资金 1:1 给予配套奖励。

10.对新认定为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的单位, 给予 50 万 元奖励。

(四) 支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对经备案并签订《科技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的区内服务机 构:

11.每培育辅导一家区内企业成功认定为高企的, 奖励服务 机构 2 万元;

12.年度辅导高企申报数 10  家以上(含)、 15  家以上(含)、 20 家以上(含), 且认定率达到 60%以上(含)的服务机构,  再一次性分别奖励 15 万元、 20 万元、 25 万元。

(五) 支持板块加快培育引进

鼓励开发区、高新区、各镇(街) 结合自身产业发展定位, 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招引:

13.  对高企净增数超年度目标 10%以上(含)、 20%以上(含)的板块, 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奖励;

14.  每成功引进一家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 万元经费 补贴。

10、玄武区 、鼓楼区、六合区和暂无区级政策文件,按照市级政策文件执行。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

1.总目录。

2.企业信用承诺书(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4.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5.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1)企业获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及最近一次缴费证明,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

2)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3)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需提供其他权属人同意该企业使用本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所有权属人需加盖公章;

4)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如专利的摘要等);

5)参与制定标准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6.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相关材料(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7.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材料:

1)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

2)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

8.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材料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研发组织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规章制度、研发机构建设及科研条件、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与激励奖励制度、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情况、科技人员培训、人才引进、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等)。

9.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10.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明细、企业职工人数情况表和上年度年末社保缴纳人数证明材料(只需汇总数)。

11.经具有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

12.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一致的,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中主要财务数据当年末与次年初不一致的,须提供文字说明。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鉴证报告格式应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13.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打印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应填报的所有附表)。按照《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有关规定免填部分表单的企业,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14.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全年月职工平均人数、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及执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声明(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参与企业财务会计报告鉴证的中介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

以上材料须原件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辅助材料提交系统”,纸质申报材料使用复印件装订


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历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取对其主要商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商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用途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附和如下要求:

1、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近期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商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