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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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要求
(一)请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认真学习《科技部中心关于印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174号)、《四川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川科高〔2017〕52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增补入〈四川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科高〔2019〕2号)有关规定。
(二)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技先平台”),点击“申报认定备案入口”进行填报。各申报企业应按文件要求编写资料,并准备相关材料。
二、工作安排
(一)填报企业年报
有效技先企业按照要求于2023年6月30日前直接登录平台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附件1)。
(二)开展企业认定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认定范围与条件的法人企业可申报认定。认定网上填报及审核受理时间:2023年5月4日至6月27日,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查看审核意见。若提交后被退回,可修改相关资料后再次提交。纸质材料受理截止时间:2023年6月30日。
申报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见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经审计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以及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4.企业上一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及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表,企业上年度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委托、合作)合同(协议书)等材料;企业从事《四川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复印件;从事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全部收入35%以上的票据)复印件。
5.企业员工花名册(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国家或本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或科技奖励证明、获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证明等复印件(可选报)。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申报纸质材料连同相关附件材料装订成册,一式1份报送所属市(州)、扩权县科技主管部门后,由科技主管部门统一邮寄或报送至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申报材料要求双面打印、复印,清晰可辨,简装尽量做成一本。书脊打印或标示企业名称,禁用活页夹、塑料封皮。
(三)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更名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重组、转业和迁移等,应及时在全国技先平台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并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纸质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邮寄或递交至四川省生产力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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