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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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支持标准
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 4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推行运行评估和绩效评价。当年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 20家。开展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一、申报时间:2023年为7-8月(具体以当年政府文件为准)
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二、申报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申报认定省重点实验室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单位必须为在皖注册的法人单位,提出申报的实验室已运行和对外开放2年以上;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研究水平居省内一流,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
2.依托高校院所建设的实验室是以提升原始创新、自主创新和协同创新能力为目标,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公益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够引领带动学科和产业发展;依托单位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科研特色,实验室所在学科原则上为特色优势学科。
依托企业建设的实验室是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能够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且近3个会计年度每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3.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以及年龄、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固定科研人员一般不少于30人。
4.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设施,独立物理空间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米,依托单位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建设、运行和实验经费保障。
5.研究领域与现有的省重点实验室不重复,主要学术带头人原则上不相互兼任。
三、申报建设程序
1、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批准建设。批准建设的实验室由依托单位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可行性论证,报省科技厅。
3、省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计划完成后,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
4、省科技厅对通过验收的实验室正式授予省重点实验室称号,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不再纳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四、注意事项
1、根据已有省重点实验室布局和运行评估情况,采取限额推荐方式申报,各归口管理部门推荐指标数见当年通知文件。
2、依托单位申报实验室的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应具体明确,避免过于宽泛笼统。申报时可以对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管理体制等做适当调整,或对已建基地进行必要的优化整合。依托单位已建有相同领域的省级基地,不得再重复申报建设省重点实验室。
3、在符合申报条件下,优先支持高校院所依托具有一定基础的前沿、新兴、交叉等学科领域建设,或依托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已有一定特色优势,并对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挥重要支撑作用的相关领域建设。
4、各市科技局、中央和省属高校院所及有关单位接通知后,请组织符合条件的实验室,参照管理办法要求,编制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择优限额推荐。
五、申报操作流程
网上填报请登陆省科技厅门户网站,点击进入“安徽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内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登陆后,点击“填写申请书——新增项目申请”,从“省平台和人才专项——安徽省重点实验室”栏进入,按要求填写。申请书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下载打印纸质版一式2份(封面加盖依托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公章),于规定日期前连同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函(一式1份)一并报送至省政务中心2号大厅36号省科技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申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的内容数据务必完整准确并保持一致。
六、省重点实验室运行制度
1、省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2、省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主管部门(单位)和省科技厅备案。
3、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省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年在省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八个月。
4、学术委员会是省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省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等。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七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5、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委员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
6、省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实行聘任制。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7、省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建设高水平科研队伍,保持合理的人员结构和规模,并适当流动。
8、省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要注重培养和支持青年科技人员。
9、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积极开展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科技合作计划。
10、省重点实验室应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11、省重点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12、省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13、省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动态更新;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省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14、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省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省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5、省重点实验室产生的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应汇交到省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16、因故需对省重点实验室更名、变更研究方向、调整、重组的,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送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批复。
七、省重点实验室考核与评估
1、依托单位应根据省科技厅制定的评价指标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绩效考核,编制年度报告,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2、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开放运行满三年的省重点实验室应当参加评估。省科技厅于评估工作启动前,确定当年评估对象名单并提前知。具体评估工作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实施。
3、定期评估按照“分类考核、坚持标准、以评促建、动态调整”的原则,强化代表性成果与实验室研究内容的关联度,主要对省重点实验室三年的整体运行及绩效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4、省科技厅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参考年度考核情况,确定省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5、省科技厅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省重点实验室,在项目、经费上给予优先支持。
6、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省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省重点实验室序列,并在三年內不再受理该实验室组建省重点实验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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